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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陕甘宁边区的婚姻立法,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婚约的适度保护,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尤其是对童养媳的坚决取缔以及对寡妇再嫁的支持和保护,使婚姻自由原则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实际相互契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档案,为我们考察陕甘宁边区处理婚姻纠纷的实践与经验,提供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一项具体的法律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保持一致,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灵活地予以调整。司法档案具有帮助理解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反映制定法命运、解读立法内涵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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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我和老张结婚之前,白纸黑字说好了的事,怎么如今我才把婆婆和老张伺候走了,你们哥儿几个就来要房子?”说起这场官司,郭金花气愤不已.
嫁残疾夫约定房产
郭金花是从山西嫁到北京的媳妇.此前,她有过一段婚姻,丈夫在女儿小南6岁时死于交通事故.为了不让女儿受委屈,郭金花独自一人承担起养家的重任,没有再嫁,直到小南长到16周岁外出求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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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保护既包括结婚自由的保障,也包括离婚自由的保障。婚姻自由的目的是婚姻幸福,法律也保障了婚姻幸福。婚姻幸福需要社会的关怀,并需要社会形成健康的婚姻观,重要的是,人们要为实现婚姻幸福而共同耕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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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婚约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却有着深远的历史。我国法律对于"进入婚姻"以及"结束婚姻"的纠纷的规定日渐完善,却对于"走向婚姻"的纠纷方面只字未提,这不能不算是一种漏洞。也正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缺乏对婚约的有效规定,而其又极其具有民俗性和普遍性,所以由婚约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近年来不断攀升。完善法律对于婚约的规定,明确婚约的效力,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秩序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意通过对于我国婚约制度现状以及各国婚约制度发展进行剖析,探究完善我国婚约制度的道路,为我国婚约制度的深化与成熟尽一份薄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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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从原始的性爱中净化而来的。幸福美满的婚姻是人们向往并为之追求奋斗的目标。然而,失败而不幸的婚姻还是象幽灵一样,不时地出没在人们周围。既然有婚姻的失败和不幸,就有解除这种失败和不幸的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讲,离婚是一种进步的和道德的行为。由于婚姻是个法律概念,男女两性间的结合需经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因此,一旦男女两性的婚姻成为失败和不幸,也必须由当时的社会制度予以确认,即表现为法律上的确认。一经确认,原有的婚姻关系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婚姻的解除,或者说男女的离异就成为现实。那么,什么样的婚姻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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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法律都对婚姻进行直接而明确的干预,这其中便不能缺少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中也设立了此项制度,并采取了兼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本文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阐述了我国《婚姻法》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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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后期妇女在贞节观、择偶、离婚再嫁权及家庭地位等方面都出现了与前期截然不同的表现,妇女婚姻地位由先前的相对较高转为之后的比较低下。本文认为唐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变迁主要受经济政策、思想文化、女性教育和统治者民族渊源、心态等四个方面变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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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圆满对社会意义重大。可如今社会上摧毁婚姻基础的不良现象屡屡发生,其中最具摧毁力的就是"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而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对婚姻保护存在不周。为顺应形势,本文将就受害配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讨。本文将提出我国应设立配偶权,使受害配偶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当然,在维持我国现行法律稳定的情况下,也可对"名誉权"进行扩大解释,认为"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是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以此支持受害配偶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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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香港地区存在一定数量的根据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结成的旧式婚姻。按照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在这些旧式婚姻中,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平等,尤其旧式婚姻中的妇女经常处于弱势。香港法律在《婚姻条例》第38条生效以前,一方面在原则上承认旧式婚姻的存在,另一方面不断通过重新缔结婚姻等立法和司法手段,对旧式婚姻的法律管辖、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保障旧式婚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生效以后,在禁止旧式婚姻继续发生的同时,对于旧式婚姻下的妇女,特别是年事已高的老年妇女,也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法律济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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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白启娴以大学生嫁与农民为妻的“英雄事迹”被誉为“反潮流英雄”,而名扬天下,红极一时。耀眼的光环遮住了她那段刻着时代烙印的不和谐的婚姻,此后她在沉浮不定的变幻中有苦难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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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登记制度是非婚同居产生的制度条件,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非婚同居制度与结婚登记制度可以相得益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婚姻法价值导向,但并没有动摇婚姻的主流地位,破坏家庭法目标的实现。婚姻危机无法缓解,并不能因此归责于法律承认和保护了非婚同居,而应正视和反思婚姻制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排斥婚姻制度,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自我延续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应将婚姻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赋予婚姻与非婚同居不同的待遇,婚姻家庭模式的主流地位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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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婚姻和家庭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后 ,就和人们的生活结下了不解之缘 ,人的一生都离不开婚姻家庭。由婚姻和血缘关系所构成的家庭 ,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乃至生产单位 ,是社会的细胞。以婚姻为前提而构建的家庭 ,承担着生育、抚养、生活、生产、教育乃至社会保障等许多功能 ,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备受政治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及教育家的关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婚姻家庭的传统 ,历代王朝为此而制定了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法律典。近代以来 ,从孙中山领导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到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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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关系中男女平权主义得到伸张,夫妻有平等的贞操义务和权利。我国2001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且对重婚和姘居两种婚外性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唯独对通奸异常宽容。通奸与重婚、姘居一样属于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婚外性行为,对合法婚姻有很强的杀伤力。宽容通奸不利于婚姻诚信的彰显。重塑社会公众对婚姻的信心必须对通奸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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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婚姻法学界以及相关司法活动中争议较大,处理较难的问题。婚姻关系在社会中十分重要,更好的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本文结合事实婚姻效力在我国的演变,相关法规以及不同法律的相关规定,试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由于我国目前事实婚姻仍然存在的现实状况,完全不保护"事实婚姻"这类婚姻关系是不可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出于对当事人人权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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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为了满足繁衍后代,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类发展始终的。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的规定婚姻的定义,但从婚姻家庭法中不难看出,对于婚姻的定义一般有两种说法,一是"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全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二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婚姻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要形成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就要在法律上进行登记公示,所以未经登记的婚姻不是婚姻,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泛、民族众多、人员复杂的国家里,不可避免会出现事实婚姻的状况,也即在并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其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状况。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具有内部矛盾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