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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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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信息社会以来,公众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要成为良好的治理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是必要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主权在民原则的保证,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也是制约行政权力,预防腐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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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部行政法规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打造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保密工作一直是一对难分难解的矛盾,信息公开首先要处理好与保密的关系。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开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局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20年前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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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存在公共利益,所以不得不保密,丽出于现代政府民主和公开的运转基础,需要公开则是常态,这是国家保密的相对论。缘于公共利益之需,政府该怎样界定对外保密的范畴?一部保守国家秘密法又该怎样承担起公众知情和国家利益的难以承受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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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社会,提出了政府数据开放的新要求.而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必将极大促进信息的开放共享、政府的治理革新与资源的高效利用.目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仍处在探索阶段,对政府数据开放范围和数据共享流程等基本问题,尚缺乏理论共识.因此,启动政府数据开放立法,首要的问题即合理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模式.目前,国际上存在修改信息公开法、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修改信息公开法与制定专门法相结合的三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我国在修改信息公开法的同时,探索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应当是可行选项.当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的有利契机,为政府数据开放预留或者提供涉及政府数据定义、开放方式和开放例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接口和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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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城市建设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如制定生态城市建设战略目标,做好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建立生态城市建设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等.但公众的参与也十分重要,必须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提供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制度保证.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政府主导是政府的职责;公众参与既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也是公民对自身利益的关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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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是以一部《公开资料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作为基础制度展开整个公开透明框架。这部颁布于1995年的政府内部指引因没有法律效力、涵盖范围狭隘、没有提供救济等问题广受诟病,制定信息公开法和档案法的呼声在香港日益高涨。从经验借鉴的视角看,香港制定《守则》时的参照国——具有浓厚保密行政传统的英国已顺应国内立法呼声而制定了信息公开立法;从实践必要性的角度看,香港过去几年实践经验表明,在缺少一部信息公开立法的情况下,香港民众通过民主手段获取资料的成本更高,耗时更久;从理论正当性的角度看,香港公民享有正当的知情权,而政府具有通过立法保障该权利的责任。因此,香港信息公开法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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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6周年。它曾被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为"提高科学执政、民、王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在多大程度上落实了?2014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6周年的日子。4月30日,公益组织广州众一行负责人郭彬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情况民间观察报告》邮寄至国务院法制办。报告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6年来,行政部门对其保密权的捍卫仍然清晰可见,现实中还存有许多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障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