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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王瑞洲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可以经营的年限。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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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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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清算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停业、歇业、经营期满、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时.往往根本不组织清算,不合法的退出市场,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被损害、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后果,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且严重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笔者以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市场主体主观上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南于客观上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所致。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社会,应当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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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公司、企业主体消灭时必经的程序,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其规制主要是通过《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法律来完成的。但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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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下称《办法》,1996/6/15国务院批准,1996/7/9实施)是目前我国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进行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的依据。但是,由于该《办法》颁布时间较早,目前的实际做法与《办法》相差甚远。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改《办法》。具体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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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的投资逐年上升,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的涉外司法实践表明,虽有大量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或终止,但并未能进入正常清算程序,因而面临着清算财产的分配、清算主体确定、清算争议解决以及清算判决的执行等问题。笔者就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所依据的法律渊源、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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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开发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是规范我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开发活动的重要法律规定,它的实施对完善我国对外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它是我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据。一些省也公布了若干规定,但从实施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法律问题。本文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资金投入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项目的投资额与开发规模的比例、出资比例、到资期限在法律上尚未作出规定。目前只能套用外商投资单个生产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显然不适应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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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在外经贸工作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有很多方面值得探讨。笔者在处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案时,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时适用法律及进行普通清算时是否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少分歧。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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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修改后,有的同志便认为,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已无多大法律意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修改后的条文仅规定给部分行业(主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合营企业以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的选择自由,而“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另一方面,即使对于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来说,合营期限仍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经营期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合营期限是举办合营企业实际必须加以考虑的,不管它是否以文字的形式被反映在合营企业文件中,我们就不应该轻视甚至忽视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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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是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或终止情况后一个法定程序.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解散时,都必须依法进行财产清算,以清偿债务、处理资产,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的外资实践中,有大量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或终止后,并未能进入正常清算程序,因而面临着清算财产分配、清算主体确定、清算争议解决以及清算判决执行等问题.将从清算原因、清算组织、清算程序和司法审查等方面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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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在实践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法律规定不完善,出现了大量的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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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外合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到2003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达到465277个,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约占40%。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而提前进行解散、清算的中外合资企业亦为数不少。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根据《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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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全面施行。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已实施多年。《公司法》第2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8条又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