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王克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107-112
外国法的查明是外国法得以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外国法如何定性,涉及到外国法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如何确定和量化,直接影响到外国法能否查明和外国法能否得以适用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的规制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纵观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一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时候 ,都将请求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在国际私法理论上 ,存在着“直接的一般国际管辖权”和“间接的一般国际管辖权”的概念 ,前者是指一国的法院在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依本国法决定自己对该事件所具有的管辖权 ,后者是指一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 ,依内国法决定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一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 ,也是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顺利的一个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3.
司法认知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案件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 ,从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规则。我国关于司法认知的立法与研究同外国相比差距较大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客观地界定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尚需深入研究。笔者认为 ,民事诉讼司法认知对象有事实和法律两方面。事实范围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事实、政府事实、易于获知的事实 ;法律范围包括本国法、国际条约和惯例、外国法。 相似文献
4.
李潇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6):142-151
自由证明作为与严格证明相对立的一种证明模式,体现了根据不同待证事实的特性采用不同证明方式的诉讼分流理念及价值,并已在较多国家得到广泛确立和适用。而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证明制度中尚未确立这一证明模式,理论界更是未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研究,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的体系化和多元化构建。如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制度中合理构建自由证明制度,使其在证明待证事实中发挥自身应有的优势,逐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体系化和多元化构建,从而为法院合理有效地认定待证事实提供一个更为高效、公正的制度环境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梅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3)
确定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不宜太严,也不宜太宽,而应当基于国际私法上先决问题的概念、目的,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发展、变化的特点,合理确定。在认定争议性时,宜考虑依据法院地的法律与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解决先决问题的结果不同;只要先决问题中包含真实的法律冲突,不再要求构成"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以及"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时要考虑我国法律不适用外国冲突规范的立场,又不至于造成我国法院判决申请域外承认与执行时的麻烦。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私法的反致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新燕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反致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制度,产生于运用冲突规则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体现了冲突规范本身的冲突,并解决这种冲突。反致从其诞生之时起,即是法学家和立法者争论的焦点,至今仍未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因而认真研究反致制度,有利于解决各法域间冲突规范的冲突。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其基本职能是指引准据法,即法院据之援引某国的法律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冲突规范指向法院地国法时,法院依照本国的实体法解决涉外民事案件。但在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该外国法是指该外国的实体法,还是指包括冲突法… 相似文献
7.
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院地法的实践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1):35-39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某些偶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影响,选 择那些最适合于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律,对适用法院地法加以必要的、审慎的克制,对如何有效地查明 外国法进行立法完善。本文分析了适用法院地法的常见情况、成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3)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史军锋在《民事诉讼学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探析》一文中认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在这里,责任指的是义务和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举证贵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有义务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合乎事实江是举不出证据的当事人将会被法院否定其主张,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这种不利的裁判后果既表现为实体上的权利和主张得不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还表… 相似文献
9.
季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
通常,船旗国即为船舶国籍登记国.而从船舶权利登记的角度来看,船旗国则存在着船舶所有权登记国和光船租赁登记国两种表现形式.正是由于注意到了这一点,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对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特别规定,不再简单适用船旗国法.除此之外,船旗国法在船舶物权领域适用的弱化还体现在诸多方面.在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领域,船旗国法已不再是唯一被考虑的系属公式.而在船舶优先权领域,船旗国法则受到了法院地法的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10.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6)
《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条款要求法院查明所有连结点所指引的实体法律规定,并进行比较、权衡、考量,最终确定有利于特定当事人的法律而予以适用,这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外国法查明和自由裁量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司法实践显示,"有利于"条款的实施确实存在着单一适用法院地法、法律选择说理不明和外国法查明过程缺失等问题,这一定程度上是由"有利于"条款本身所内蕴的过高要求所造成的,表现在条文规定本身加重了法官外国法查明的负担,"有利于"条款中的"有利于"字眼的模糊性也让法官的裁量无据可依,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选择意识淡漠和法院地法情结浓重,是造成"有利于"条款实施不佳的又一原因。目前已推进的司法改革应有助于改变"有利于"条款实施不佳的现状,细化"有利于"条款适用的参酌因素、优化现行的法律专家查明外国法的途径亦有助于突破实践中的瓶颈问题,缓解"有利于"条款实施的尴尬情状。 相似文献
11.
曹志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确立了公文书的实质证明力推定规则,将作为真实公文书内容的待证事实推定为真,这在案件证明上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则具有我国特色,从应用范围和推定效力来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域中原则上均没有直接参考。在我国法上,应当重新审视法院裁判就其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从解释论上限缩其范围固然有助于缓解虚假诉讼带来的危害,但是由于该规则的理论依据阙如,在立法论上应予否定。处分性公文书诸如法院裁判文书、结婚证、不动产登记簿等能够实质证明法律行为作出的过程和内容,但其证明力不应扩大到书证中对其他事实的说明和认定。报道性公文书和私文书原则上不适用该法定证明力规则,但应注意识别相关实体法规则,并可考虑依据经验法则作出事实上的推定。 相似文献
12.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瑞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3):51-54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法律规避的对象不仅应包括内国法,还应包括外国法,不管是规避内国法还是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为了解决法律规避问题,我国应当制定专门法。 相似文献
13.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理由不仅当事人可以变更 ,而且法院也能变更 ,不仅一审可以变更 ,而且二审也可以变更。本文认为作为法律评价的事实或事实的法律评价的诉讼理由的变更只能在一审口头辨论终结前进行 ,否则即会造成其同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程序保障理论的冲突。 相似文献
14.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与和谐司法机制的建构——以释明权为中心的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杰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2):109-114
民事诉讼分为审理内容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传统观点采"汝说事实,我给法律"的法谚,主张裁判基础事实的构筑采当事人提出主义,事实和证据的法评价专属法院职权.无法认定事实与证据时采当事人自我责任原则.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反对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上设定泾渭分明的界限,主张法官通过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释明,积极参与案件事实的解明,在法律适用上强调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话和讨论的义务.当前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构建和谐司法机制,以实现司法活动公正高效权威的运作,合理地分担法官与当事人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在事实问题上法官的积极参与作用受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支配.在法律问题上当事入的参与性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参与权,有义务与当事人一起完成法律适用的任务. 相似文献
15.
简谈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制度--外国法的查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威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4):85-85
本文主要通过对外国法的查明这一制度的探讨 ,来了解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制度 ,并对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概念 ,方法以及无法查明的情况作出论述。 相似文献
16.
王亚莉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1):54-58
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本文通过对传统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取证及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几种不合理做法进行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法官审判方法的基础——要件事实概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可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8,(1):78-84
准确、妥当、迅速地解决民事纠纷是任何民事诉讼体制的制度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不同的诉讼体制采用了不同的审判方法。在职权探知主义的诉讼体制下,这一方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三段论+证明责任理论”,在当事入主义的诉讼体制下,这一方法则被概括为要件事实理论。作为要件事实理论的核心概念,“要件事实”充分体现了“诉讼结构下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即这一概念既体现了实体法上法律事实的可评价性和法律效果单一性的特征,又蕴涵着程序法上主要事实的具体性、特定性以及并存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18.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9,(1)
外国法查明困境客观存在,目前学界研究多关注外国法本身的性质问题,忽视外国法的程序法意义,以及对其做有价值的功能探讨。导致对该问题的研究缺乏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分析还应回归程序法基础,构造当事人和法官在正当程序基础上对外国法查明的互动和共建。外国法查明应当体现程序正义,并重视查找和查明的递进关系。 相似文献
19.
江伟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Z1)
论涉外民商案件的管辖权江伟钰涉外民商案件的管辖权是指某一涉外因素的民事或商事案件应由何国法院受理的问题。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有无,对法律适应问题发生重大影响,同时也是一国法院判决能否被他国法院承认执行的先决条件之一。所以,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直十分敏感... 相似文献
20.
万婷婷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6):50-51
随着各国民商事关系不断纵深发展,国际私法中各项制度涉及的理论以及在实践中的回应所遇到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应运而生。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元老级制度,限制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其应有之义,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充当维护法院地国立法管辖权的"安全阀"的同时,其过多过滥适用会使法律选择愈发不确定,不利于本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亦会阻碍国际私法趋向统一,所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合理适用成为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共同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