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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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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4月1日,小刘进入深圳某电子制造公司做硬件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异议的,则自动顺延,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2013年3月底,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小刘向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动顺延的,所以无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小刘认为合同期满后,不签新的劳动合同始终对自己没有保障,故仍然要求公司与其签合同,公司没有答应他的要求。小刘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要支付自己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2.
朱禹华 《人事天地》2014,(11):49-49
<正>案情简介:A公司系股份制公司,被申请人系A公司的分公司,其注册资金为0元,A公司与被申请人的经营地点不同。申请人与A公司自2012年4月起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申请人的具体工作地点,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酬。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仅与A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加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相似文献   

3.
正基本案情:张某,菲律宾籍,2010年1月4日入A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某部门总监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日,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25000元/月(税前),后经过调整为127511元,同时,劳动合同约定可给予报销的福利费用,即生活津贴标准为740000元/年,后经过调整标准提高至69281元/月。  相似文献   

4.
梁达 《人事天地》2010,(31):40-40
刘某于2008年12月31日进入A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双方约定刘某丁资为每月1500元。2010年1月1日,刘某以A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申诉,要求裁令A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  相似文献   

5.
杨某于2006年4月2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该公司因淘汰落后产能停产歇业,自2010年8月起不再安排杨某工作。2010年11月4日,公司与杨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即日解除劳动合同;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公司给予杨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公司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拖欠与纠纷。公司于当日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2010年11月25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038元和2010年9月、10月的工资2038元。某公司则主张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公司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兑现,杨某的仲裁请求不成立。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6.
谨防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专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达 《人事天地》2010,(23):40-40
案情介绍:刘某于2008年12月31日进入A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双方约定刘某工资为每月1500元。2010年1月1日,刘某以A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申诉,要求裁令A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2010年3月,仲裁委开庭审理,A公司辩称已经和除了刘某外的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是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签合同的过错在  相似文献   

7.
<正>案情简介: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经营范围为零售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的内资公司。张某于2004年6月初进入某公司担任图书发行员岗位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及销售部图书发行员岗位工作合同。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在劳动合同及销售部图书发行员岗位工作合同中约定:张某的岗  相似文献   

8.
小陈进入一家公司做业务员。该企业规定,新员工要经过6个月的实习和试用,考察合格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于是,她与该企业先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实习、试用协议。半年过后,该企业不仅没有跟她签订正式合同,还以试用期表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  相似文献   

9.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08年12月31日进入A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双方约定刘某工资为每月1500元.2010年1月1日,刘某以A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申诉,要求裁令A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2010年3月,仲裁委开庭审理,A公司辩称已经和除了刘某外的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是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签合同的过错在于刘某本人.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10.
本刊讯承包土地进行经营,却不交承包费。近日,昌江法院对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11年4月,陈某与关某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位于昌江县海尾镇白沙村的530亩土地转包给关某,合同约定每亩土地每年承办费400元,期限两年,承包金共计42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关某只付了土地押金5万元,然后总是以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拒付土地租金,并且将该土  相似文献   

11.
杨永琦 《人事天地》2014,(12):50-51
<正>案情简介:小秦等十几人被某轮胎厂录用,双方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通过了劳动行政部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备案,要求小秦等十几人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标准工时  相似文献   

12.
韦光辉 《人事天地》2011,(12):24-24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都安瑶族自治县韦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3个月后,韦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其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公司为其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公司通知韦某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3.
陈超 《人事天地》2010,(28):38-38
潘某是南宁人,2007年6月到南宁市某汽配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止。2009年7月初,潘某以某汽配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及工资偏低为由,向某汽配公司提出辞职,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当月工资也已结清,但汽配公司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汽配公司支付其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元。  相似文献   

14.
《工会论坛》1996,(1):47-48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如按用工制度分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临时工、季节工的劳动合同和轮换工的劳动合;按合同主体的人数分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按合同的性质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续延合同和师徒合同;按合同的期限分为定期劳动台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按合同的适用范围分为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集体企业的劳动合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乡镇企业的劳动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等等。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有一个互相选择  相似文献   

15.
正基本案情:2006年7月1日黄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8年7月1日和2012年7月1日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最终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2013年6月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13年5月7日,某商业公司向黄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内容为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进行业务调整,依据  相似文献   

16.
《人事天地》2009,(17):7-7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1日,张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被聘为秘书,合同期限至2008年4月30日止。双方约定,张某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哺乳假。此后,张某与本公司同事结婚。2008年4月21日,该公司以夫妻雇员不能在同一公司工作为由,对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7.
龙江 《人事天地》2009,(22):7-7
基本案情:1988年10月,杨某到某公司工作,在此期间,杨某一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合同到期后,杨某与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9日止。2008年2月25日,杨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单位未予答复。杨某多次要求,某公司置之不理。2008年2月29日合同到期后,杨某仍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该单位也按时向其发放工资、福利等。2008年9月1日,某公司以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作出《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解除其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8.
案情介绍 湖北省天门市人熊某,在2007年1月到南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的广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月薪1400元。工作后不久,熊某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声称业务繁忙而不签。2008年4月,熊某突然接到湖北老家亲戚打来电话,  相似文献   

19.
案例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劳动舍同制职工郭某与某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郭某任财计科副科长,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鉴证。不久,该厂在其主管部门干预下发出了“关于变动郭某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将郭某调离财计科到车间当工人。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郭某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严恪遵守。该厂没有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在主管部门干预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  相似文献   

20.
借鉴澳大利亚集体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维方式,中国应依法允许包括雇员所在单位工会在内的多种社会组织,代表雇员与雇主谈判、协商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给集体合同的当事者留出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由雇佣劳动合同当事人依自己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来决定其与雇主所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批准程序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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