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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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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作为这种精神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是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法律思维作为现代法律科学中的一个概念,与一般的法律职业相关,它是法律职业者在长期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观察、思考、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的方式或习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思维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和关于法律的思考两种法律方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是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中,寻找什么东西值得认识的思维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是受法官已经获得的前见所决定,这些前见规定着法官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前见就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法官思维特征属于司法理念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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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运用法理说理必不可少。法理说理既是法官自我认同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公众认同裁判所必须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内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运用法理说理,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对得出裁判规范的过程进行解释、考量和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法理说理应辅以修辞学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灵、情绪和情感因素,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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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属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范畴,而法官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属于法律方法论的内容。作者认为,能够理解法律,信仰法治,掌握法律思维方法是法官忠于职守的前提,而在法律思维活动(或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追寻法律意义的客观性、固定性,在法律渊源中发现、论证法律,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精神续造法律,是法官表达对法律忠诚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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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养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居中裁判者,在实现 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自 身法治思想的树立、司法观念的更新,更应当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构成部分,其中法官的职业法律思维的培养必须引起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重视。正如英国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对法律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技术”。[1]这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并非雷同,而是根据职业的专门逻辑进行的,并且这种独特的思维必须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养成。本文拟从职业思维概念分析入手,分析、论证以法院司法改革为背景的现代中国法官的职业法律思维的属性、定位,以及存在的障碍等问题,提出己见,并求教于同行。 一、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概念分析 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加以表现。法官职业法律思维当然是能够体现法官职业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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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法律思维:经验型法官向知识型法官过度的桥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官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迈进的过程中,知识性法官将逐步取代经验性法官而成为法官队伍的主流。但是,许多“学院派”法官却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观念困惑:是尊重法律还是服务于政策,是维护普遍的公理还是追求个案的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哪一个是法官第一追求的价值目标,谁是司法判断的主体等等。司法实践中,行政化思潮和经验主义往往左右法官的思维。本文作者是一位来自基层的法官,在每日疏理纷繁的大案小案之余,致力于法官职业思维的研究。他认为,改变惯常的思维定势,培养法官独特的职业法律思维,是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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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对具体的案件必须作出裁决,其裁决具体体现在法官给出的裁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司法文书之中(为了简便起见,往后我们将这类司法文书约定为"法官文书")。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每一份法官文书中都包含着一个法律论证(同样为了简便,我们往后将这种论证称为"法官论证")。其裁决结果就是法律论证的结论,其裁决的法律依据便是法律论证的规范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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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 Zhi-peng 《河北法学》2012,30(4)
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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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性可善可恶。加强法治与德治的目的都是改善习性,抑恶扬善。法官习性的形成源于古代的政治责任与贵族责任以及自然法理念。我国的司法伦理从来没有要求法官是精神贵族,法官在我国历来是被归入国家干部的范畴,对法官的要求是平民精神。有什么样的法官习性结构就代表着什么样的法官思维方式、认知结构和审判模式。法官信奉正义的习性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推进法官的观念。法官习性是司法权力通过法律使自身合法化的机制,它使得法官受制于塑造他们的环境,从而使现存的司法制度深入人心地正当与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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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各种冲突与纷争中,人类创造了多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与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神明裁判、决斗、贤人裁判等方式逐渐被现代社会所抛弃。依法裁判强调司法判决的理由说明与程序的正当性,使得解决纠纷的机制摆脱了主观噫断和偶然随意的弊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趋向公正、文明与科学。这就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在判决时,对理由的说明和正当性的证明要经过理性的思维过程,才能使案件的处理达到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当代法治社会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强调要说明强制决定的理由,法官的理性思维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法学家季卫东所说的:“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具体实事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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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法官的审判思维 以应然与实然为研究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是法律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在法官职业化语境中,作为法律帝国王侯的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当法官的法律思维成为裁判具体案件的思考方式时,法官的法律思维即为审判思维。在审判工作中,法律经由法官之手转换成个案场景中的裁判,这一过程法官的审判思维成了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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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角色,具有内在的特有属性。而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统一,构成了法官本质属性的重要内容。理性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或能力,也可称为人类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能力。法官的理性意味着法官受制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约束,以其智识和法律思维,认识案件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即能够摒弃自然的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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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然状态所谓法官职业化,是指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然状态所谓法官职业化,是指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职责的法官所形成的一种具有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一般认为它包涵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专门从事审判工作。法官职业与其他同样和法律朝夕相处的立法、行政、律师等法律职业有着明显的区别,即它主要以定纷止争、解决表现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为职责,所以必须有效地限制和约束业外活动。(二)具有独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