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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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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流动的水资源与相对固定的区域分割形成一个治理难题,跨区流域生态补偿面临犬牙交错的权责关系。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跨域政府间联防联治、构建全流域共同治理机制?本文试图探究如下问题:影响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的因素有哪些?流域生态补偿协同治理的作用路径是什么?【方法】本研究构建了影响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的动力模型,以建立跨区流域生态补偿协同治理机制的13个流域试点为案例,以地方统计年鉴、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数据和政策文本等资料为数据来源,使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fsQCA条件组态分析发现实现跨区流域横向协同的两个条件组合路径:(1)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强政治势能*政策环境支持;(2)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弱组织支撑*地区经济差异*政策环境支持。两条路径总覆盖率约为72%,表示这两个组合能够解释大多数案例,是促进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的典型组合。【贡献】研究发现了实现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的两条路径:“高位主导”型协同路径和“辐射带动”型协同路径。因此,进一步优化我国跨区流域生态补偿协同治理机制应从差异化治理入手,完善跨区流域机制协同,构建横向自主协同新路径,全面提升流域—区域联动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2.
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55,自引:0,他引:55  
曹明德 《法学》2004,(3):40-43
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文从流域生态补偿、森林资料生态补偿等领域论述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对此项制度的不同立场 ,并对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及其缺陷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行改变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期间的法律关系主体结构,政府作为征收一方直接与被征收人发生法律联系。该条例第25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宜认定为行政合同,该条第2款有关规定实质上设立了一种新的行政合同履行纠纷的解决方式。不过,该条规定的实施受到了现行《行政诉讼法》的限制。新的行政合同履行纠纷解决方式是否真正建立,有待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   

4.
本文在分析现行《仲裁法》第三章“仲裁协议”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建议的提出紧紧围绕当前的仲裁实践与司法实践,意在解决仲裁实践中亟须立法解决的矛盾与问题。  相似文献   

5.
6.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研究对象,在吸收该解释积极内容的同时,对其效力问题提出疑问。并结合学者关于仲裁协议和仲裁法改革的理论成果,对该解释未能规范或规范不合理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鉴于《仲裁法》修改内容之庞杂,本文讨论重点仅为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和判定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7.
巢湖流域水污染相当严重,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缺陷重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为巢湖流域生态补偿提供了良好环境,新合肥市的区划有利于巢湖流域生态补偿的统一管理,提高其补偿水平。巢湖流域应当健全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明确巢湖流域专门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权责,设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相似文献   

8.
我国司法界的主流意见和某些地方出台的指导意见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做法值得商榷。对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系统化整理和分析表明,采取赋予雇员约定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的"有效说"之法律设计为妥,对此合同双方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离职雇员享有符合法定标准的竞业补偿请求权,且补偿应符合"法定最低标准"并在综合考虑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下"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的生活水平"。  相似文献   

9.
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  相似文献   

10.
<正>2019年8月,我国作为首批缔约方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首批签约国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等46个国家,截至2019年9月,签署国已达51个。长期以来,与诉讼和仲裁一起,调解一直作为主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与前者相比,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性质上仅仅属于合同契约,缺乏强制执行力,这成为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均通过契约,规范因限制资源开发利用而给予补偿的政府,以及因丧失发展机会和保护生态而接受补偿的主体,其本质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还满足民事诉讼的形式要件,由此,补偿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根据合同原理,哪一级政府承诺提供补偿资金,哪一级政府就是补偿义务主体.然而,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当政府履行补偿义务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中央政府,这使补偿关系不仅与受益者补偿原则不匹配,而且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为此,需要应然意义上的补偿义务主体层级.其中,受益者补偿不仅是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区域、流域补偿政府的层级更具有操作价值,该原则的不足可以通过央地合理分权理论解决,即根据生态环境服务的惠及面合理分配央地财权事权,划定应然的履行具体补偿义务的政府.  相似文献   

12.
竞业限制关系中蕴含着由多元利益所构成的复杂利益结构,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应当在利益衡量中谨慎地认定。其中的关键点是将经济补偿的约定和支付作为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和生效要件之一,并将无经济补偿的离职竞业限制协议认定为无效。竞业限制本质上是对竞争关系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其效果优于《劳动法》所确立的竞业限制制度。实践中,应进一步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13.
洪浩  程光 《人民检察》2020,(21):1-9
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是我国目前三条相互独立的追究有关主体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的司法路径。这三条路径各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分别发挥着不同作用。然而,因体系化整合工作的缺失,这三条路径在实践中尚存在衔接不畅之处,表现为程序法之间的不一致性、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不一致性、非讼治理与诉讼治理之间的不一致性。据此,应当从管辖确定、审判次序、证据转化、认罪认罚和责任承担入手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制度进行体系化考量,探讨这三条路径的衔接机制,以期建立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基本保障。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历经由政策个别调整到立法普遍调整的渐进过程,且部分地方(如广东省)立法及政策试点实践已获得某些示范性经验。然而,相关政策法律机制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问题,特别是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需要合理构建,这是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分析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与立法现状,结合广东省等相关实践考量,重在探索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规范及实施机制的创新思路。  相似文献   

15.
1991年4月9日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为背景,明确规定了我国国际商事(包括海事,下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方式(第259条),人民法院裁定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的补救措施(第261条)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方式(第269条)等。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研究还很薄弱,加强其研究是当务之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总论部分考察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建立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原则。通过对《知识产权协定》的反思,该书论证了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应然状态。  相似文献   

17.
和谐社会建构、社会注意力“从关注效率到关注公平”的转向、“生态省”战略等社会背景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与完善提出了需求,也对其运行现状提出了反思。完整的分配正义应包含三个阶段——初次、二次与第三次分配的配合,其中,初次分配是起点和基础,政府的二次分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刚性手段和制度保障,第三次社会性分配是必要补充,从而通过三个阶段的配合实现失衡利益的矫正。输血型生态补偿机制正是其中的实践,但也面临着相关的难题,而拓展生态补偿机制的造血功能既是走出当前面临难题的一次思考,更是现实的需求,因为只有加强“内在的能力建设”,才能真正矫正利益失衡,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互动,实现和谐社会的“互助、共赢”目的。  相似文献   

18.
在财产权保障理论的指引下,法院按照“无依据,则无补偿”“如何补偿,由行政机关自主裁量”的逻辑来裁断生态补偿案件,而“依据”的制定者为行政机关,最终造成行政机关主导着补偿给谁、补偿多少等生态补偿问题的界定和解决,以致于“案结事不了”。尽管财产权保障理论为早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无法解释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实际。结合当前生态补偿的立法规定,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应当是保障平等发展权。有别于行政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是由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平等发展权益损失的补偿制度。其中,国家对私主体的生态补偿属于基础性补偿,在此基础上,同级政府之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生态补偿共享发展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平等发展权受限制的地区和个人的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9.
龙凤钊 《行政与法》2013,(11):82-87
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对补偿协议的性质和救济的认识不同,进而产生了救济上的混乱和困境.究其本质,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行政合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又具有一定的民事合同形式特征.本文认为,从该条例的立法本意、诉讼便利以及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行政法法理出发,应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相关争议,而目前之问题在于需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相似文献   

20.
巩固 《比较法研究》2022,(2):161-176
生态损害赔偿有私法和公法两种模式。前者通过扩张侵权规则救济生态损害,包括扩张责任规则的“恢复原状”、创设民事权利的“私法环境权”和创建新型制度的“特殊赔偿”。后者通过确立具有损害填补功能的监管责任制度来填补环境损害,包括扩展监管的行政恢复责任制度和作为其辅助的补充性执法机制。私法模式是环境法缺失时的过渡性产物,在环境监管体系普遍建立的背景下仅为公法模式的有限补充。欧陆国家多为公法模式,美国亦然,法国特例缺乏实践检验,须辩证认识。我国存在发展公法模式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应充分利用。我国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应以此为背景进行解释,定位于作为公法模式制度基础的公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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