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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制度设计在刑事司法领域是预防刑事错案的法治屏障,其特有的人权、公正、平等和控权价值,是抵御刑事错案产生的天然抗体。要实现诉讼监督错案预防价值,必须协调好参与诉讼和监督诉讼的双重职能关系,恪守作为一种理念、行为、规范和制度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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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既有司法理念、程序设置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舆论影响、干预司法等方面的原因,更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原因。刑事错案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错案的发生与公安、司法机关均有关系。通过对刑事错案原因的多维透视,最大限度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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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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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发《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决定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给法官上了一个"紧箍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办法》规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设立的目的与依据、错案的概念及认定、实施错案追究的机构以及追究的原则。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出台过《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而后各省高级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但错案仍然时有发生,错案责任也鲜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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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作为刑事司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并未被所有的学者给予正视.否认刑事错案的学者认为,没有错案,只有违法审判。然而众多的学者还是赞成刑事错案这一说法.并给出了不同的概念。错案是错误的一种,刑事错案则又是错案之其一。中国古代和西方都对刑事错案有所研究,并形成了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点的刑事错案概念。可以将刑事错案存在的语境分为诉讼语境和诉讼外语境。在诉讼语境中,学者对刑事错案的概念有“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以及“三重标准说”等等。实践中,有些存在错误的诉讼情形不属于错案:漏罪、漏人情形,量刑偏重偏轻,存疑案件,一般性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被否定的正常诉讼行为.法律的变化导致刑罚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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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河南两村民赵振晌和赵作海打架后,赵振晌失踪。1年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认为就是赵振晌,警方遂将赵作海帯走。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谁想到,就在“杀人犯”赵作海服刑11年后,“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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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事司法运作的失误致使无罪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是任何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都难以绝对避免的。正因为此,长期以来人们似乎习惯了接受司法机关办理的错案,甚至乐于相信这只是个别司法人员的“一时疏忽”,是“偶然中之偶然”。但是,最近,从媒体竟相披露的河北聂树斌案到湖北的佘祥林案以及此前之云南杜培武案件等一系列冤案(假如聂树斌案是错案,虽然笔者不愿相信或者希望不是错案),事实的真相让我们大吃一惊:我们看到了错案的缘起决非办案人员的疏忽,更不是偶然中的偶然,而是权利在被肆意侵犯,司法权力被随意滥用,法定程序被置之不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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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50万元国家赔偿款、1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柘城警方当年的6名办案人员给予的18万元(每人3万元)个人赔偿款以后,搬进柘城县人民政府花费5万元资金为其修建的新房的赵作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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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公诉环节不仅仅是一个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环节,更是一个错案预防的环节。但由于受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中对被告人防御性保障措施的不足,使得在公诉环节的引导侦查过程中,忽视对错案的预防功能,导致公诉环节成为了推进错案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一环。本文拟以赵树海一案为例,浅谈公诉环节的错案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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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政府“下告上”第一案—河南周口郸城县城关镇政府起诉市县两级政府,目前面临着“胜诉无望,又不能轻易撤诉”的进退两难境地(9月20日《新京报》)。被舆论一致看好的诉讼为何陷入了两难?对此,镇党委书记兼镇长王向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了心中的苦衷:“我怕的是什么?不是官司的输赢。是官场的无形压力。”可谓一语道破了蕴藏在案件背后的玄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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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河南两村民赵振晌和赵作海打架后,赵振晌失踪。1年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认为就是赵振晌,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谁想到,就在“杀人犯”赵作海服刑11年后,“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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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第11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六种信托无效的类别。其中诉讼信托的效力就被盲目否认。这一笼统的规定不仅使现代信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也剥夺了当事人的应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因此应对诉讼信托的效力予以承认,对公益诉讼信托加以充分利用,本文将介绍公益诉讼信托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形式,提出构建公益诉讼信托制度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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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新刑诉法有关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新规定 传统理论认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而仅是控诉一方的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极为有限的诉讼权利。而新《刑诉法》的公布,打破了传统理论的界限,将被害人纳入了“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其较现行法律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法律的这一变化,不仅使被害人成为了独立的控方当事人,而且也极大地增强了被害人与被告一方当事人抗衡的能力。特别是法律的变化,更促成被害人以下特点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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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南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1):26-30
派生诉讼作为一项以公司利益受损为诉因的法律制度,其出现以公司出现为前提,其存在以公司存在为必要。从清末颁布《公司律》,再到北洋政府颁布《公司条例》,最后到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公司法》,其间历时数十年。这数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派生诉讼作为一项较为高级的公司法律制度,其出现所依赖的条件在这些变化中悄然成熟,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公司法》中得以正式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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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高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2):346-350
进入新世纪以来,公益诉讼无疑是我国法学研究和诉讼实践的热门课题之一。据笔者粗略统计,近五六年来以公益诉讼为题的博士论文有9篇,不包括博士论文在内的公开出版专著有9部,①硕士论文及期刊发表的学术文章更是多得难以计数,法学类权威刊物《法学研究》于2006年6月30公开征集"公益诉讼与公益法:实践、制度与价值"笔谈稿,并于当年第6期刊发了6篇代表作。理论研究的这种"集中轰炸"一方面产生了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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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上的谬误二:确权诉讼允许调解。 确权诉讼是否允许调解?在海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海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海诉法没有规定是否允许调解,民诉法却明确规定允许调解,那么适用民诉法的规定海事诉讼当然允许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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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我国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解决了环境公益可诉问题;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确定了可以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解决了环境公益谁诉问题。但是,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大量程序方面的问题是否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