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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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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属经济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新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其中的外国军事活动性质,各国对《公约》的相关条款的理解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认为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军事活动是他国的自由;或是该事项为沿海国的专属管辖权。通过分析《公约》制定的背景以及立法宗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应事先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具体内容尚需国际习惯法或者双边或多边条约规范。  相似文献   

2.
邵津 《中外法学》1995,(2):7-12
<正> 一、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1.概说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新的海区,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在此海区内,沿岸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并享有建造和授权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以及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参看公约第56、60条);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第58条)。  相似文献   

3.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的管辖权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美国的无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这一事件更引起了中美两国的外交争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安全利益,未经沿海国的许可,他国不得借军事测量为名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危害其国家安全的活动。这种军事测量活动不仅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相悖,而且也不在海洋自由之列,中国可以对此进行必要的拦截。  相似文献   

4.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活动是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和海洋强国围绕海洋军事利用及科学研究活动引生争论、争端的焦点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与水文测量一样都属于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别国无权干涉。而中国以及大多数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则认为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的批准并接受沿海国的管辖。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以及各相关条款的规定看,军事测量活动对沿海国家构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未经沿海国同意的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是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的。美国虽然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却恰恰利用了公约的制度创制并享有了公约的利益,为此,美国理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5.
周忠海  张小奕 《法学杂志》2012,33(10):101-105
美军研究和测量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的监视和情报收集活动从未间断过,近期又频繁地在亚太地区进行联合军事演习,其"项庄舞剑"的意图昭然若揭。军事研究和测量活动应当被定性为军事活动,因而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此类活动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宗旨相悖,已构成对沿海国安全的威胁,已经受到了诸多国家的质疑。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进行管辖,并不妨碍航行自由,而是履行国际义务、维护航行自由与航道安全畅通的举措。  相似文献   

6.
邵津 《中外法学》1994,(5):36-40
<正>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全面系统的规定(第13部分),是对海洋法的重要发展之一。本文拟对这个新的海洋科研国际法制度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航海大国和沿海国家间利益的妥协,所以其规定较为模糊,从而形成了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自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外国军事航空器、舰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测量活动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是大多数的研究(1)未充分考虑到《海洋法公约》解释中的语言问题,而仅以汉语对相关国际公法进行解释和分析;(2)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未厘清国际法分析与国防安全、国际局势分析的关系,仅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各争点中法律依据的阐述;(3)未从国际法审判实践角度开展探讨,而该角度是我国通过国际审判机制维护国家权益的有效且可行途径。美国的军事测量船大多隶属于其海军部队,因此实质上已构成了对军事力量的使用。美国的军事测量活动虽然没有违反《公约》第58条第2款和第88条,但是违反了《公约》第301条,亦即违反了关于EEZ的国际习惯法。  相似文献   

8.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国在其内所享有的权利一直是国际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之一。美国“鲍迪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引起人们对他国在该区域所享有的“航行自由权”、“海洋科研自由权”等进行再一次审视。在《公约》下,这种所谓的“自由权”绝对不是什么“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因此,各国在享有并行使这类“自由权”时,应不忘尊重沿海国的有关权益并遵守国际法准则。  相似文献   

9.
为推动海洋科学研究,促进国际合作,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要载体的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为“主管国际组织”设置了特殊地位和多重角色。主管国际组织是海洋科学研究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引导者。主管国际组织海洋科学研究多元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这与海洋科学研究“公共性”与主管国际组织“功能主义”相互呼应的特点,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提供的支撑密不可分。主管国际组织海洋科学研究多元发展对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助于明晰“海洋科学研究”的概念,厘清《公约》海洋科学研究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通过一般准则和方针进一步发展海洋科学研究规则体系;这种发展也带来了规则体系和治理机制的碎片化风险,需要思考如何应对。  相似文献   

10.
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构建的重要海法制度,相关原则、规则已构成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行使该主权权利,要划清与国家主权的界限,避免专属经济区领海化;同时,也应认识到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专属经济区海法制度所具有的普遍国际法地位及其普遍拘束力,避免在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行使上搞双重标准.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剩余权利分配、安全职能等未定议题,中国应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  相似文献   

11.
盛红生 《法学杂志》2012,33(1):92-97
近年来,中国海洋领土安全受到各种危害活动的严重威胁,主要表现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外国非法占领,在专属经济区内以及专属经济区上空针对中国的外国军事活动明显增多等等。因此,为了持续宣示中国对被外国占领的岛礁的主权,应通过特别立法建立巡航制度,派遣军舰前往我被占领土地区巡航,在时机成熟时收复岛礁并实行有效控制;借助国内立法明确中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问题上的立场,针对不同性质的活动适用不同的规则;建立“防空识别区”防止针对中国的外国军用飞机飞越专属经济区上空。我们的立场、观点和主张应借助国内立法确定下来,为将来解决国际争端主张我方权利时提供有力证据。  相似文献   

12.
张晏瑲 《当代法学》2016,(4):139-150
海洋酸化是海洋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之后产生的一种化学变化,主要是由大气污染物所引起.这种污染物也是“人为气候变化”的主要推动者,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和其他进入海洋的污染物一样严重.然而,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或治理体制来应对这种问题.本文从四种制度人手来评析海洋酸化的规制问题:其一,气候变化制度;其二,海洋污染防治制度;其三,大气污染制度;其四,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虽然海洋酸化的现象部分受到这四种制度的规制,但没有一种制度是完全致力于解决海洋酸化的问题.因此,海洋酸化位于国际法上的一个灰色地带.鉴于其对全世界海洋生态完整性带来的严重威胁,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将海洋酸化当作一个跨领域的环境挑战来研究.  相似文献   

13.
石蒂 《中外法学》1980,(3):79-80
<正> 上面几篇都是译自《海洋发展与国际法——海洋事务杂志》(Ocean Development andInternational Law:The Journal of Marine Affairs),第七卷第一、二期合刊。这个杂志是少数几个专门有关海洋法的期刊之一。主编是美国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柏克斯(William T.Burke)。现在已经出版第七卷。第七卷第一、二期合刊是以拉丁美洲和非洲对海洋法的影响为主题的,编者是美国克雷  相似文献   

14.
CCS技术被认为是众多碳减排技术中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一种新兴技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公约》和《伦敦议定书》等国际海洋环境法律为保护海洋环境不受倾倒污染提供了一个全球性框架,可以作为海洋封存问题的国际海洋环境法律基础,但所有这些公约都没有特别考虑海洋封存。应当对海洋封存作出一个全面的、科学的和清楚的评估与鉴定,构建完备的海洋封存应用法律框架,创造条件将碳封存的碳量纳入国际碳市场,建立海洋封存的监管机制和责任制度。目前可以先对有关国际条约进行宽泛的解释。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秘书长在第六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上所做的《海洋及海洋法》年度报告针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初步提出治理政策与法律框架,建议各国在这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并没有做具体研究和陈述。当前的立法和研究在支持和加快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方面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制定相关活动的法律管理制度亦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论及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相关国际法律文件所规定之权利和义务,并检视美国、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国的国家实践,期能提供我国在建设相关法制时之参考。  相似文献   

16.
周边海洋争端的激化使中国的海洋权益日益被侵犯,大国的兴衰史也表明强大的海权是中国海洋权益维护的基本前提。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和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为现代海权的界定提供了理论框架。海权的权力属性要求中国通过海洋强国战略来强化其海权,从而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互动中加强在国际海洋立法和实施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有效地确立中国在海洋法律秩序中的基本权利。同时,现代海权的权利属性要求中国逐步适应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发展趋势,并在南海仲裁案的启示下制定出其海洋维权能力建设的路线图。而现代海权双重属性的互动揭示了外交战略和法律战术的结合是中国海洋维权的最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唐林垚 《法学家》2023,(1):42-56+192
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时间范围长、涉众基数多、权利义务不断修正、内容随技术发展嬗变等特征,可藉由“关系合同”的概念予以统摄。近年来,治理科技等新兴技术、东数西算等国家政策备受瞩目,有望通过数据处理的“扁平化”“去中心化”缓解数据流动和隐私保护的根本性矛盾,但因其导致目标失范、量化失效、权利失衡、责任虚置等问题,击穿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兜底关系合同的静态格局。为应对数据处理活动的技术流变,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多项机制也应与时偕行,通过过程信息的正确配置、数据处理的原则补强、剩余权利的实质均分和责任体系的深度重构,动态应对耦合多变的法律风险。坚守的底线是,数据价值的合规有序释放,不以关系合同稳定性的牺牲为代价。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我国在南海地区的国家主权和利益受到了周边国家与地区的挑战.南海主权争端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面对南海主权争端问题,我们至少应当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法律上的努力和准备:从法理上论证我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正当性,驳斥他国错误主张;以国际法中的有关制度作为武器,发挥其法律战功能;对国际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进行深入研究,作公平、有利的解释;结合和回应国际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推进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及理论的新发展;进行武力使用的法律准备.  相似文献   

19.
李文杰 《法学》2023,(10):172-191
在厘清同义词互替,以及与“合理顾及”“特别顾及”间的关系问题后,可发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存在大量“适当顾及”之规定。其中,“相互适当顾及”规定因在海洋竞争利用关系中发挥的协调性功能而最受瞩目,且应是在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具有强行法特征的基石性原则。在“相互适当顾及”的适用方面,不少观点主张因其与“剩余权利”或“善意原则”实为一体故可直接互用相关理论,但三者间虽联系紧密却相互独立。关于该原则的履行,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必须事先进行协商,但无论协商程序启动或成功与否,国家在行动过程中应始终尽力使各方权益处于协调状态。同时,不仅比例原则可作为判断的辅助工具,还应允许存在不可抗力等可减免义务的特殊情况。当前,在通过“和平利用海洋”“禁止使用武力”“剩余权利”否定外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平时军事活动的权利方面尚有症结时,可运用“相互适当顾及”对之进行有力限制。  相似文献   

20.
黄瑶  廖雪霞 《法学》2012,(12):80-92
孟加拉湾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首宗海洋划界案,它对盂加拉国与缅甸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界纠纷进行了裁决,并在划界中沿用了国际法院及常设仲裁庭近年来普遍适用的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该案也是国际司法机构首次划分当事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案件,法庭对此类大陆架划界案件的管辖权、关于当事国对这一区域的权利基础以及划界的法律与方法的阐述都值得深入分析。该案判决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同时,亦为增强海洋划界法律与规则的确定性做出了贡献。但法庭在关于岛屿的划界效力、对划界有关情况的考量以及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推理及论断却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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