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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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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行为人过失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无论是否发生实害结果,也不论是否出现法条竞合,均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这一方案可以避免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时须有实害结果的要求,还可规避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由于法定刑迥异,故应严格把握传播者的主观心态,既不可为了严惩而将过失拔高为故意,也不可觉得处罚过重而将故意降格评价为过失。  相似文献   

2.
行为人用石头砸伤高速路上行车人的,砸车行为是不法状态,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侵害了法益,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未满16周岁,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造成人员伤亡结果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作为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病毒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情形的罗列是可反驳的推定。在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而过失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重罪,应优先适用。但是,不能完全忽略相关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4.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于醉驾行为的刑事处罚更加严厉。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劫取汽车并高速逆向行驶,与多辆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区分不同阶段进行分析,以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有愈加增多的趋势,特别是今年发生了几起恶性交通肇事犯罪,引来理论界的各诸多争议。本文就其中颇具代表性的“5·7杭州胡斌飙车案”展开定性分析,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7.
雷娜 《法制与经济》2013,(12):21-22,24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至今已经历了两年多的实践考验。"追逐竞驶"、"醉驾"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被确立为犯罪,正式进入刑法管控的范围之内。经过实践的检验,在对其所取得的积极社会效果感叹的同时,也应清晰地认识到条文本身仍然存在诸多疏漏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讨论完善。文章拟从危险驾驶罪与近似犯罪之间关系的视角来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8.
【典型案例一】某国有建筑企业承建经济适用楼(高20层)。在地基打桩完成后,开始盖第一层时,有人举报该企业存在严重偷工减料问题。而后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测,发现基桩少打了20根,而且打下去的桩经抽查发现桩心没有用混凝土浇灌实。技术人员检测后建议,为保障楼房的安全质量,必须完全拆毁已盖好的地下层,重新打桩补桩,初步估计要花费数百万元。一、关于本案定性的争论关于该建筑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严重偷工减料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在公众高度关注的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过度扩张适用,如在道路交通安全、食品与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领域等。扩张适用该罪是顺应公众舆论的重刑主义、重罪主义诉求,呈现出混乱性。审判实践中该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仍然模糊,同案异判现象较为突出。公众舆论推进了该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将社会问题司法化,忽略了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意见表达也不是建立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之上。审判实践中通过"以刑制罪"来实现公众舆论要求严惩犯罪的诉求,是功利主义的裁判观,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防范该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应进一步明确弹性条款的解释原则,优化刑事立法,注重对公众舆论的引导,着手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10.
孟庆华 《法治研究》2011,(12):95-101
刘襄案件的行为特征是研发、生产、销售"瘦肉精",这既不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而言,刘襄等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更加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此罪来定性是非常准确、恰当的。  相似文献   

11.
刘颖恺 《行政与法》2021,(4):102-112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存在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对这一倾向进行纠偏的关键在于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等价性在于损害蔓延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要件强调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不符合"其他危险方法"要件的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适用,但仍然强...  相似文献   

12.
一、基本案情李某、张某均经营客运。2011年7月4日早晨,张某行车在前,李某随后,在李某准备超车时张某驾车在前阻挡不让其超车。李某在趁张某停车拉人时强行超车后,在拉客过程中将自己的车斜停在公路上阻拦张某超车。后李某将车斜停在公路上再次拉客时,张某强行超车,客车轮胎驶出路基引起乘客恐慌。后张某缓慢行车阻挡李某超车,两车行驶至高崖镇街道再次停车  相似文献   

13.
<正>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  相似文献   

14.
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王某某是两辆重型载重车车主兼驾驶员,徐某是朱某某雇用的驾驶员。2013年5月31日下午,两车从江苏连云港罗阳高速入口领取收费卡上高速运送钢材去盐城东台。朱某某安排徐某驾驶自己的货车,自己驾驶雪佛兰轿车同行。6月1日凌晨,两车行至宿淮盐高速九龙口服务区时,朱、王二人商量逃避高速通行费,遂决定取下前牌照,将车后牌照遮挡,由徐、王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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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平某某乘坐公交车,因售票员要求其为随身携带的两捆鞋盒另购买一张车票,平某某为此与售票员发生争吵,此时车已停入公交车站,该车司机见状称"不补票就不让下车".  相似文献   

16.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要客观分析肇事者的主观心态。如果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财产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认识到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或者认识到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而实施其行为的,说明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主观心态属于过失:为了实现其他某种目的,明知会发生车祸仍然实施的,说明其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7.
正[案情]2013年1月3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康某某与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日13时20分许,康某某驾驶一辆货车停在某市区某村一小区门前路段,见门某某坐上李某某的桑塔纳轿车后,康某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撞击门某某乘坐的轿车,并将轿车向东推行。门某某见状,趁大货车向后倒车时下车,从车内拿出铁管扔向大货车,将大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康某  相似文献   

18.
“醉驾”案件如何定性与量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交通科技的迅猛发展,当今社会已进入风险社会,醉驾入刑的规定更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在《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规定正式施行一年间,其相关法律适用仍然存在困惑,影响了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日前,本刊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结合醉驾典型案例,共同邀请有关专家,深入探讨醉酒驾驶案件中的司法适用与法律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江淮法治》2013,(16):56-56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17日晚,为给朋友姚某出看守所接风,胡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在一酒店庆贺,胡某几瓶啤酒下肚后又倒了一杯白酒,已是话语模糊,又得知隔壁包间是几位前几天为其治病的医生,胡某又去敬酒,直到步履蹒跚。散席后,胡某的朋友提醒他不要开车,胡某还是拿着车钥匙准备开车走,这时酒店老板看见他已站不稳,把他从车上拽下来,叫他走路回家,看他摇摇晃晃往公路对面走后老板也关门回家了。约20时50分,胡某还是驾驶五菱之光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在道路上碰撞行人程某,致程倒地后未停车继续行驶,后连续碰撞王某骑的电瓶车、王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叶某驾驶的奇瑞小型轿车、黄某停放在停车场的雪佛兰小型轿车后停下。造成被害人程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撞车辆损失12443元的后果。后  相似文献   

20.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之所以会产生定性问题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两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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