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95 毫秒
1.
我们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由此,假释的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可以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同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也应当因行刑实践的需要而重新规制。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对下列两类罪犯也应不得假释:  相似文献   

3.
一、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考核,需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根据刑法的规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假释的实质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实践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仅是司  相似文献   

4.
死缓犯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康东方年初,笔者从某法制报中看到一条赫然醒目的标题:《死缓犯×××被依法假释》。读后,觉得有必要正视听,明法理。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止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服刑人陆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对此,有一种意见认为,陆某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刑期应从死缓执行两年期满之日起计算。请问,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如何确定其执行日期?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曹现革曹现革同志: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罪犯减刑、假释权益。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罪犯假释的,要求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这都和无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有关。我国刑法对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计…  相似文献   

6.
郭政 《天津检察》2008,(4):23-25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假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假释是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发生的,三是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附条件不执行的是原判的剩余刑期,而不是原判的全部刑期。  相似文献   

7.
所谓假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与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变更原审判决、缩短监禁期间、改变行刑方式的制度体系。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使罪犯悔过自新、便于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监禁成本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假释制度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假释制度自19世纪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被纳入刑罚执行制度以来,倍受各国…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建设性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提前予以释放的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假释具有调动罪犯内在力量进行积极改造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  相似文献   

9.
假释起源于英属殖民地澳洲的释放票制度,最初只是对个别服刑好罪犯的恩惠,后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86条.它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下称漏罪);(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  相似文献   

10.
对死缓犯减刑后又假释的,能否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有关“特殊情节”的规定?编辑同志:对于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假释,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有关“特殊情节”的规定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请予解答。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新保,...  相似文献   

11.
据调查显示,我国监狱在押犯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押犯的假释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大量罪犯滞留在监狱内部,然而监狱现有的机构人员设置及经费却无太大改现,监狱的负担在加重。扩大适用假释的关键在于能否对假释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管,我国假释监管体系存在机构设置失当和衔接机制缺失等弊端,必须在尊重刑事执行规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2.
假释撤销条件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柳忠卫 《现代法学》2006,28(1):143-152
撤销假释是对假释犯不遵守假释条件的惩罚方式之一。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不分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和刑罚轻重,一律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罪犯尚有漏罪,不应撤销假释,而是应根据漏罪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假释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假释条件一律撤销假释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只有对情节严重的违反假释条件的行为,才应当撤销假释。  相似文献   

13.
我国假释制度两极化改革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两极化刑事政策导向下,西方国家的假释制度朝着严厉与宽缓两个方向发展。在严厉方面表现为选择性无害化的提出、三振出局法的出台以及实际刑运动的兴起等;在宽缓方面主要表现为中间制裁和强制假释。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两极化的假释制度,坚持对严重暴力性犯罪假释的限制,同时放宽轻微犯罪的假释条件,并创建多元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4.
目前有关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的法律规定尚不够规范,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存在很多问题。要规范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就应加快刑罚执行方面的立法完善,规范保外就医等执法行为;建立统一的保外就医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改变当前鉴定机构的乱、杂局面;针对保外就医出现的新情况,建议尽快构建《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15.
假释适用的例外性规定的实质是在假释制度的公正与效益价值产生矛盾时的价值取向问题。公正和正义在任何时侯都应当成为假释制度首要的价值诉求,因而假释的例外性规定是不合理的。从国家的立场和功利的角度分析,假释禁止性规定的设立有其现实的合理性。但从刑罚发展的历史趋势分析,假释禁止性规定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在将来对刑法进行修订时,应取消假释的禁止性规定。  相似文献   

16.
张传伟 《政法论丛》2014,(6):136-142
中央政法委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了备案审查程序。但对备案审查的性质、标准、方式、效力、救济途径和适用依据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学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争议。分析后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备案审查的性质应为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行政/司法审批;建议备案审查采取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标准;备案审查的方式,可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采取列举式,其他罪犯采取抽举式;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应具有改变决定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的效力;对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服的,应分别赋予被审查机关和因此受到影响的罪犯提起复查的权利;备案审查的依据应根据《意见》的精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规范法律文件;对同一案件,应由做出裁决的机关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报请备案审查,而不是相关机关分别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17.
"宽"的理念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假释本是该政策中"宽"的理念体现,但因我国刑法对假释适用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宽"的理念并未真正体现出来,为此,有必要在假释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方面对假释立法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8.
曾亚杰 《时代法学》2008,6(2):68-74
无期徒刑因不需要剥夺犯罪人生命即可永久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特点而比死刑有着公认的优势。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施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大大削弱了刑罚的严肃性及权威性,并使人们对无期徒刑丧失了应有的信赖感与认同感。对此,我们可以根据犯罪人案件性质、犯罪后果、判决确定之日的年龄、有无劳动能力、悔改表现等因素来分别适用不同的减刑、假释标准;提高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增加有期徒刑中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目的为探索当前我国保外就医的特点,揭示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为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同时探讨保外就医的审查过程中法医学鉴定的必要性。方法两名研究人员从1992—1997年6年期间的司法鉴定资料中筛选出与保外就医有关的法医学鉴定案例,三名研究人员根据既定条件确定研究对象,并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符合条件者共54例,主要年龄范围为20—50岁,罪名分类发现经济性犯罪明显多于非经济性犯罪,前者51例(94.4%),后者3例(5.55%)。提出保外就医申请的理由以单纯病名和主要症状者居多,少有提出辅助症状者,法医学鉴定表明检查结果与申请理由一致者为14例(25.92%),不一致者为40例(74.04%);进一步鉴定揭示患有疾病确需保外就医者仅为3例(5.55%),而无需保外就医者高达51例(94.4%),其中无病者32例(59.25%),夸大病情者19例(35.18%)。结论本研究提示当前保外就医中犯罪装病、夸大病情等现象明显严重,这与保外就医所经历的中间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有关。因此,单纯以医疗系统进行保外就医鉴定是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  相似文献   

20.
《Justice Quarterly》2012,29(2):229-257
Offenders who violate their conditions of release (parole violators) pose a threat to public safety and a unique challenge for parole officials. Historically, parole officers have simply revoked the parole of these offenders and returned them to prison; however, increases in state correctional populations have forced many jurisdictions to experiment with sanctions administered by parole officers in the community. Community‐based sanctions are sanctions administered by parole officers as consequences for noncompliance with release conditions that are ultimately intended to reduce parole violators’ odds of recidivism. Yet, the effects of these types of sanctions are still relatively unknown. Drawing from perspectives on formal an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this study involved an examination of the effect of community‐based sanctions on parole violators’ odds of recidivism. Findings revealed that formal controls such as community‐based sanctions that were applied with certainty, severity, and in a swift manner along with informal controls such as measures of offenders’ stake in conformity had effects on parole violators’ odds of recidivism and time to recidivism.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