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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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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诉法修改后我国再审制度的功能应是在依法纠错、化解申诉难的同时,反向提升诉讼前道工序即一、二审的审判质量,进而将维护司法权威与满足司法需求辩证统一。实现这一功能的路径之一是强化两审终审制度的基础作用,尤其是原先一些法院二审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的尺度应当修正,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应与辩论权的保护相结合。路径之二是优化再审本体机制,尤其是再审中的证明标准应与一、二审一致,保障再审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可适度通过再审统一法律尺度。路径之三是拓展再审阶段的矛盾化解工作,通过申请再审阶段的判后答疑、司法建议和交下级法院调解等途径使通过再审不仅实现依法纠错,同时追求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问题上,焦点集中于再审理由的修改完善上。笔者从理论与规则层面对新修订的再审理由部分进行了一些粗略的探讨,以期能对民诉法的再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法学杂志》2012,33(5)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应当注重再审纠错与程序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用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有其进步意义。但对于申诉改造、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审理程序的构建等核心问题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对此,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致使当事人多方申诉、反复申诉,有时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责任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减少了当事人申诉负担,也避免了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第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没有期限约束,随意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5.
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一)将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进行了统一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的不一致不仅导致和加剧了检法两家之间的冲突.而且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难以实现,产生了“申诉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刘本荣 《特区法坛》2003,(77):20-20,25
当前有关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研究成果是明确了申诉再审必须摒弃有错必纠原则,确立依法纠错原则。依法纠错意味着只有当生效裁判存在依照法律应当纠正且必须纠正的错误时,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是再审程序。对这种依照法律应当纠正且必须纠正的错误,有一个新的、涵义还不是很明晰的概念,谓之“司法错误”,以此区别我们一般所指的裁判错误。这就是说,再审依法纠错,纠正的  相似文献   

7.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理由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理由做了较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但是,随着再审案件数量的激增,再审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本文从审判实践现状出发,立足于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从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主体出发探讨民事再审理由的完善。此外,对程序性再审理由和禁止再审的理由这两方面也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8.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应当注重再审纠错与程序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用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有其进步意义。但对于申诉改造、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审理程序的构建等核心问题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对此,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建广  王学成 《河北法学》2007,25(8):191-198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程序的适用呈不断减少的趋势,但同时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却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调查表明,人们对现行刑事再审的制度设计评价并不高.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运作实际上也已陷入了困境.这是因为立足于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理念的原制度设计存在启动主体不适当、再审理由不具体、审理程序不规范、裁判效力不确定的"四不"缺陷.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创新制度的立论基础出发,树立以程序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特殊救济"再审理念,以启动程序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为切入点,严格限制法院自行再审的职权,规范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限,赋予当事人启动程序的主体资格,并确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多条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再审程序若干概念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概念应区别开 ,再审程序才是诉讼法中规范的概念 ,应当摒弃审判监督程序的提法。从“诉”与“诉权”的角度 ,研析“申诉”、“申请再审”、与“再审之诉”的区别与关系 ,应当将不具有“诉”的性质的申诉从诉讼程序中取消 ,以再审之诉取代申请再审。我国立法关于申请再审的条件表述不严谨、不科学。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 ,规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提起再审之诉的条件。  相似文献   

11.
论再审事由的程序地位——以新一元论的诉讼标的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再审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仅决定了再审审理的范围,而且进一步决定了不同的再审理由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以及重复再审的禁止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大陆法系的二元论的诉讼标的和一元论的诉讼标的均不能给予切实的解决。相反,以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为诉讼标的的新一元论,则能够切实地解决再审理由的地位、审查方法、再审理由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以及不同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更可为我国再审案件的办理提供具体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李浩 《法律科学》2007,25(6):136-145
抗诉的事由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宜完全同构化.在申请再审与请求抗诉问题上,应实行法院优先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再审申请有利有弊,原审法院管辖加上诉或许是更优的方案;对再审申请,可从申请期间与除斥期间两方面作出限制.当法院决定再审时,撤销原裁判比中止原裁判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对伪证、枉法裁判,将来应通过先行程序确认后才允许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的调阅案卷权,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14.
关于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谭永红 《法学论坛》2003,18(2):74-78
再审立法指导思想的重构应当立足于 :以公正为基础 ,效益为关键 ;实体与程序并重 ;以诉讼权利为本位。构建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检察院抗诉为辅、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的再审诉讼运作模式 ,是现代诉讼理念的要求。再审理由应当重新予以科学设定。  相似文献   

15.
朱金高 《法律科学》2013,(5):159-166
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16.
陈卫东 《法学论坛》2003,18(1):27-34
我国刑事诉讼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四种方式。文章对四种方式的含义、特征、要求进行了论述 ,并着重围绕着提审、指令再审和抗诉中有争论的几个问题 ,如在什么情况下提审或指令再审、谁有权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指令再审的下级法院如何界定 ?以及对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 ,法院是否必须受理和审理、可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等等 ,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探讨 ,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不与其密切相关。我国目前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尚缺乏深入研究 ,因而难以全面认识和合理构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本文在考察各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模式和刑事再审启动原则的基础上 ,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所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8.
黄良友 《河北法学》2005,23(6):121-125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是当前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建立民事再审之诉,作为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但是,对于如何构建民事再审之诉,尚有诸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哪些生效裁判可以提起再审之诉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再审制度是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出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例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障人权。若从再审以人权保障为主旨角度审视,我国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为主要依据的死刑案件再审,在死刑犯提起再审的时间保证、启动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审判管辖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制度缺陷,需要进行改造。改造的主要思路是建立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死刑案件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再审程序,制度设计的宏大理想与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再审理念与具体程序设置上的不科学使得再审无限、终审不终,司法裁判无权威性可言;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理念的再塑和制度的重构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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