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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管理公司简介及其特殊法律地位 八十年代以来,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处理危机性金融机构的传统做法主要有:由中央银行或政府注资救助,包括由监管当局、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接管;由其他机构全盘收购或吸收合并;放宽政策限制,对危机机构进行政策挽救;对危机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等。但是,对于因出现大面积不良贷款而引发的一国系统性金融危机,就必须采取特殊办法尽快解决,因为拖延越久,代价越大。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专业优势和特殊法律地位,重组、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既有利于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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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管理公司简介及其特殊法律地位 八十年代以来,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处理危机性金融机构的传统做法主要有:由中央银行或政府注资救助,包括由监管当局、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接管;由其它机构全盘收购或吸收合并;放宽政策限制,对危机机构进行政策挽救;对危机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等。但是,对于因出现大面积不良贷款而引发的一国系统性金融危机,就必须采取特殊办法尽快解决,因为拖延越久,代价越大。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专业优势和特殊法律地位,重组、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既有利于实现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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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退市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7,(12)
商业银行退市对于增强金融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具有积极作用。但银行破产有两个例外:一是银行"太大不能倒";二是银行倒闭可能造成系统性危机,危及金融业的稳定。各国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方式较多,但处置程序大体是一致的,即开始尽力拯救,拯救无效的情况下再考虑退出。我国应改变金融机构"隐性的行政性安全保护网"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商业银行退市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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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法律机制,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免于清算,是目前各国法律界特别是破产法界的重要课题。现有拯救机制并不能完全满足困境企业复杂多样性的客观要求。预先重整程序正是适应建立多元拯救机制客观需求的一种新型拯救机制,它既不同于非破产重组,也区别于传统的破产重整程序。我国破产法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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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份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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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4年 1月 6日 ,国务院宣布动用 4 5 0亿美元外汇储备资金注资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但这明显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与规则存在直接冲突。文章在对外汇储备注资国有商业银行行为进行检讨的基础上 ,阐述政府在参与经济活动中理应树立“角色不得错位、利益不得冲突、人人可 (被 )问责”的法观念 ,真正依法行政 ,以此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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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红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328-343
自组建起,CIC在国外的争议中已经历了四个年头。反思CIC的投资行为的正当性,以消除西方国家政府和学者对其投资动机的非商业性的担忧,成为我国政府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尽管按照公司章程,CIC是根据国有独资公司模式建立的SWF,但经认真分析,我国现有的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境外投资、外汇储备经营的法律、法规均很少能适用于CIC。对此,国家应当通过创新立法,以专门法模式规制CIC及其子公司——中央汇金,明确其法律地位,授予CIC外汇储备经营权,规范CIC投资路径,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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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市场经营的转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五年过渡期的到期,外国银行开始渗入国内市场,使国内银行业问的竞争愈发激烈。作为由国有专业银行转轨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和贷款不良率高是其受外国商业银行冲击的“软肋”。国家近年来通过财政注资以及不良资产剥离。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营运能力和经营活力。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良贷款仍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主要包袱之一。如何降低不良贷款以及控制不良贷款,是当前各国有商业银行思考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是试从法律的角度,通过对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风险分析,以及对国内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缺损分析,寻求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即完善金融立法,强化各种法律法规在金融活动中的保障作用,通过法律控制,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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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行政行为对国有企业兼并的干预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兼并是供助于行政行为而兴起的,其立接动囚是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和消灭境内亏损企业,这就决定了在国有企业兼并过程中,政府的行政行为对兼并的成败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政府直接干预下的国有企业兼并在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拯救亏损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合理配置资源及推动市场发育等方面确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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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西安市商业银行战略引资与财务重组工作已获得圆满成功。在西安市委、市政府的主导与政策扶持下,在中国银监会和陕西银监局的监管推动和大力支持下,经过近三年的艰苦努力,西安市商业银行战略引资及财务重组已完成全部交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西安市财政局战略入股西安市商业银行,使西安市商业银行总股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同时全面实现了财务重组的各项预期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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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持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及其特征分析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扩大企业融资能力的途径之一。但是由于其风险大,商业银行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政府的支持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根据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角色和作用,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方式类分为四种模式,通过比较研究,对每种模式的特点、成效及不足进行了实证分析,并进而对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作用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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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性业务之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是否允许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相互交叉、相互渗透,不仅是金融领域中的一大争论热点,也是金融法的研究对象之一。在实践中各国一般采取以下两种体制解决这一问题:综合性银行业务制或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离制。前者以德国为代表,其支持者认为,该种体制能增进银行的效益;后者以美国为典范,其支持者认为综合机制并不利于保护银行及其客户的利益,而且易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1995年我国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央行和商业银行各自的地位和职能。比如,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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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法是对在市场自由分配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家对市场经济采取适当的干预和调节,即宏观调控,是保障市场经济机制正常运行,弥补其缺陷的有效措施。这一政策主张的理论基础源于著名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说和货币理论,即放弃自由放任的原则。实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刺激消费,增加投资,以保证社会有足够的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实现这一理论的最好实证,就是美国罗斯福政府面临30年代初美国大批企业破产、股市崩溃又导致大批商业银行连锁倒闭的严重经济危机,采取了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