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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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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2009年3月直至2009年12月案发,被告人刘某波、陈某钢、程某郊,张某英、刘某亮、王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或者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聊天、发送电子邮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分别或者伙同从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谢某冲、等人处购买或获得手机、座机通话清单,手机、座机机主信息、户籍信息、汽车档案、手机定位信息等多种类的公民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应对这一社会现实问题,《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三个具体罪名。本文通过对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该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针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公民个人住处的范畴作出界定,详解其来源条件和违法条件,并试对情节严重标准作出设定。  相似文献   

3.
当前,因个人信息被侵犯而引起的频繁的骚扰电话、短信干扰着公民的正常生活;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的绑架、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相似文献   

4.
常青  张莉 《法制与社会》2012,(35):88+94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自确立以来,司法机关已经处理了多起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然而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弊端,各地基层司法机关对该罪的行为方式、危害程度判断标准不一,在具体问题的认定上存在模糊性,因而有必要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供司法机关适用借鉴。  相似文献   

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刑法修正案(七)》适时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由于本罪采取的是情节犯的立法模式,且理论上对此缺乏应有的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炉,致使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颇感困惑。为此,有必要在考察情节犯基本原理与本罪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采取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相结合的解释模式,将本罪的"情节严重"明确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7.
《法庭内外》2010,(11):12-14
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跟踪偷拍婚外情,并在网上买卖公民信息,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2010年9月1日,这起私家侦探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首例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相似文献   

8.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虽然表明了我国在打击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上的立法决心,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却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论争。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以及非法获取这三个概念。通过对190件案例样本的微观分析发现,理论界与实务界、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上述问题上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司法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为此,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分析借鉴样本判决与理论成果,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完善。  相似文献   

9.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但应该排除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部门规章之外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作同样理解。确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涉案公民信息的计算规则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提供者单方明知使用者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以本罪论处;提供者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双方有通谋时,提供者构成本罪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实施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0.
丁嘉  李鹏  杨佳 《法制与社会》2014,(7):278-279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上不需要具有营利之目的,犯罪客观方面,其手段多样化,行业化。目前查办身份信息犯罪,存在证据固定难、情节严重判断难的情况,亟待进一步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1.
2011年8月5日。身着绿色囚衣的23名犯罪嫌疑人齐刷刷站在被告人席上,随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长徐辉长达40分钟的宣判。这个犯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项罪名的团伙.引爆了中国最大的“出售个人信息罪第一案”。  相似文献   

12.
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可有效遏制当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现象,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较复杂。情节严重的认定要采用多因素分析法,要从侵犯的信息数量及行为次数、信息隐秘程度、信息扩散时空范围、被害人精神伤害及物质损失情况、被告人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3.
薛培  周利 《中国检察官》2013,(14):24-27
本文案例启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非法登陆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系统中存储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同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但从犯罪目的和客体看,行为人非法获取房源客户信息的目的在于通过出售、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因此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15.
南网 《政府法制》2013,(19):51-51
据报道,2011年至2013年5月底,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已对5《)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者提起公诉。对9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者提起公诉,至今已有55人被法院宣判获刑。  相似文献   

16.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有冒用型、擅自使用型、伪造、变造型三种客观表现形式。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够囊括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这一新类型,不宜再单独为其设置一个新罪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部,宜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设置。在罪状方面,应当明确前置规范的范围、非法使用行为的边界以及罪量上的要求。在刑罚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定刑应适当高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两种行为类型。  相似文献   

17.
4月20日以来,公安部部署指挥20个省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取得了重大战果。截至目前,各地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936人,依法刑拘978人,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44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024起。  相似文献   

18.
孔力 《检察风云》2013,(7):48-49
近年来,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为此,公安部先后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3年1月14日,两次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获取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动,一些犯罪分子纷纷落网。2012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一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万多条、牟利6万余元的警察被判处拘役。  相似文献   

19.
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且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无法有效防范,因而具有刑事规制的必要性.但当前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制该行为,而是采取"被动性附随打击"进路,以期通过惩处关联犯罪而取得打击非法利用行为的附属效果.这种进路具有未单独评价非法利用行为、过度依赖关联犯罪、部分情况下导致罪刑失衡的固有缺陷,因而需要...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公民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情节严重应该从交易金额、信息份数、侵权次数、信息用途、对被害人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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