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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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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累犯成立条件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殊累犯的前后罪并不要求是同一性质的类罪。对于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分子,认定是否为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坚持整体原则;对于不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分子,认定为这两类犯罪时,要坚持关联原则。对于累犯中前罪的法域问题,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前罪。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理解为是指行为人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跨越行为人18周岁届满日期的,应当坚持以已满18周岁对待为原则、以未满18周岁对待为例外的原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时的年龄,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具有互动性或者承继性的情形,应当以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实施完毕之时作为行为人年龄的确定依据。  相似文献   

2.
为了有力惩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关联的罪名。本文将对关于这三个罪名认定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犯罪形态理论上看,属于行为犯范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可知: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手段参加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相似文献   

3.
行为人系连续犯,追诉时效应当从最后一起犯罪实施终了之日起算,且适用最后一起犯罪时施行的法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包庇的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但必须明知系违法犯罪组织。行为人为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利益进行的滥用职权、疏通关系、站台、撑腰等行为均系包庇、纵容行为。  相似文献   

4.
王志祥 《法治研究》2010,(10):36-45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为了实现组织的内部控制而实施的强化组织的系统性或整体性的行为属于组织行为,为了实现组织的外部控制而实施的对该组织的外部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属于领导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分别对应于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或仅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成员。成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前提。纵容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职责上的义务为前提。事前有通谋、事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中国大陆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对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认定的依据只能是该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不可能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相似文献   

5.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若干争论,本文拟就以下几个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6.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杰 《河北法学》2004,22(3):97-101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它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第 2 94条第 4款所增加的一个新罪名。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什么 ?包庇的对象是否只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包庇”行为如何界定以及本罪的立法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等问题均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7.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集团性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受的刑罚也不同,因而将其划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胁从犯、教唆犯,这与一般犯罪集团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法律适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增设7了黑社会犯罪的法律规定,该条款共包括三个罪名:(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它严重地危害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及党和政府  相似文献   

9.
12月30日下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孔刚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黑社会组织者被告人孔刚及骨干分子  相似文献   

10.
丘志馨 《政法学刊》2001,18(2):8-11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的罪名。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广东省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是全国受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影响最早和最严重的地区,鉴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必须完善对该犯罪行为的立法,加强打击的准确性和力度。  相似文献   

11.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谓其他手段应本着与暴力、威胁具有相当性来理解,其软暴力色彩不宜否认。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应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必要,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必然意味着就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本质上《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第5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只需体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12.
林峰 《中国检察官》2021,(16):12-1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黑组织成员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决定了该宗犯罪是否产生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涉黑组织成员实施的个人犯罪因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涉黑组织成员在组织存续期间实施的具体犯罪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如果涉黑组织成员在涉黑组织实际成立之后实施的具体犯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生效时已超过追诉期限,则不会产生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具体个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13.
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充分注意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专门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有效打击涉黑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作出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14.
本文案例启示: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关键岗位的人员能否认定为涉黑组织成员应根据其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不要求内部人员明知其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害人的特殊身份不影响涉黑组织的定性。  相似文献   

15.
黑社会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举行扎职仪式等组织性活动,不应当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定罪处罚,而应以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文章还着重研究了刑法中当然解释的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16.
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比较 ,有助于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准确界定。在对两类组织分歧点讨论的基础上 ,分别提出两类组织的内涵作为二者比较的基础。辨析主要从两类组织的目的特征、行为内容及侵害客体三个层面进行 ,分别指出差异的关键在于“利他”性与“利己”性 ,“犯罪”与“违法犯罪”以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   

17.
何荣功 《中国审判》2012,(10):56-57
我国历来强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从严打击、"打早打小",但从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规定看,还是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范围从严把握的基本立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司法实践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上述四个特征中,"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在一般犯罪集团(包括"恶势力")中也表现得比较明显,所以,"经  相似文献   

18.
韩玲 《行政与法》2012,(7):99-102
《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了重大修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反黑三罪")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进行了立法完善,这对于加大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力度,完善刑罚措施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以行为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产生的后果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在行为人侵入系统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这一后续行为和之前的非法侵入行为  相似文献   

20.
新《刑法》第一次规定了有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三个罪名。三个罪名中的中心词语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上述三个罪名中的特殊地位,所以,弄清其内在的含义及构成条件便显得尤为重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研究,目前的状况并不理想。原因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来自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笼统、含混。比如罪状的描述臃肿不堪,行为表现形式叠床架屋,让人无法直观地把握其犯罪构成,即使资深的法官也难准确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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