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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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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1):397-409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着力于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顺应而出。在此修法视野下,作为“中国经验”的仲裁调解制度将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令人遗憾的是,仲裁调解司法审查并未见于此次立法动向。事实上,现行法在该问题上的留白已造成诸多实践困境,虽司法层面已有所回应,即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予以应对,然仍难言充分。司法回应无法替代立法功能,前者价值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立法的确认。其次,既有的司法回应并未解决“中国经验”的根本问题,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的关系仍悬于未明。此外,司法回应在规范内容上亦有所疏漏,因此须得填补。而此次仲裁法修订,恰为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立法完善提供了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3.
现行《仲裁法》中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员和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等方面的很多强行规则由于历史局限性而很不合理,需要尽快修订。对仲裁协议效力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目标主要是明确我国公法组织的主体可仲裁性、客体可仲裁性范围、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对于仲裁员和仲裁程序方面强行规则的修改应当着重于解决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违法的民事责任及遵循正当程序问题。关于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重点应是为防止司法冲突而使撤销与不予执行的理由相一致,以及缩短公共政策事由以外的撤销裁决时限等。  相似文献   

4.
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分析实践中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认定,特别针对默示仲裁协议作了分析,并指出在我国实践中放弃仲裁管辖权异议并不是对仲裁协议的默示承认,但是会发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效力。建议以后的仲裁立法中应通过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定仲裁中放弃管辖权异议即为默示承认了仲裁协议的有效存在。  相似文献   

5.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本文在探究该制度在我国的来源、仲裁制度的价值以及对各国仲裁监督制度进行比较后认为,新修订的《仲裁法》不应再拘泥于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是“双轨制”和实体审查的规定,在平衡公正与效率两个原则的前提下,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实行仅对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上实行“单轨制”,本文在文末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7.
理念走向规则: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在修订1994年《仲裁法》时,应注意七大问题:支持仲裁的理念要转变为规则、盲目地与诉讼类比有违仲裁的精神、仲裁法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暗含两套程序、应高度重视仲裁员问题、促使国际社会进一步认同我国仲裁法、仲裁法的修订要重实证以及仲裁改革应从方便当事人出发。在此基础上,仲裁法的修订应予加速。  相似文献   

8.
刘云甫  朱最新 《行政与法》2008,1(4):105-10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许多方面做出了突破性制度设计,健全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然而,从构建和谐社套的视野来衡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调解、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仲裁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与疏漏,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10.
仲裁具有的民间、不公开的属性,以及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使仲裁需要有国家司法权的监督,才能保证其正当性。所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监督方式。但我国现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存在着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一视同仁"和"区别对待"两种呼声,对比这两种意见,前者似乎更为合理,应当逐步改变区别对待两种裁决的现状。不仅如此,撤销仲裁裁决具体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例如缩短撤销之诉申请期限、明确当事人地位等。除此之外,现行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方式中的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还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撤销和不予执行并存或者仅保留撤销裁决的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11.
赵秀文 《河北法学》2008,26(6):41-45
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性规则。仲裁适用的规则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机构或者相关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仲裁规则的本质是契约性,仅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相关当事人或者仲裁机构(庭)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也可在不违反相关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对他们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国家的仲裁法所规范的是在该国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无须当事人对此做出选择。仲裁法还是仲裁规则的重要补充。如果当事人或者仲裁规则未能对争议事项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相关国家的国内仲裁立法加以补充与完善。由于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在本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的不同。  相似文献   

12.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直接关系着仲裁程序能否正常进行。有缺陷的仲裁协议是指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清楚、不规范或内容不符合法律对仲裁协议的要求等缺陷。在仲裁实践中,有缺陷的仲裁协议随处可见。正如合同法的任择性条款是为弥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足而存在,仲裁法也具有与合同法相同的功能,即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完善、有缺陷时,推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弥补仲裁协议的缺陷。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胜 《政法论丛》2010,(1):107-112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实践中瑕疵仲裁协议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瑕疵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从瑕疵仲裁协议特点出发,瑕疵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方法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其法律适用的角度一方面确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寻求完善和解决瑕疵仲裁协议问题的方法,最终减小因仲裁协议存在瑕疵给国际商事仲裁造成的阻碍。  相似文献   

14.
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本文就仲裁协议在理论和实践中几个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阐明了作者的观点。首先,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新的仲裁协议形式不断涌现。其次,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这使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过于严格,并且在实践中造成了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立法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最后,本文探讨了仲裁协议的扩张问题。当合同被转让或在涉他合同中,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其效力就会突破签订协议的双方而对第三人生效。此外出于对公司治理制度的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被应用到仲裁领域,仲裁协议效力也扩张至第三人。  相似文献   

15.
浅析香港仲裁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现行双重仲裁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给国际及本地仲裁当事人提供了足够的自由选择空间。若采用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单一仲裁制度,则会限制仲裁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因此,香港不宜采用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模本的单一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现有仲裁制度的局限与不足日渐明显,需要积极进行改革,包括:应减少对仲裁机构的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的民间地位;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和经验,对仲裁协议作比较宽松的规定及解释;为提高仲裁效率,应赋予临时仲裁相应的法律地位;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应不断弱化,而对仲裁的协助应不断加强。  相似文献   

17.
王克玉 《法律科学》2013,(4):141-147
合同转让时,尤其是合同权利转让时仲裁条款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目前,国内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司法实践支持仲裁条款自动转让。但仲裁条款自动转让的理论依据并不充分,也未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对于仲裁条款转让的论证仅仅限于国内法上的视角,并未考虑国际合同转让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相关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本文旨在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多维角度,进一步探讨合同仲裁条款转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对当前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进行评判,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内的法制和实践。  相似文献   

18.
论仲裁制度的诉讼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诉讼和仲裁程序特征的比较,认为仲裁是基于诉讼的缺陷而产生、发展的,仲裁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仲裁制度化的过程固然承继了诉讼中的许多有益做法,但不宜诉讼化,仲裁的诉讼化有违仲裁的精神,从而使仲裁失去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我国仲裁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诉讼化倾向,本文对此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方法。  相似文献   

19.
在国际商事纠纷日渐复杂的背景下,合并仲裁作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一种方式,逐渐引起仲裁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在双方之间签订有多个合同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也存在合并仲裁问题。考察商事仲裁的实践,应当对合并仲裁加以提倡,支持合意合并仲裁,对非合意合并仲裁予以有限支持,并在仲裁法中对合并仲裁制度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20.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新丽 《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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