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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张家山汉简《盗律》与相关文献记载相结合 ,通过汉《盗律》与唐律的比较 ,可以看到秦汉时期各种类型的盗罪的特点及相关立法 ,《盗律》的沿革轨迹也是清晰可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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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历史,从古代盗罪立法的“取非其有”律学解释和律文的具体规定入手,分析古代盗罪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从而发现与之相当的现代犯罪“非法占有”的一致性,探索现代犯罪“非法占有”的深切含义,提供完善立法和法律理解适用的观念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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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对称性刑法立法是指刑法对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作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规定,包括在罪责刑关系上的纵向不对称立法和横向不对称立法。我国《刑法》总则的刑事管辖权、犯罪主体、犯罪停止形态等规定和《刑法》分则在罪与刑、罪与罪的关系上存在大量非对称性立法。过多的非对称性刑法立法对刑法结构和价值产生了较大冲击,为弥补非对称性立法缺陷而进行的刑法解释适用又造成了新的法律冲突。刑法立法应当坚持相对对称原则,只有当刑法规则要素和刑法规则适用条件发生了明显改变时才能进行非对称的差异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通过修正非对称性刑法规定,有助于实现国有单位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渎职行为的对称性入罪、促进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对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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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乐斯·约翰逊(Wallace Johnsoa),生于1932年。他曾在宾夕法尼亚大学东亚法律研究班随德克·卜德(Derk Bodde)等人学习中国古代法律。后来,他把《唐律疏议》全部译成英文,这在西方语言世界还是第一次。1979年,译者的第一卷《唐律名例律》出版。译著前的介绍由译者的哲学博士论文改写而成,《唐律中的法哲学》就是从中摘译的。这个介绍共分三章,第一章简述了唐代的立法概况和《唐律》中的法哲学;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名例律》中的一些内容;第三章叙述了唐律版本的历史,中日学者和西方学者研究《唐律》的概况及他的译著所采用的版本。此外,论文所引用的和书末所列的中日学者和西方学者研究《唐律》的论著,也有助于我们了解世界各国研究《唐律》的概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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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律中的服制原则与亲属相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服制原则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唐律是丧服制度法律化的最好范本.<唐律>中的亲等与儒家经典中的五服亲等并非完全一致,二者在法律上的效果也有不能忽视的差别.<唐律>中纯因亲属身份而致罪的情形和<唐律>中因亲属身份而致刑之加减的情形则呈现出复杂的形态.透过这些法律规定,不难观察到丧服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影响,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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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通常分为首犯、从犯两类。《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被捕获),皆赎黥。”所谓“谋遣”,指主谋指使。甲为主谋指使者。所谓“往盗”,指乙按主谋指使者的意图去盗窃。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显然不同,前者为主谋、主使,即首犯;后者是根据主谋者的意图实行盗窃,即从犯。唐律和唐以前的魏律及唐以后的元律等,都明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唐律·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唐以前的《魏律》:“诸共犯罪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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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显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07-123
我国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先生曾对中华法系作了如下论述:“中华法系者,盖指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唐律疏议》这部法典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美等许多国家的学者发表了众多研究成果,对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版本流传、立法思想、条文内容等进行了认真的探讨。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史学界对于现存的元代刊本《唐律疏议》究竟是永徽四年(653年)的《永徽律疏》还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开元律疏》仍存在着重大分歧。值得庆幸的是,二十世纪初,在中国西北敦煌的藏经洞发现了部分唐律、律疏的残卷;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新疆吐鲁番的阿斯塔那等地又发现了一些唐律、律疏的残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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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统治三十七年而亡,立国虽短,但在封建法制建设上颇有建树。它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一部《开皇律》,确立了为《唐律》所承袭的十二篇目,创建了封建刑罚制度中的“五刑制”,厘定了“十恶”、“八议”、“官当”之制,确定了一些封建刑事立法原则。因此,《开皇律》实为上承汉典、下开《唐律》的关键,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笔者试就《开皇律》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唐律》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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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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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民法典》可否溯及适用的问题。原则上,《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对于一时性法律事实,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持续性法律事实,在一般情形下即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合同履行争议时分段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追溯、空白追溯作为《民法典》溯及既往的例外,在适用范围上互为补充,在构成要件上互相牵制,在法律效果上层次分明。不过,即使在有利追溯、空白追溯的例外情形下,《民法典》的溯及力也是有限度的,要受到既判力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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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法典,其内容博大精深,其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密而不漏,对于整顿吏治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于唐律关于贪贿罪的规定的分析,以期能够对于当前我国的反腐倡廉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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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名称不一,但盗罪无疑是古今刑事法律均极为关注的罪名,今人也习惯于以财产性犯罪来理解传统中国的盗罪。然而,在中国文字初创之时,“盗”其实是泛指“不正”“不当”之义的词汇;至战国时代,才被相对明确地用来指称侵犯财产的行为,但其“不正”“不当”之义也并未完全消失。此种日常语义的多层次性也影响到战国秦至汉代的法律对盗罪的设计,使盗罪一方面以非法取财为主旨,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超越财产性犯罪之概念限定的可能,从而表现出一定的含义复杂性。至魏晋南北朝,立法者们虽试图对盗罪予以分化或净化,但由于“盗”字的日常语义依然具有多层次性,作为法律术语之盗罪的含义复杂性也无法彻底改变并最终遗留在唐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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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是后人给与唐永徽年间开始修撰的《永徽律》及其《律疏》的名称.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发展的成熟期.仅此一朝制定了多部法典,据《旧唐书·刑法志》的记载,先后颁布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律疏》《、开元律》及其《律疏》等.此外还有其他多种法律形式.其中《永徽律》及其《律疏》是唯一现存的唐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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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孙玉荣唐代刑法中的“赃罪”是现代刑法上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犯罪的合称。我国古代历朝为维护其统治,十分注重对“赃罪”的惩治。唐代积前朝之经验,在刑事立法上对“赃罪”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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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世纪中叶,中国北宋制定的《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中华法系律典承启、发展不可分割、不可中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历史上首部镂版模印的成文法典.《宋刑统》不仅"终有宋之世,用之不改",而且对封建法律集大成者的《唐律疏议》之继承和延续,对辽、金、元各代立法之影响,亦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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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说: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纵观历朝历代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范官吏行为,打击官吏犯罪。坐赃罪作为规制官吏贪污犯罪的一种重要罪名,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唐律疏议中有关坐赃罪的规定为核心,对坐赃罪的发展变化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分析总结其各阶段的特点,主要从唐朝坐赃罪的相关条文中挖掘出为今所用的几点立法借鉴,以期为我国当代反贪立法提供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