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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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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娜 《法制与经济》2013,(12):21-22,24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至今已经历了两年多的实践考验。"追逐竞驶"、"醉驾"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被确立为犯罪,正式进入刑法管控的范围之内。经过实践的检验,在对其所取得的积极社会效果感叹的同时,也应清晰地认识到条文本身仍然存在诸多疏漏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讨论完善。文章拟从危险驾驶罪与近似犯罪之间关系的视角来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2.
李炜琛 《法制与社会》2012,(15):133-134
在汽车时代,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仅仅依靠行政法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刑法适时地介入和干预。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评价之时,不仅需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案件的客观事实,更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随意地选取罪名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对于现行立法存在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的立法活动,以修正和完善与危险驾驶行为有关的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3.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一是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中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厘清;二是本罪的入罪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三是本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四是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后与刑法其他罪名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4.
尹新媛 《法制与社会》2010,(12):283-284
近年来,“醉驾”、“飙车”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也给司法带来了难题。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定性,在不具有“因逃选致人死亡”情节的条件下,最高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对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这么轻的刑罚,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如何惩治此类危险驾驶问题,成为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武,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必须认识到抽象危险犯既不是形式犯.也不同于行为犯,从而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都是亟待厘清的问题,以有利于将来的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国民生活步入汽车时代,交通安全犯罪呈现日益突出的态势。尤其在酒文化具有悠久历史的我国,尽管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酒后驾车,但酒后甚至醉酒后驾车导致重大伤亡的案件却屡有发生,这使得人们对交通安全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开始反思。如何在有效发挥刑法行为规制指引功能与保障公民自由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怎样在驾驶机动车这一高风险行为与社会发展之间取得一种可以接受的妥协;是否可以通过危险驾驶入罪来严密交通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等,成为令人关注的问题。鉴于此,本期特遴选了一组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9.
朱芃抒 《法制与社会》2013,(31):243-243,24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务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急速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了对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的刑事处罚,这一举措体现了立法者对危险驾驶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满足了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呼吁和诉求,本文试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这一立法行为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由于汽车的普及,交通肇事也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飙车、醉酒驾驶等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导致了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为加强道路行车安全,遏制危险驾驶的行为,有必要将危险驾驶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1.
魏文波 《法制与社会》2011,(34):284-285
众所周知,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因现行的法律对危险驾驶的规定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因此,对危险驾驶的内涵和相关制度构建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研究,并在我国已经设置危险驾驶罪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设想,希望对我国设立的危险驾驶罪提供一点有价值的参考,以有利于刑法保护机能的实现、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并能够唤醒人们保护生命、重视法律的意识。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初步分析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将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区别,从而提出了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能性,进一步分析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定义和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3.
醉酒驾车会对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是交通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但是醉酒驾车的处罚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可从这一现象谈起,在主体部分详细阐述不同人的观点及其原因,有人认为醉酒驾车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行为进行严惩;而有人认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定,而不应当一概而论.最后,我们可以得出自己的观点:醉酒驾车的处罚应该加强,但是醉酒驾车的司机是否应该被当作罪犯应该视其情节轻重决定.  相似文献   

14.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对“道路”、“机动车”和“醉酒”作出准确的解读.另外,该种犯罪客观行为的成立也并不受“情节恶劣”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一、对本罪客观行为范围的反思刑法将本罪的客观行为限定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两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危险驾驶行为并非仅限于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应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驾驶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它具体应包括无证驾  相似文献   

16.
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最近,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全国各地不断发生醉酒驾车(以下简称为醉驾)和严重超速行驶(以下简称为飙车)致人死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引起民众的公愤,要求严惩肇事者。但是,如果对这类案件按交通肇事罪定性,在不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条件下,最高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特别是对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处这么轻的刑罚,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被害人亲属和普通民众所接受。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刑事法学界有不少学者提出,对这类案件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许多司法机关也接受了这种观点,采取这种办法来加大打击力度,平息民愤。然而,笔者认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最好的办法是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有愈加增多的趋势,特别是今年发生了几起恶性交通肇事犯罪,引来理论界的各诸多争议。本文就其中颇具代表性的“5·7杭州胡斌飙车案”展开定性分析,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8.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之所以会产生定性问题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两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  相似文献   

19.
胡琴 《法制与社会》2011,(21):297-297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酒驾驶行为按不同情形或构成不同罪名,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辨明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醉驾入刑不会一蹴而就,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大大提升.我国在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同时,对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补充与修正.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一个重要的补充受到广大人民的重视,这就是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列入犯罪行列,一度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所以,本文在此就以醉酒驾驶为例,对危险驾驶若干问题进行探索,供大家参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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