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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罪的显著特征是“他用”公共财物,并且数额较大,在企业承包经营中,由于存有多种承包形式,承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不相一致,因此,决定了企业承包经营中挪用公款罪与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罪具有不同特性。严格把握企业承包经营中是否挪用公款的界限,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试从三个方面对企业承包经营中挪用公款的罪与非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2.
我国1979年刑法和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均以专门的条款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他公共款项和财物的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从加以追究,客观上放纵了这类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一、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  相似文献   

3.
<正> 一、挪用公款的主客体问题 (一) 关于本罪主体“受委托”的问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关于“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范围,究竟应当如何确定,目前认识也不统一。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委托,凡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均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理由有二:第一、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是受委托而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就是说,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文就适用本罪中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5.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理论上很容易区分。贪污罪的目的是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是暂时或短期内将公共财物归自己使用或者他人使用 ,一般打算归还 ,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贪污罪一般采取伪造账目、涂改单据或销毁凭证等弄虚作假的手段 ,而挪用公款是不经批准 ,违反财经制度 ,擅自占用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司法实践中 ,有的犯罪分子主观上试图永远非法占有公款 ,但在行为方式上故意留有挪用的“痕迹” ,如不伪造账目、票据 ,甚至留有“借条”等等。对此类行为若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势必给一些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198…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苏豫鲁,男,49岁,汉族,原系安@省经济协作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互996年5月18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1996年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豫鲁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豫鲁在1995年7月至10月间,利用其担任安徽省经济协作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元投人期货交易市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还5万元,尚余7.4055万元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7.
挪用公款罪是个新罪名,如何准确地理解其含义亟需认真探讨.笔者在律师工作中对此类犯罪有较多接触,兹不揣浅陋,对其中若干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一、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客体问题.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客体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理由是:通过侵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进而达到了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属侵犯财产罪.  相似文献   

8.
赵阳 《天津检察》2006,(2):13-14
承包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众所周知,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自然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 引出这个话题的导火索,是那场关于挪用公款罪客体归属的论战。 1988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立即在刑法理论界展开了一场关于挪用公款罪应否归入财产罪的长达数年仍无定论的大讨论。 反对说认为,从财产罪侵犯所有权,是侵犯财物的归属的权利出发,认为挪用公款未改变公款的归属,只改变了公款的用途,不应归入财产罪中;公款体现了国家对资金的管理,非法挪用是违反财经纪律,应归入妨害经济管理秩序罪章。  相似文献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近几年来。挪用公款的情况比较严重,挪用数额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对证据作了明确规定,书证是其中的一种,在查办刑事案件中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之一。在办理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书证能否调取及时、运用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因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最终主要是通过一个单位的财务帐上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13.
一、引言   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以借贷方式变相挪用公款即以借贷为幌子,行挪用公款之实是当前挪用公款罪发展的新趋势,也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采取的新手段。挪用公款,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自己经手或管理的公款挪作个人使用,使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受到了侵害的行为。而合法借贷,则是指借贷双方有正常借贷手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渠道和使用方法都合法的行为。当前许多挪用公款行为具有借贷公款的形式:当事人与单位办理了有关的借贷手续、签订了合同、写了借据,甚至明确约定了借贷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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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进一步规定了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论处。这一立法解释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解决了困扰检、法两家多年的争议,是指导今后办理有关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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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企业中的挪用公款罪浅析程新生近年来,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益的重大举措。承包、租赁经营的核心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在企业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由承包者行使。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恰恰是公款的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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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所谓农村职务犯罪是指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目前,我国对该类犯罪进行查处所依据的法律及解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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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斌 《河北法学》2005,23(2):45-50
~~挪用公款罪立法的比较研究@何承斌$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①1997年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对《补充规定》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内容:(1)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 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缩小为国家工作人员;(2)取消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3)最高刑由15年有期徒 刑提高到无期徒刑;(4)取消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从重处罚的列举中,增加了扶贫、移民 两项。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册)。北京:中国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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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犯罪侵害的客体,无可非议。但是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在特定条件下是否可以成为该罪的直接客体呢?由于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放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因为从犯罪构成理论看,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既包含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又包含非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贪污犯罪侵犯的是本单位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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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智 《法学》2005,(6):95-102
挪用公款罪罪状表述中关于“公款使用主体”、“挪用对象”等规定导致平等性的背离,“挪而未用”、“归个人使用”等表述中的不确定性导致在职务犯罪中占有相当高比例的挪用公款案在司法操作的困难并严重影响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的唯一方案就是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现行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罪状,修改罪状时其表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应平等的适用于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危害社会行为应同样受到刑事法的调控,以切实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并避免公共财物的法益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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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国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做了探讨。作者指出,应该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置于生产经营领域中去理解。在企业承包经营活动中,国家作为委任人将自己的企业交由受任人经营管理,赋予受任人以特殊的委任事务,并以承包合同来固定委任人与受任人之间的权剞义务关系。作者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特征,论证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任经营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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