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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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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甬规字[2018]177号各区县(市)规划分局(局)、国土资源分局(局)、东部新城规划处、国土资源管理处: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1月15日  相似文献   

2.
<正>甬贸局消[2014]2号各县(市)区商务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经发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精神,在商务部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作为过渡,特制定《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波市贸易局2014年1月13日  相似文献   

3.
<正>甬贸局消[2014]2号各县(市)区商务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经发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精神,在商务部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作为过渡,特制定《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波市贸易局2014年1月13日  相似文献   

4.
甬贸局消[2013]29号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甬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家庭服务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贸局消[2011]233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5.
<正>内政发〔2022〕34号12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精神,加快建立化工原料用煤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保障化工项目生产用煤需求,延伸煤炭行业链条,推动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和强化内蒙古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地位,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6.
甬政发[2007]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甬贸局市[2013]3号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现制定《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甬建发(2018) 180号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8年11月28日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 4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解决居住问  相似文献   

9.
正甬经信法规[2016]8号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法规[2015]404号)相关规定,我委对《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甬经信法规[2012]30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68-2020-0002甬市监标[2020] 13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对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市标技委在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组织修订了《宁波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正甬医保发[2019]35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为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2号)文件精神,制定《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2019年11月14日  相似文献   

12.
国土资发[20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财政厅(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六月六日  相似文献   

13.
正甬市监食[2021]204号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为加强我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推动落实食品自动售货商主体责任,市局制定了《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22日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4.
甬政发[200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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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9-0005甬民发(2019) 11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规  相似文献   

16.
<正>甬财政发[2019] 529号各区、县(市)财政局: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 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 28号)等精神,宁波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   

17.
甬运管[2013]102号各县(市)区运管所(处),市处各科室、大队:《宁波市道路运输行业预警及退出管理规定》已经处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波市道路运输行业预警及退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行业预警及退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相似文献   

18.
<正>甬民发[2015]8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切实提高民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市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民政行政执法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甬经信财[2021]91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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