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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评论》1986年第4期刊载卫夏的文章《宪法的“无形修改”浅析》,读来令人惊诧,大有商驳的必要。卫文认为,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之分,部分修改又有“直接修改宪法部分条文”与“在保留原文的情况下,以修正案修改某些宪法条文”之分,这些都是宪法的“有形修改”;而“所谓无形修改,是指不变动宪法典条文,而更换其中某一条文或条文中某些词语句的内容,使宪法的某些规定具有新的含义。”  相似文献   

2.
宪法的“无形修改”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的修改,大多数著述中认为有两种方式,即:部分修改——修改宪法的部分条文;全面修改——对宪法典作全面的修改,也就是修改宪法的多数或绝大多数条文。部分修改中包含着两种具体方法,一是直接修改宪法部分条文;二是在保留原文的情况下,以修正案修改某些宪法条文。因此,也有人认为修改宪法的方式有三种。谁是谁非,姑且不论,暂认为三种。这里要提出来加以说明的,是有别于上述几种方式,鲜为人道的宪法的无形修改,所谓无形修改,是指不变动宪法典条文,而更换其中某一条文或条文中某些词语句的内容,使宪法的某些规定具有新的含义。为有别于此,我们把前面提到的三种方式称为有形修改。冠  相似文献   

3.
笔者曾撰文建议取消取保候审制度,我在文中提出:取保候审不具备强制性,因而达不到强制措施的目的,不符合其基本要求;法律无法对保证人追究违反保人义务的责任,保证书只是一纸空文;取消取保候审,也不影响侦查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而否定了取保侯审的存在价值。此文发表后,李忠诚博士对我的观点提出了商榷,认为取保侯审不应废除。认为笔者的建议“是片面的和武断的,实践上也是难以行得通的”。对此,笔者仍然坚持我自己的看法,在本文中,我拟针对李忠诚同志的观点继续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正> 我写的《刑事诉讼两重结构辨析》一文在《现代法学》发表后,受到一些同志的关注。《现代法学》去年第六期发表了马贵翔同志的文章,对“两重结构论”提出质疑,他认为刑事诉讼仅存在三角结构,而且是“诉辩双方与审判官距离相等的‘等腰三角’结构”,至于现代许多国家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警  相似文献   

5.
刑法意义上的贿赂,是否包括非物质性的“其它不正当利益”,这是近年来刑法学界争论较大的问题,笔者曾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关于赂贿罪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其中论及到这个问题。对此,杨再明同志发表了《贿赂不应包括非物质属性的“其它不  相似文献   

6.
《法学》1989,(4)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全会通过关于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两条宪法修正案。这两条修正案的通过为此后改革实践的深化发展提供了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这及时而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经济改革的进行。同时,全国人大和部分省市人代会旁听制度的建立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表现。将我国现行宪法与我国目前改革的具体实践和发展需要对照起来看,我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急需在宪法中作出修改和补充。这些问题已经经过长时间的酝酿、讨论,现在可供人民代表作出抉择  相似文献   

7.
世纪之交的修宪──兼论宪法的概念和宪法修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需要,响亮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任务和首要标志是实施宪政,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所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十分重视宪政建设,重视宪法的修改和完善,重视宪法的实施保障。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从而使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  相似文献   

8.
<正>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经中共中央建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补充了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对第14条关于土地的规定进行部分修改,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是适时的和必要的,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和商品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为“集中表现了生活已经实现的东西”的宪法,应否反映变化的新形势和如何进行修改,一时成为人们。特别是法学界关注和议论的主题。有主张修改的,有反对  相似文献   

9.
论宪法演变与宪法修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者认为,“宪法修改”和“宪法演变”是两个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前者是指有修宪权的机关,依修宪程序对宪法原文所作的更改。“宪法演变”则是未经修宪程序,未作任何文字变动,只是基于社会实践与宪政运作的发展,突破了宪法的规定,导致宪法内容的变迁。作者阐述了导致宪法演变与修改的必要性与必然性的两种基本矛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评述了宪法修改与宪法演变的各种形式,对我国现行宪法的演变与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分析“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在方法论上的特征,指出了这两种方法在学术上都有一定的解释力和影响力.作者结合宪法修改问题,具体地论述了“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在可能发生的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动议上的不同思考进路,指出必须要将这两种思考进路产生的影响结合起来,发挥其对宪法修改影响的合力作用,才能产生启动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动议效果.本文还就“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在修改宪法中可能提出的问题和修改方案进行了分析和推论,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两种方法对宪法学理论研究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1.
修改后的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从修宪的背景、修宪的精神以及立法机关的解释可以解读出 ,该原则强调人权的个体性、非工具性和非功利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具有极强的功利性 ,对权利保障的规定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因此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 ,应当以修宪所确立的人权保障内涵和要求为检视标准 ,重新界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确立或修改相关的诉讼原则、制度和规则。  相似文献   

12.
<正> 从一般意义上讲,大多数现代宪法中的修改程序的规定似乎都是为了保证实现下述四个目的中的一个或者更多一些。第一,宪法的变动应该是慎重的;第二,在宪法发生变动之前应该给人民以表达他们的意见的机会;第三,在联邦制度中,联邦政府和它的组成部分的政府的权力不应由任何一方单方面改变;第四,个人或者集体的权利——例如少数民族在语言或者宗教或者文化方面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几乎所有的刚性宪法的修改程序都能用这四个目的中的一个或者更多的来作出圆满的解释。达四个目的中的第一个目的——慎重——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14.
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其基础理论和核心内容,西方实证宪法和宪政理论都肯定“人的尊严”构成了人权的内核。人的尊严是人权宪法保障的哲学依据,是人权生长的原点,是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种规范性表述,而非描述性表述,其中蕴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表明“以人为本”已经从实证法形式上升为国家理念,构成了我国宪政制度建构的根本,是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政和人权理论与制度的坚固基础。  相似文献   

15.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0,(28):11-13
宪法的稳定与宪法修改的时间尺度息息相关,目前各国关于宪法修改时间的规定都是实然层面上的,使得我们无法具体把握社会的进步发展速度,不能准确预测到宪法应在间隔多久后作出修改,因此应然层面上研究宪法修改的时间限制,即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修改宪法已经变得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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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象其他法律一样可以通过修改的程序进行修改.但是,宪法作为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对它的修改应当有所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宪法在规定了修改宪法应遵循特殊的程序之后,也规定了宪法典中的某些固定条款(或称保留条款)不得通过宪法修改的程序进行修改。一、各国关于宪法修改内容限制的立宪例美国。美国宪法第5条对宪法内容的修改作了限制。第一,在1808年以前,不得对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和第4项进行修改。宪法第5条规定:“在1808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和第4…  相似文献   

18.
依法治国不是政治口号,是重要的宪法规范;依法治国的权力主体是人民,义务主体是政府;依法治国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政治上的合理性;依法治国植根于社会的客观实际;依法治国有特定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效力;反对把依法治国庸俗化。  相似文献   

19.
论“正当防卫”立法的再完善与再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现行刑法第 2 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 1款正当防卫的定义 ,容易给人造成误解 ,不符合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原则。第 2款对特别防卫行为以否定性结论定义 ,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第 3款不仅仅是不应把“行凶”、“强奸”规定为特别防卫的对象 ,从逻辑上讲 ,根本就不应该规定特别防卫  相似文献   

20.
保护人身自由条款比较研究——兼论宪法第37条之修改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保护人身自由是一项宪法原则 ,对制定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具有指导作用。现行宪法第 37条仿效前苏联的突出司法机关的主体模式 ,强调逮捕而忽视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 ,已不适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和人身自由保护的要求 ,应当修改。其修改应当体现对法律和法定程序的信仰 ,维护法治和保障自由的均衡。法定模式推崇法治 ,强调在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时的正当程序 ,可以借鉴 ,以推动依法治国战略、司法改革和适应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形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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