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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5)
日本国和大韩民国政府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签署了《日本国和大韩民国渔业协定》。该协定在东海中、日、韩三国交界水域划定了日本国与韩国的专属经济区。中国政府认为,日韩渔业协定侵犯了中国在该区域的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三国交界水域应由三方协商解决海域划界问题,排除任何一方擅自划界的作法是违反国际法的,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注,并已分别照会日方和韩方提出交涉。中国政府申明,中国在该区域的专属经济区权益以及渔业活动不受该协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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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助理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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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5)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助理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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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1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由我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文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2年7月2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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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6)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1997年11月28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渥太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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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8):6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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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6):579-584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4月17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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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3)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11月29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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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1992年8月24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同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持久的睦邻合作关系。三、大韩民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尊重中方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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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5)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3年12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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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9)
国务院决定核准柯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签署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特权和豁免议定书》。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特权和豁免议定书》第四条第4款提出如下保留:中国政府认为第四条第4款的执行应符合中国的法律和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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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2)
<正>(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7月3日由外交部部长王毅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首尔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领事协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