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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同因不具备其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则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可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它却要产生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经济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返还财产是其法律后果之一。一、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的性质及其理论依据众所周知,民事责任以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且在合同关系中,以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是,合同无效,当事人返还财产,只是要求当事人依无效合同而各自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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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发现,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至15%,大量的无效合同致使每年约有3000亿至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这种现象引起的不良社会后果是:发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商事主体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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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手段是合同,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实现的目的能否实现与合同的效力有直接的关系,合同无效制度因此也备受学者们关注。本文选取法经济学的独特视角,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立法精神,并且运用法经济学知识对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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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以确认权。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的行为属何种性质,这种确认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论上认识很不一致。就审判实践来说,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机关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一般有三种:①合同当事人只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没有异议,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和财产处理均不服而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不论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涉及到对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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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返还原则在无效经济合同中的适用罗彬一、什么类型的无效经济合同适用返还原则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第7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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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订有保证合同(条款)的经济合同中,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经济合同时,保证人应依约代为履行或者承招连带责任。一、经济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所谓无效经济保证合同,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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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在理论上给经济合同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定义:经济合同是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民事主体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内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如同无形的锁链,把合同双方当事人联系在一起。除非经过当事人之间协议解除合同,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经济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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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广泛的无效合同范围,这样的立法态度限制了当事人的意志,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交易的进行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颁布之后,改变了以往我国法律限制当事人的意志的立法态度,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各方即具有约束力。因此,《合同法》严格地规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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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无效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与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有着天然的区别,其合同的性质并非一律当然无效、绝对无效。首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的请求确认权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得以请求的权利,并非任何人都得以主张之。其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依诉讼时效加以限制,从而促进权利的有效快速行使,同时也是对市场交易环境安全稳定的考虑。再次,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合同,法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并不必然需要规定一律无效,有效的补正亦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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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造成他方蒙受财产损失的行为。依传统的民法理论,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损失,既不能依合同责任请求对方赔偿,又不能按侵权行为主张赔偿。此种合同成立前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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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法律否定性评价的结果,它由法院、仲裁机关等有权机关对合同效力做出的裁决。在裁决做出之前,无效合同或善意或恶意的被履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建立在其违法性被发现的基础上,如果一个合同在定立后未发生任何纠纷也未提交给法律,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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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合同无效是当事人在仲裁实践中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通过一则仲裁案件详尽分析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避免因不当行为丧失了该项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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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5):44-48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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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无效经济合同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即无效经济合同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必须确定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的含义与范围。 关于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的含义 对此,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是因经济合同无效而造成财产即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减少或灭失,有的同志认为,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