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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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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国内航海界和海商法界基本上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作为技术规范看待,而忽略了该规则具有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双重性质。实际上该规则的法律规范性质比技术规范性质更为重要。忽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法律规范性质导致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该规则的解释存在不少差错。由于这些差错很久以来就存在于国内海运院校的船舶避碰教材和国内的  相似文献   

2.
辛金强 《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17(1):422-425,449
针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驾驶和航行规则"的存在容易引起误解的有关"不应妨碍"条款,提出个人的理解和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3.
国际海事组织(I MO)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并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结合避碰课程教学和航海实践经验就该修正案增加的有关地效船条款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随着航海通讯技术的发展,会遇船舶合意避让已十分普遍,但船舶达成避让合意后仍发生碰撞的责任如何划分尚未有明确定论.对该问题拟从法律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法律性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从审判实践出发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观点.  相似文献   

5.
<正> 船舶过失是指船舶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通航的一切水域中航行或停泊时,违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港航章程的行为。船舶过失导致船舶与船舶在水上接触而产生损害的事故,就是海商法中所称的船舶碰撞。碰撞结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由此引起了民事的责任,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6.
当前国际海上货运法律的统一动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不统一现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的核心。然而,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目前在国际上很不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经过调查发现:目前世界上至少存在5种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9种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制度。造成这种不统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有: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规则并存据美国律师GeorgeChandlerIll对世界上134个国家或地区的统计分析,目前,世界上实施1924年“海牙规则”(HagueRules:H.R.)的有问个(其…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过失责任认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赔偿损失认定,是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三大核心要点。船舶碰撞的过失责任认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和海上避碰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与碰撞责任特别规定结合适用的方式,对当事方的过失责任予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8.
马得懿  陈雷 《河北法学》2002,20(Z1):189-192
航海过失免责是很有特色的承运人过失免责事由之一。航海过失免责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机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法经济学的观点下,航海过失免责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对这一过失免责的生命力进行理性分析,同时对汉堡规则的出台的历史时机和条件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9.
研究海商法,除了必须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海商法之外,还需要深入研究为现代海商法提供框架结构的国际海商法公约.特别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比较分析其错综复杂的条文,认为其是与先前存在的海运公约形成竞争关系的“强劲的竞争对手”,但最终会造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分裂。如果出现四足鼎立的局面,那么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路程将渐行渐远。  相似文献   

10.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 《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 《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 《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关于经修订的《1 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 2 0 0 2年 12月召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 ,以外交大会第 1号决议通过了一套关于海上保安的公约修正案 ,并以第 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外交大会的决定 ,修正案将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程序生效 ,规则将于修正案生效之日生效。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 ,根据公约第 (b) (vii) (2 )条的规定 ,修正案于 2 0 0 4年 1月 1日被视…  相似文献   

12.
许如春 《法治研究》2006,(12):74-75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ISPS规则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进行合作的国际框架,以探察保安威胁并针对影响到用于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施的保安事件采取防范措施。为此,ISPS规则规定了上述合作各方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关于确保海上保安的各自任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13.
论海上货物运输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性质与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洪 《中外法学》2007,(4):487-497
<正>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国际统一立法的努力从未间断。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om- 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成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海事统一法,特别是《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的制定,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减少国际贸易体制性  相似文献   

14.
中国海商法协会内河航运法规委员会、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中国航海学会内河港航监督专业委员会于1991年12月6日至8日联合组织召开了贯彻《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内规》)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长江、黑龙江、珠江水系的有关港航  相似文献   

15.
海上共同开发问题是未来中国对外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海上共同开发主要有四大发展趋势:海上共同开发的领域由以油气资源开发为主趋向海上观光旅游等多领域延伸,海上共同开发的理论基础由以国际合作原则为核心趋向多项国际法原则汇聚,海上共同开发的法律依据由以条约为主趋向多种国际法渊源并存,海上共同开发呈趋向习惯国际法规则方向发展之势。通过考察分析,得出几点规律性认识:中国在推动与周边国家进行海上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同时,应积极倡导在海上生物资源、观光旅游等领域的共同开发。适度的妥协、让步与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不矛盾。已有的共同开发案例,对中国与周边国家进行海上共同开发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重叠海区单方开发于法无据,中国应予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16.
1998年6月,国际海事委员会联合挪威海商法协会和斯堪地那维亚海商法协会在奥斯陆组织召开了一个探讨海上保险的研讨会。这是继1999年12月在安特卫普召开的会议之后举行的又一次会议。这次会议有260多名代表参加,主要讨论海上保险法的统一,并且成立了一个国际工作组来研究形成海上保险统一规则或条件的可行性。海上保险法的统一已被提到国际议事日程上。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attomey general)最近向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了对澳大利亚海上保险法予以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邹立刚 《法治研究》2011,(11):75-82
海上犯罪对海上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船旗国刑事管辖权是国家针对海上犯罪的主要刑事管辖权,在领水、国家管辖海域、公海广泛适用。国际条约对几种典型的海上犯罪确立了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具体规则。我国海上刑事管辖权制度尚需从刑法和海洋基本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张元 《法制与社会》2011,(20):239-240
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本文对该公约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这些变化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主体及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论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的三条款一法律选择条款、首要条款和地区条款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成为航运实务中的重要单证之一。尤其在件杂货运输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实际上取代了运输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提单背面条款中得到具体规定。目前,虽然调整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均已生效,但由于各公约缔约国有限,缔约国对公约内容解释不同,规则本身规定之不完备和相互间规定之不同等多种原因,承运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但没有得到全面统一,反而使提单领…  相似文献   

20.
《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贸法会组织制定的旨在调整以海上货物运输为主的门到门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继《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之后,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方面的最新成果。各国就其中涉及的多个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在非海运区段应取消抑或保留"国内法的适用"即是其中之一。最终,《鹿特丹规则》第26条没有规定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相关的争论并未因此结束。在厘清第26条沿革脉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取消"国内法适用"的利弊,进而指出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多方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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