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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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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机会准则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公司机会准则是英美国家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理论 ,它确立了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义务。判断一个交易机会是否是公司机会 ,须根据交易机会之不同而采不同方法。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与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间不是种属关系 ,而是交叉关系 ,这就决定了我国公司法应在规定竞业禁止制度之外 ,另行导入公司机会准则  相似文献   

2.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是英美衡平法上的救济制度,来源于董事的信义义务,其宗旨与大陆法系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同出一辙,但两者内涵不同。本文通过分析篡夺公司机会的理论依据、评价标准、抗辩事由以及救济措施以明晰其内涵,并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关内容指出立法上的不足。  相似文献   

3.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是在公司管理层权力膨胀、篡夺公司机会现象层出不穷的情形下,由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法确立并发展起来的规制管理者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法律制度。公司商业机会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公司管理者篡夺公司机会的表现也十分突出,但我国公司法对篡夺公司机会禁止的义务主体限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结合英美法关于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主体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主体应当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  相似文献   

4.
析英国新公司法中"禁止篡夺公司商事机会"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渊 《政治与法律》2007,66(6):166-170
"禁止篡夺公司商事机会"规则长期以来一直是英国公司法中关于忠诚义务最具争议和最难理解的一部分,法院的各个判例之间常常彼此矛盾难以兼容。而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并阐明这项原则,英国2006年通过的新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首次阐述了法院长久以来在普通法中坚持的观点,即董事应避免自身与公司利益的冲突,特别是篡夺属于公司的财产、信息及商事机会。在关于如何完善和改革有关批准董事利用"公司商事机会"的程序设置上,为了避免传统观点中的僵硬和死板,新公司法认为如果有关利益冲突的事项得到了董事会成员的批准和授权,则行为不会构成违反董事义务而受到追究。  相似文献   

5.
孟武 《法制与社会》2010,(14):263-264
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正式引入"公司机会规则"。但是理论界对于公司机会原则的争论颇多。公司法仅在法条中对公司机会原则初次加以规定,并没有明确公司机会的法律属性,没有指出公司机会规则与董事竞业禁止原则之间的区别、联系。本文指出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法完善公司机会规则,弥补当前的法律缺位。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公司商业机会理论为切入点,对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的本质及意义作了简要分析,重点对我国《公司法》的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之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为切实完善我国《公司法》这方面的规定提供些许建议,以期裨益我国《公司法》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7.
论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是董事忠实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源自英美公司法上的"公司机会理论"(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于第149条借鉴英美法经验增加了公司机会的规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对于董事利用公司机会,法律以规制为主,在防止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前提下,允许公司董事有条件的使用公司机会。  相似文献   

8.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董事的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作出分析,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自我交易禁止义务;泄漏公司秘密禁止义务;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引入了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但存在若干疏漏,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李领臣 《北方法学》2009,3(6):93-99
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总体上可以准确地界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不包括监事和独立董事。公司机会的认定取决于是否源于职务便利获取,而不应限定为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取。公司机会原则与竞业禁止存在竞合,但是两者又各有不同,不应将二者混淆。公司机会原则与保密义务存在牵连,需要分清。违反公司机会原则,公司享有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机会提供的第三人索赔。  相似文献   

10.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机会作为一种新的财产类型,可以被纳入无形财产的范畴,公司对其享有的权利具有期待权的属性,是一种新型的期待权。公司机会的认定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机会的来源、机会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关联程度以及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等。我国现行法律将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的主体限定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周延性,应扩展至控制股东和监事。此外,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董事的抗辩事由等予以明确或完善,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及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当代社会科技成果、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补充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协议的特征使其具有不可比拟的实践价值,但不恰当的利用竞业禁止协议反而可能伤害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因此清楚的认知竞业禁止协议制度并合法合理使用竞业禁止协议才能更好维权。  相似文献   

12.
公司机会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并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的主体,因为其对公司所处的优势地位,负有不同程度上的义务,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优先提供给公司的各种事关公司利益的商业机会,与竞业禁止、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公司机会的认定规则涉及适用主体,实体标准,程序控制三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公司机会认定规则的整体.  相似文献   

13.
董事负有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是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条重要规则,但是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看出,它并不是绝对的义务模式,董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于正当理由和经过正当程序可以利用公司机会。我国现行公司法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它仍有改进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英国公司法及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明确三个决定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判断标准的主要因素,即法律理念、利益集团的游说及法庭的专业审判能力。但是我国并不适合采用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判断标准,英国公司法相对严格、保守的司法进路更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公司机会对企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是长远发展的基础与关键之所在。但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违规利用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谋求自身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公司机会原则,这是对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回应。本文将就公司机会原则中最关键的公司机会认定的标准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6.
对公司机会进行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认为,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Guth案中的论述确立了认定公司机会的经典标准,这种标准也被称为"特拉华州公司机会规则"。本文讨论的是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审理的Broz诉CIS公司一案,并对一些重要问题,如公司财力、获取机会的途径以及披露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7.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有广狭二种含义。广义的意业禁止是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的特定行为加以禁止。其被禁止的主体为不特定多数人,如商标法上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法上的专利权禁止地人使用。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特定行为加以禁止。其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主要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狭义的竞业禁止,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以不竞业义务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分为法定党业禁止和意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指特定人不竞业义务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意定竞业禁止指不…  相似文献   

18.
竞业禁止条款是用人单位与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的特定时期从事特定职业的一种协议。通过竞业禁止条款可以有效地限制董事、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的职业选择,避免上述人员利用在公司取得的商业秘密与公司竞争,是维持公司竞争优势,限制竞争对手出现的有效形式。因此,竞业禁止条款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但是竞业禁止条款作为限制劳动者等择业的工具,受到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体的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竞业禁止条款才能生效。  相似文献   

19.
廉秋子 《法制与社会》2010,(21):70-70,75
董事的忠实义务对于各国的公司法而言,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当公司的董事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时,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加强有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着实重要。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的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做详细分析,而后通过比较美日两国的规定,为我国相关的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公司立法中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防止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经理竞业行为大都予以禁止或限制。禁止或限制的范围,有的为其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的为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如我国、德国。①各国禁止或限制董事、经理自营及董事、经理为他人利益从事竞业,不少国家只规定了有条件的竞业禁止。考察我国公司立法,分析评价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制度,对于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一、竞业与利益冲突交易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将董事、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视为信托关系,公司董事、经理作为受托人须对公司负有忠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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