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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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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  相似文献   

2.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相似文献   

3.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相似文献   

4.
《湖北政报》2009,(1):5-7
<正>鄂民政发[2008]69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8]15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提高残疾  相似文献   

5.
<正>吉民发[2018]53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调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乡退伍红军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  相似文献   

14.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3]89号)要求,结合我市《关于在全市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津民计字[1998]115号、财社联[1998]27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  相似文献   

15.
正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时事资料手册》2008,(6):110-110
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相似文献   

17.
<正>杭退役军人局发〔2022〕84号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 10号)文件规定,决定调整2022年度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相似文献   

18.
《时事资料手册》2009,(6):109-110
新华社9月报道,从今年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15%。  相似文献   

19.
<正>京民优发[2015]470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等相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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