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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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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查中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期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涉及的另有重要罪行应当以一定的法定刑作为衡量的依据;侦查期间不应包括补充侦查期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后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法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当从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日或者前一个羁押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补充侦查期间不能使用原侦查期间未曾使用的羁押期限;侦查中改变管辖的案件能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的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有错误的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保证责任期间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俊海  孙瑞玺 《河北法学》2003,21(2):103-106
保证责任期间 ① 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学界是有争议的一项制度。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主要有约定和法定二种类型 ,催告期间不是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属于特殊的除斥期间 ,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规定 ,在理论上不合理 ,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进行修改。对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要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便主债务依然未清,保证人也不再负有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权利行使期间或提示期间,而应该是一种权利主体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4.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期间制度建立在传统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以表意人意思表示为中心的理论基础之上,区分了因错误的撤销与其他原因的撤销。由于瑕疵表意人并非一定需要否定自己的瑕疵意思表示,立法例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选择了撤销模式,赋予瑕疵表意人以撤销权。为平衡表意人的撤销权,须为撤销权行使设置期间限制,并且仍须细致平衡由期间设置所带来的各种附带性利益关系。基于这些原理,我国《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可缩短为1个月,起算点宜改为“知道”标准;因第三人欺诈和因暴利的撤销期间宜独立处理,期间为6个月;最长期间限制宜与最长时效期间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5.
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但这两者在作用、法律后果、起算事由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包晓丽  司伟 《法律适用》2021,(1):133-139
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  相似文献   

7.
唐宏川  江先文 《行政与法》2007,26(6):108-111
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即为失权期间。如果债权人不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债权将在实体上消灭,保证人也由此而免责。在一般保证方式中,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8.
2008年中奖彩票超期兑奖案,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28天兑奖期限由体彩中心单方规定无效.彩票兑奖期限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厘清两者关系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分析中奖纠纷的法律问题.诉讼时效为了对一定状态的期间经过,赋予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效果,稳定已存在的某种事实关系以维护法律的安定和社会秩序.除斥期间在于尽早消除形成权带给当事人法律利益的不定状态.本文通过该中奖案来探讨兑奖期限的法律性质并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9.
史瑾  杨秋华 《河北法学》2004,22(7):88-92
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已成为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非常重要的理由。从理论上分析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理论分析阐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10.
除斥期间是民法中关于时间的一个概念,它与诉讼时效和失权期间都存在异同,本文将首先对除斥期间的概念、性质、类型方面介绍,理清内涵,再从其与诉讼时效和失效期间之间的关系弄清外延,最后针对我国目前时效制度上的一些不足大胆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1.
关于《民法通则》第137条“20年期间“的定性已经出现了除斥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最长期间限制等四种学说,其中前三种学说都没有显示“20年期间“产生的制度根源和独特功能,而只有最长期间限制说鲜明表达出“20年期间“与诉讼时效主观起算标准的内在关联及其规范目标,最符合第137条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2.
夏沁 《北方法学》2017,11(1):150-160
或有期间研究的一个必然逻辑起点就是论证或有期间真伪问题。从制度的本源上展开分析,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乃为独立存在的期间制度。然存在或有期间却并非当然具有存在之必要,还需要论证或有期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或有期间应当是具有独特存在价值之制度,即能够通过限制处于比较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或行使特定的权利,结束权利所处的不确定状态,从而妥当地均衡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或有期间制度的构建则应当遵循或有期间内在价值的指导,着眼于"严格性"的基本定位,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公平,以安排或有期间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或有期间制度的基本规定应当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并列规定于我国未来民法典期间制度一章节之中。  相似文献   

13.
试论保证期间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英 《法学论坛》2001,16(2):55-60
《担保法》舍弃了在其之前使用的"保证责任期限"而使用了"保证期间"这一新概念,但其不同条文中的保证期间含义又有所不同;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新规定又极易导致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混淆.究竟应如何理解保证期间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急需一个正确统一的认识,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论述达到这一目的.  相似文献   

14.
武腾 《法律科学》2013,(5):81-92
在德国法、美国法和CISG上,物的检验期间和不适约的通知期间是明确区分的,检验的时间要求是不迟延或者有合理机会;通知的时间要求是不迟延或者合理期间内。CISG上合同保证期间的功能是代替两年的期间,发挥最长通知时间范围的作用。而我国法上,检验期间一方面吸收了通知期间,另一方面又发挥着最长时间范围的作用,在效果上十分严苛;我国的质量保证期干预而非等于最长时间范围,其与检验期间存在"时间范围双重干涉"的问题。对于《合同法》第158条第一款的检验期间和157条的检验期间,应通过目的论限缩加以区分;对质量保证期与检验期间的时间范围"双重干涉"问题,应按照合同解释方法排除一个干涉。《买卖合同法解释》的贡献是赋予了法院干预约定检验期间的裁量权,但在提供的解决思路上仍存在重要的不足。  相似文献   

15.
关于担保物权在被担保的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立法例。基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以及我国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功能,在我国,应确立如下改革方向: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担保该债权的担保物权应仍然存续,且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关于质权和留置权,应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之前,质权或留置权不消灭;关于抵押权,应以除斥期间限制其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16.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初探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明确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一定期间内所提供的证据。西方各国确立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是值得借鉴的,举证时限制度在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益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方面均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认为我国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宜采法定期间兼指定期间;原则上应以开庭审理之期日作为法定的举证时限的终点;逾期举证通常承担证据失效的后果,但法庭对逾期举证具有酌情采纳的权利;举证时限制度与法官的职权调查制度是不相容的,故应适当限制职权调查  相似文献   

17.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均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上述28天即为索赔期间。关于索赔期间经过后当事人是否还享有索赔的权利,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分析索赔期间的法律性质给出了结论。最后,对索赔期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8.
金晶 《法学家》2020,(1):173-190,196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不真正义务。本条一体适用于民商事买卖,适用于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形态下的物之瑕疵,不得准用于权利瑕疵。收到标的物,构成本条前置性事实要件。怠于通知是本条唯一构成要件,包含通知不适格或期间经过两种情形。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系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而非法律拟制。通知为观念通知,形式自由,内容须具体明确。在承认(真正的)质保期独立功能的前提下,本条的质量保证期,实为不真正质保期,即约定的最长客观检验期间。本文采实体抗辩权路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本条不排除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自由竞合,与性质错误构成有限竞合。  相似文献   

19.
保证期间再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其性质为一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担保法中"中断"之规定,为法律准用规则,不能由此得出保证期为时效期间的结论。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应受保证期间限制,不能受时效期间限制,两者有不相容性。保证期内,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中断。  相似文献   

20.
郑永宽 《法学家》2022,(3):160-172+196
《民法典》第419条的适用,最具争议者在于抵押权罹于抵押期间的效力。从抵押权的实现有赖协商或请求、抵押期间的可变性以及“不予保护”的措辞等方面考量,抵押期间应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由此,抵押权罹于抵押期间,抵押权并不消灭,但应肯定抵押物上后顺位担保权人、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等相关第三人可援引时效完成之抗辩,此意味着抵押权丧失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至于抵押权人尚存的相对性抵押利益,以抵押合同为据即可。据此,应支持注销抵押登记的请求,但应明确抵押权因罹于抵押期间而丧失对抗效力,否则,仅凭注销登记的司法支持并不足以使动产抵押权丧失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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