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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办案人员发现,妨害公务案件多发除社会原因之外,在案件办理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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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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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拒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下称“拒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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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特别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 正当防卫的特殊法律性质 所谓特别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这里有着严格的限定,即特指在所执行的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或专门保卫等职务活动中,基于职权和职责的要求必须采取正当防卫排除不法侵害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的机要工作人员,国家海关工作人员,国家重要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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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7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观该法条的其余二款内容,可见,我国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外,基本上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以及妨害公务罪立法本意出发,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入妨害公务罪法条,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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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牵连犯定罪量刑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试论牵连犯定罪量刑的价值取向●包健于英君我国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牵连犯的概念,但却规定了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典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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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277条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这是修改后刑法第277条有关妨害公务罪的全部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张某、刘某、李某于1999年5月24日依法对一个体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无牌照,但该车司机宫某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被张某等人追上。经检查发现宫某驾驶的车辆无任何手续,张某等人欲按规定扣留汽车。宫某窜至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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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它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它已成为阻碍国家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附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然而,权力失去监督或是监督不力,就会造成权力失去控制,产生腐败.因此,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执行权力,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要在坚决完全执行职权行使制度基础上,还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更为重要的是强化人民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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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外延界定不明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分歧意见较多,不利于正确执行法律。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应包括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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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有争论,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取决于行为人实质上是否“依法从事公务”.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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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但有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是由于当时的特殊环境或社会阅历的不同,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实施侵害行为的目的,不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其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触犯其他罪名的,应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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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家机关的职能之一是根据人民的意志对国家进行管理,这种管理职能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活动。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是廉政的要求。以肃贪为主的惩治职务犯罪,是确保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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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判决“执行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无视法津的尊严,有执行能力而无故拒不执行。《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践中,以沈阳市为例,去年两级法院审结后未能执行的案件有1737件,而以拒执罪迫究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仅有1件。人们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是否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立的条件存在分歧,影响了法律的运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拒执罪成立的条件进行研究探讨。笔者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是拒执罪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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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也以各种新的形式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强化打击力度,促进廉政建设;与此同时,还应当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然而,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宽大,在考虑一般宽大处理条件外,还应当注意到宽大后的社会效果,本刊选登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慎重”适用缓刑的思考》一文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经济犯罪活动,决定宽大适用缓刑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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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年来,暴力袭击和威胁执法民警的犯罪现象屡有发生,而非暴力侵害执法民警的违法行为,如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侮辱、诽谤民警以及举报失实等更是层出不穷。立法滞后已经成为滋长社会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嚣张气馅的重要根源。由此我们发现,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已时不我待。一、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当今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立法的严重滞后是滋长不法分子嚣张气馅,使不法分子产生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心理,实施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行为的主要原因。在我国,与袭警犯罪相对应的刑法罪名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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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类、四种",每一类、每一种各不相同,不能笼统地以单一的身份、公务或二者的简单综合作为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而应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与身份、职权、国家权力等的具体关系,区分"两类、四种"国家工作人员而予以分别认定。第一类包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实质标准;第二类共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围,其中,第一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是包含"职权"要素的职务活动,第二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以受"委派"的身份为关键,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公务"中包含国家权力因素为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