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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 ,突发性群体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广东省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较为复杂 ,相应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 ,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本文结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积累的经验 ,总结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为防范处置该类事件提出了可行性的方法和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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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学刊》2016,(1)
作为社会治理创新主体的政府既是国家实现善治的有力推手,也是包括民族群体性事件在内的各类群体事件的重要根源。从政府根源来看,民族群体性事件可分为诱发型民族群体性事件和原发型民族群体性事件两大类。相应地,其预防和治理路径也有两种选择:一是官员能力治理,即通过提升政府官员的"认知—优先处置—动员"能力,以减少诱发型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二是社会风险治理,即通过对社会转型过程中"政策—结构—制度—价值"风险追问,推动相应环节的调整、优化、变革与重塑,来降低原发型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未来,只有从以往相对偏重于政府官员能力治理向两种治理并重的转变,才有望从根本上实现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防范和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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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在我国,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执法实践中,作为法律概念的集会游行示威,极少被用到,而被提及最多的"关键词"却是群体事件。但"群体事件"只是纯粹的描述性概念,而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这种法外概念普遍使用与法律概念隐而不现的现况,固然是由于集会游行示威在我国具有某种敏感性,同时更说明,现行法并未得以充分适用。而如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就无法体现;而且,很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群体事件",其实本可以在危害后果发生之前,将其纳入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轨道上予以有效规范。再者,对不同的群体事件及同一起群体事件中具体不同的行为,在立法和执法中也都不能混为一谈、适用同一标准,而应甄别和分解、区别对待,以做到既保障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又减少执法的压力、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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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光鼐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6):30-31
树立危机意识,以改革推动矛盾化解;摒弃敌对思维,避免过度政治化解读事件;尊重民众的表达权利,在社会稳定与民众维权间求平衡5月8日,北京"京温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这些年,历经多次国际、国内盛大集会、活动,在刚性维稳的大背景下,各地强力社会政治动员、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安保措施可谓精细、具体,模式化、常态化的管制措施直接约束了群体事件的发展。即使这样,群体事件仍未见根本消解,引人深思。纵观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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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常规的民生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实上可能中断或难以继续推进,因而新增"脆弱群体"的民生保障是一个需要讨论和关注的问题.当前有关行政部门及其组织必须在救助经验基础上,完善对脆弱群体的救助预案,应当为满足"脆弱群体"救助需求扩大资源储备;同时还要基于系统思维,建立更加高效的应急机制,释放社会协同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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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以及心理特征,认为妥善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重在预防,建立健全网络群体事件防范措施,主动介入,澄清事实真相,化解矛盾,将网络群体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萌芽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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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以及心理特征,认为妥善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重在预防,建立健全网络群体事件防范措施,主动介入,澄清事实真相,化解矛盾,将网络群体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萌芽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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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湖南土壤污染要打“组合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进论坛》2017,(9)
<正>湖南既是全国"鱼米之乡",也是"有色金属之乡"。随着湖南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湖南省目前的土壤污染区域分布广,土壤污染形势严峻,污染事故影响极其深刻,早些年湖南因为土壤重金属污染造成的人中毒伤亡与"血铅超标"群体事件仍然记忆犹新。特别是近些年出现的"镉大米"事件,对湖南农业更是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因此,解决湖南土壤污染问题,要进行综合治理,要出"组合拳"。一、切实增强全民自觉意识一是建立各级党委政府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机制。推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践行绿色发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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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南社会出现了才女群体与男性士人交游的社会性别空间"越界"现象。与男性士人"越界"交往的才女群体得到了江南社会的容忍和鼓励。明清江南社会的声望竞赛是才女群体"越界"交往这一历史现象得以出现的关键。才女群体的个体才华,可以使得自身加入江南社会的文化网络,为家庭和男性士人赢得文化资本与社会资本,从而提升自身家庭与男性士人在江南社会中的声望,而通过才女群体婚后对社会性别空间秩序的遵守,才女"越界"交往仅被定义为生命周期中的阶段性事件,从而又保证了江南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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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于基层的群体事件并非单一的群体性质,相当多群体事件都具有"群众性",形式上为"群体"事件,实质则为"群众"事件。"群众"是人民,是大多数,是执政基础,是国家主人,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实践性表现;"群体"则不带有属性判断,单指因某种关系而聚集起来的人群,强调的是参与的绝对数,不一定是大多数,更不一定是主流和主体。"乌坎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群众事件",是基层民主诉求的一种激烈表达形式,是群众对基层干部施政质量的一种"负反馈",带来了很多宪法与法律问题的新拷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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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以"宁夏公交爆炸"等报复社会事件时有发生。由这些事件及其社会反应所折射出来的,实际是一种威胁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社会风险,笔者把它称之为"报复社会型风险"。"报复社会型风险"是"社会风险"的一个部分,指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某一个体或群体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对社会产生怨恨,从而采取报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对社会发展所造成的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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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化群体:关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基本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5):28-31
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向组织化群体演进是当前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特征。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与其他社会结构的相对隔离而形成的共同生活背景是组织化群体形成的基本条件;其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是形成组织化群体的决定性动因;聚众状态下的特定心态是其采取激烈对抗行为的心理基础。要根据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组织化特点研究公安机关的处置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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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一些地方发生的群体事件,是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和集中反映。群体事件危害社会安全,动摇社会信心、凝聚力和认同感,破坏建设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预防和解决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任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