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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6,(2):72-81
类别股指经由公司股权各项子权利分离重组而创设的,权利内容各异的股份。系类别股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类别股立法干预之核心,在于恰当设置类别股章程自治之边界。如果强调类别股具有合同法框架中的契约性权利性质,则生成章程自治式类别股立法路径;如果着重类别股具有公司法视阙下的法定化权利性质,则形成类别法定及子权利法定两种法定主义式类别股立法路径。在深入分析类别股种类及立法选择的基础上,应区分公司形态,将三种类别股立法路径分别适用于封闭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如果资本市场对类别股资源的需求与既定的类别股法律规则产生断层,则类别股契约自治将以一种自下而上的回应力量,推动类别股立法向趋于公司自治的方向循序演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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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射幸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问题,认为射幸合同如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合格,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有利于经济的活跃繁荣,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3.
孟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6):14-21
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对合作社原则作出了经典意义上的界定。社员组建或者加入合作社以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为其利益诉求,与公司股东谋求资本收益最大化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出现引入"股东"的作法,欧洲和北美地区也出现了投资股社员的实践。中国合作金融制度应当确定投资股社员的法律地位,采取资格股社员和投资股社员并存的模式,但应当对投资股社员享有的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限制,以确保资格股社员享有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权利。 相似文献
4.
改制公司中量化股的归属及其转让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无论是旧的公司法还是刚刚修改过的公司法,都回避了这一问题。就股东获得的量化股权而言,虽然股东(主要是指企业改制前的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表面上并未实际支付现金,但股东实际上是以其他方式支付了对价。股东所得到的量化股权与实际出资得到的“现金股”一样,其所有权属于股东个人,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等方式限制或剥夺职工的量化股权,更不能强迫企业职工(股东)在离开公司时必须交回公司或由有公司强制性收回。 相似文献
5.
关于B股上市公司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对B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对B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其法律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股份公司设置特别股的法律透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别股是普通股之外股份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质上是股权平等原则的例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特别股的动机和目的往往多种多样,它不仅丰富了股份的类型,使公司股权多样化、复杂化;而且也为公司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它不仅有助于公司内部实现灵活的权力配置,而且可以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必须引起注意的是有时它也可能成为阻止公司变革、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7.
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不是对余股股东股权的侵夺,而是将已缩小为财产性利益的股权转化为经济补偿请求权,故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可更精准地平衡控股股东与余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且有效解决余股困境,应尽快引入我国法律。我国宜在要约收购型私有化退市中引入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并遵循“或然关系模式”将挤出确定为私有化退市的特殊情形。应选择更为温和的“单一比例门槛”,并根据不同的股权分布情况设置差异化的挤出门槛阈值。在臂长交易情形,可直接将前序收购要约价格确定为挤出价格。在自我交易情形,宜制定整体主义视角下内外机制相结合的公平价格保障机制。鉴于挤出权与卖出权是互为镜像的一组权利,在引入挤出制度后,卖出权制度亟须进行联动修改。 相似文献
8.
国发待遇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同样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B股市场现行划分"国境"和"国籍"作为划分V股投资者界限的不合理做法,代之以"投资币种"为标准,实施国民待遇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的投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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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论少数股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赋予股东各种权益。但股东有多数股和少数股股东之分。少数股股东由于其天然劣势,在《公司法》现有运作机制下,其很多权益被多数股股东所侵蚀。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时少数股股东权益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学界对农村信用社的物的要件的研究主要着墨于出资方式与股权配置等几个方面,而对社股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构成的探讨几近空白。为此,法律有必要通过对社股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构成作出明确规定,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恪守合作本性,又能够谋求商业发展,以求得规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从而秉持为农民这类弱势群体所需的信用构造。 相似文献
12.
张德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2)
“资本控制”已成为我国合作社治理中的普遍现象。基于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合作社不得被“资本控制”,法律须排除资本对合作社的控制,包括限制追加资本社员的附加表决权、限制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追加资本社员比例、排除资本对合作社“隐性的事实控制”。但与此同时,为替代“资本控制”对合作社的效率提升功能,立法须回应追加资本社员的资本报酬获取诉求,主要包括保障追加资本的安全、明确资本报酬事项、保障追加资本社员涉自身利益决议参与权,以及明确追加资本股可以退股、转让,等。 相似文献
13.
晋商票号的人身股与股票期权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晋商票号的人身股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一种资本构成制度.股票期权是美国的一种对管理阶层的奖励制度.这两种制度都起到激励管理阶层,降低代理成本,增加企业资本,吸引和稳定人才的作用.但二者产生的时间和经济基础、受益人的范围、适用的企业范围、是否需要现金、维持信用、激励的程度等方面又存在不同.晋商票号的人身股,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永久的魅力,是今天乃至将来的企业家值得珍视的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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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竞争,而是要更好的保证市场的竞争。制定反垄断法是维持秩序→保护竞争→效率,这个效率的结果就是大家得益,也就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效率问题,着重探讨了垄断下的国有企业不具备竞争力的客观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借由反垄断法来提高企业效率,使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是制订反垄断法的目的,也是我们当前函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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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平等是各国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它从主体角度界定平等,进而要求实现实质的、具体的平等。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长期以来倡导股权平等,忽视了股东平等在公司法中原则地位。股东平等制度的长期缺失曾引发公司实践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尴尬;新修订的《公司法》实现了股东平等保护的巨大飞跃,但其制度设计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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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控制是美国公司法的基础,而"一股一权"则是该基础的核心。纽约证券交易所在20世纪初迫于政治压力,在上市公司标准中确立了一股一权原则。但在1980年代,纽约证券交易所因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的竞争压力,放弃了这一上市标准,引起了美国学者对该原则的广泛争议。一股一权原则的合理性尽管经过了学者的多次论证,但大部分国家公司法并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实证研究表明,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确定的关系。允许公司按实际情况设计股权结构,可能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但其前提是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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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的优势和必要性,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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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是现代企业最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但其不能“出资”到公司.在创新企业中,干股、代持、合伙企业平台、有限公司平台、信托/资管计划等形形色色的方式被用于雇员股权激励.激励形式多元和非标准化反衬出我国人力资本嵌入企业组织尚缺乏稳定、标准化的法律通道.人力资本的“注册难”问题影响了人力资本的特殊价值在新创企业的充分释放.除人力资本直接“注册”外,以限制性股票为代表的类别股制度是公司人力资本嵌入企业组织的基本途径.公司法改革应当回应创新企业的人力资本的“注册难”问题,为人力资本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团结情感”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