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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沈家本在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下,河南灵宝的"王帅诽谤案"在司法程序上已经降下帷幕了.当地公安机关已经撤销了这一本来就是"制造"出来的错案,涉案当事人王帅不仅重新获得了自由,而且还获得了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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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3):61-76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止害损失的处理,存在着因司法解释性规定的内容各行其是、明确性和操作性不强等而造成的混乱现象。止害损失由犯罪行为引发,理应纳入定罪量刑要素予以考量,但在适用中亦存在诸多问题,如行为人对于止害损失的非可控性使得其可责性和非难性易受到质疑,止害损失的非确定性与犯罪危害后果明确性的要求存在冲突,止害损失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将不同层次止害损失进行定罪量刑上的同等处置有失公平。对于止害损失的司法处理,应以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兼顾为导向,确立止害损失的间接经济损失排除原则,止害损失的数额鉴定、非重复性评价、适当性评判等认定合理性原则以及行为人对止害损失的认识可能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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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我们盼望已久的《破产法》颁布通过,这部法律与国际制度相接轨,正式确立了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害及债权人的行为,否定其效力,恢复债务人的财产,扩充了可供债权人清偿的范围。但这一制度如滥用的话,会扰乱债务人正常的商业行为,限制其行为自由,而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规定还过于简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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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作为保护私人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的诉权得以保护.然而,法律赋予的这种自由却使得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通过恶意串通进行自认或认诺,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没有系统规定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制方法.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现行制度缺陷,借鉴国外立法,提出建立完善我国诈害诉讼救济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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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犯下不可饶恕的滔天大罪:她成了儿子的“印钞机”,把单位当成了“私人钱庄”,她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灏儿,是你害了娘啊!”李明诏老泪纵横,泣不成声…… 是亲娘害了爱子,还是儿子害了亲娘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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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害责任在我国并未得到应有重视,其规制规则简单粗疏,不能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救济,制度供给不能满足司法需求。应以危险责任法理为基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中心明晰矿害责任的法律构造;对矿害责任承担规则予以具体化,以满足不同情形下矿害责任的司法规制;并应对矿害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梳理,活用多种责任方式为受害人提供周延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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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类似措施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保护社会避免受犯罪之害。惟有利用监禁期间在可能范围内确保罪犯返回社会时不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刑罚,并不像在古典派犯罪学者和立法者的主张影响之下而产生的公众舆论所想象的那样,足简单的犯罪万灵药。他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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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物质财富越来越充裕的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的安宁和环境的洁净,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自由和快适。在现实生活中,害及他人生活的安宁和洁净、精神的自由和快适的事,不仅相当普遍,而且日趋突出。例如夜深人静7,卡拉OK仍继续不停,以致损害邻人的宁静生活;易腐霉变质物品随处堆放或扔抛,造成的异味恶臭使邻人难以忍受;建造不恰当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使邻人的采光、通风受到妨害等等。虽然现时人们对此往往司空见惯,熟视无睹,不以为然;或者羞于言齿,自认倒霉,忍气吞声,这固然有利于邻人和睦相处,维系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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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存在既遂形态,对已经造成危险的既遂状态出现,然而没有实害结果发生之前便主动停止,并消除了危险状态的影响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争议:既遂说通过强调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能共存这一通说展开论证,进而将“犯罪过程”的终点解释成犯罪既遂形态出现之前,否认后行为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条件.实害犯中止说认为后行为满足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和有效性条件,强调只有将后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形态才能实现犯罪中止制度的价值,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危险犯中止说认为实害犯中止说并不能真正解决量刑问题,而且实害犯中止说实质上是不当地否定了危险犯独立存在的价值.既遂说和实害犯中止说有其不合理之处,危险犯中止说的观点是妥当的,但是需要完善其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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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是自己侵害还是他者侵害这一标准,危险接受分为两种情形: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被告人的行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则是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害人承诺、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自我答责等理论,均不能妥当说明危险接受的法理。在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的场合,被害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参与者(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在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场合,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原则上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能够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强制行为,或者具有优越的知识,支配了因果发生进程,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处于间接正犯的地位,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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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京城巨贪毕玉玺的妻子王学英的审判,“贪内助”一词也随之成为一个流行词语令人吃惊的是,王学英成为毕玉玺堕落过程中的催化剂,所有的起因竟然缘于一个“爱”字,但这是畸形的爱,它不仅害了丈夫和儿子,也最终害了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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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不同犯罪观就会形成不同的对待犯罪的刑罚策略.人类社会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经历了犯罪恶害论、犯罪正常论和犯罪功能论三个阶段.现在的刑法不仅看到了犯罪恶害的一面而惩罚犯罪,而且看到了犯罪正常的一面而约束犯罪,另外还看到了犯罪功能的一面而利用犯罪.对待多面的犯罪必定会采取多面的处理策略,恶害一面予以制止、正常一面予以维护、有益一面予以张扬,三面结合,通盘考虑,这就是一个理性国家应该采职也必然会采取的全部刑法战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