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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涉外诉讼文书的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基本的主要的问题。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被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这时问题比较容易解决,无论其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只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章第二节所规定的一般送达程序即可。另一种情况是被送达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时无论其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则必须适用《民诉法》第196条规定的特别程序方式送达。但这些特别程序仅仅是笼统的原则性的一些规定,在适用上也都是有条件和有限制的。我们结合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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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相当简单,那就是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仅从字面上来理解:(1)它只涉及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至于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无国籍人相互之间在中国结婚则不是该条所调整的对象;(2)它既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也指他们在中国境外的结婚;(3)它是就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两方面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能不能作为处理各类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普遍规则,只能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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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3)
<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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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2)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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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缔结地法.这两条关于涉外婚姻的冲突法规范的不足之处十分明显:首先,规范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在结婚方面仅仅调整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外的结婚问题,而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以及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结婚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要认定这些婚姻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其次,这些冲突法所指引的准据法过于单一和片面.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比较复杂,各国的规定在理论取向和全面程度上有很大差别,这样,不但会造成“跛脚婚姻”(Iinping marriage),也会由于规定单一,使立法在实践中缺乏适应性,并且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选择.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下面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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