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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在反垄断法的实施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引进这一制度来对受害者进行充分的救济。本文通过论述公共执行模式存在的不足和私人执行模式的优越性来论证此制度的价值,并简要分析了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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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执行的现状及其弊端思考,提出我国刑事执行的改革设想——制定刑事执行法,实行刑事执行一体化,并对此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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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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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规模性修订,包含罪名修改、刑罚幅度调整、刑罚制度完善等多个层面。而关于刑罚制度完善和创新的内容,则主要是对刑法总则的修改,这在以往的刑法修正案中相对少见。针对《草案》中刑罚执行制度的修订,笔者提出如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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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的调节机制长期被排斥,因此,经济学尤其是产业组织经济学没有发展的空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时间不长,程度不高,市场的力量仍然受到较多的禁锢,经济学在中国的发育尚不成熟.考虑到中国经济和法治发展现状以及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的现实,本文认为,中国可以就反垄断私人执行采取总体上逐步放松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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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由公共执行所垄断,但是,公共执行事实上却存在机构设置、公法责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应由公共执行所垄断,还应引入私人执行,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可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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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不法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势可以弥补《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不足。但由于不法垄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则追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存在很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些障碍,有必要设计一些特殊规则,使得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变得更加容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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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有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过度威慑和执行以及私人执行的滥用两个方面。针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中存在的局限性,各国通过立法改良、司法平衡以及行政干预等途径来消除私人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弊端和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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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依法治监的进程和刑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在我国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实践中日益凸现出法律条文上的冲突、制度规定上的空白和监狱体制上的问题。在收监、建议减刑、建议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监狱体制和执法机构人员等方面进行法律完善,已成为依法执行刑罚的当事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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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存在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因此,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和最主要的内容,也是整个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预防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简要阐述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概况,客观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部分内容,并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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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有一元执行体制和二元执行体制之分。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二元执行体制逐渐成为主流的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然而我国目前的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实质上采一元执行体制。二元执行体制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发展方向,它比一元执行体制更有利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中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二元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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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承诺制度,是一种以经营者与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承诺来代替反垄断法处罚的执法方式.事前进行可置信的承诺,是该制度有效运作的条件,但主体能力差异、信息偏在以及相关主体的自利追求等因素,都会导致制度执行中呈现"动态不一致性",从而使得规制目标落空.为了解决"动态不一致性"问题,可以通过扩展"公共知识"的传导渠道、保障经营者的"理性预期"、进行公共利益的法律识别、建立替代性的制约与补偿机制等方式,为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提供足够的执行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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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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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仅规定了垄断行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条款不多操作性不强。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概念界定、历史起源进行分析阐述,希望可以为我国今后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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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模式和行政前置模式,其中直接执行模式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行政前置模式使公权力不适当地介入了私主体领域,不利于竞争文化的培养,违背了竞争法的目的。我国应当引入直接执行模式,以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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