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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地方立法以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总结能够统领地方立法工作的准则。其中,“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三原则比较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现有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的实际,为大家所普遍认可接受,成为地方立法的圭臬。相较而言,“少而精”这一提法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不再是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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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者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着手,阐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内容及其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区别,进而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立法体制上的反映,体现了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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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地方环境立法是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规章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环境立法仅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的活动。本文仅从狭义上就地方环境立法这一概念展开讨论。从立法层级体制上,地方环境立法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具有地方立法的特质。从法律体系分类上,地方环境立法又属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环境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般特征。一、当前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能够体现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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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完善列入了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从实际情况看,各方面对于修改完善地方组织法都有比较高的期待。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规律修改好地方组织法,对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度,积极有序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从过去的以制定构建为主,进人了重在修改完善的新的发展时期。面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地方立法如何确定取向,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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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权益保护专门立法是新形势下适应国情、侨情发展变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侨务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侨务部门出台的有关保护华侨在国内权益的法规和政策已经逐步形成体系,为我国华侨权益保护专门立法积累了实践基础和可行经验。在操作层面上,我国亟待在进一步强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创制华侨在国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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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其显著特征是“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笔者认为,这三个特征的核心是“可操作”,可以说它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地方立法的经验也好,存在的问题也好,都直接与“可操作”紧密相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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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当时的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使得继承法的修改势在必行,《继承法》的修改,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同时,应尊重中国传统习惯和我国继承制度的固有法的特色.归扣制度的伦理性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理念和社会现实有着极高的切合性,完全可以依我国民众的生活习惯和生活实际在继承立法中加以改造利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