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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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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犯罪的成因及其控制对策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文莉 《法学评论》2007,25(6):110-115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价性以及犯罪成本相对较低是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利用刑罚遏制环境犯罪必须严格把握在刑罚成本不超过预期刑罚收益的限度和范围内。根据刑罚边际威慑效用递减的规律,投入的刑罚所产生的边际威慑效力等于所投入的边际刑罚成本是环境犯罪刑罚控制的最佳点。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控制对策:适当扩大环境犯罪圈;尽量利用罚金刑;增设环境犯罪的资格刑;努力提高环境犯罪刑罚的确定性。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设置不尽合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刑罚类别化的观念来指导知识产权罪的刑罚创新。刑罚类别化是在认识和分析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定本质和主要原因的前提下,提出的用以指导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观念性认识,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指导和预测功能。针对具有特殊性质和原因的知识产权犯罪,刑罚类别化的模式安排应当是:优先适用罚金刑,必要时补充适用自由刑,严格限制适用资格刑。知识产权刑罚类别化具有公正和效益性价值。  相似文献   

3.
吴玉萍 《政法论丛》2014,(4):129-136
在民生时代,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应当以民生刑法为指导来进行配置.在刑罚配置强度的确定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以国家刑法为导向,在定性错误的基础上强调重刑,存在诸多弊端;根据民生刑法,应当运用社会控制模式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刑罚,顺应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逐步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在刑罚配置种类的完善上,根据民生刑法,应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将货值金额作为罚金刑的适用基准,采用倍比罚金制,提高罚金数额,设定最低数额,对犯罪单位配置较犯罪自然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高的罚金数额;根据民生刑法,应增设与食品安全犯罪相配的资格刑刑种,这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需要,是禁止令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4.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处刑罚的标准,它包括适用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幅度,公正合理的法定刑设置是确保刑事司法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但长期以来,由于理论研究的程度不够,致使我国刑法分则法定刑的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尽管经过1997年刑法的修订.刑法分则在法定刑设置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法定刑的有些规定仍不符合确定性、合理性、明确性的要求,在某些方面有意无意地设置了追究犯罪的障碍。影响了我国刑罚的目的、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姜忠 《法学论坛》2008,23(2):126-130
刑罚效益是指刑罚的设置及其运行给社会生活所带来的预防、惩罚和改造犯罪的直接效果以及由此进一步地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产生的间接效果与国家为设置、实施和执行刑罚所投入的资源成本之间的比值.其基本要求是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取得最大的刑罚效益.刑罚效益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刑罚创制要强调刑罚的有限性和严厉性;刑罚裁量应注意刑罚的公正性与节俭性;刑罚执行则应坚持一体化原则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杜雪晶 《河北法学》2011,29(5):124-131
中国非刑罚化的进程有其独有的特色。从清朝末年开始,教育刑理念与刑法人道思想就已在中国刑法中发端,这为非刑罚化提供了前提。1979年刑法体现了非刑罚化在中国的渗入,而其与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理论比对为中国非刑罚化的外延厘清提供了条件。  相似文献   

7.
刘守芬  韩永初 《现代法学》2004,26(3):98-105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现代刑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但是,关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仍需进一步加以研究。过去,学者们往往从某些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论证使这些行为非犯罪化的合理性问题。本文认为,使一些行为非犯罪化的主要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刑法能否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另外,有些学者认为报应刑理念是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相冲突的,要实现犯罪化、非刑罚化必须放弃报应性理念。本文认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与报应刑理念并不冲突,用报应刑理念完全可以解释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8.
刑罚种类与刑罚体系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只拥有一种刑罚方法,而是至少由两种以上的刑罚种类搭配而成一套刑罚体系。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罚的种类必然由刑法加以明文规定。我国在刑法总则中就明文规定了5种主刑和3种附加刑,此外,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通常也被认为是一种附加刑。其中,死刑:属于生命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属于自由刑,罚金、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属于资格刑。  相似文献   

9.
黄伟明 《法治研究》2013,74(2):32-41
刑法体系的构建应当有逻辑本位。刑法的历史是刑罚的历史,刑法的产生基于刑罚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区别就是刑罚。所以,刑法的本位应当是刑罚。在刑法的体系构建中抛弃刑罚要素会导致刑法边界的模糊和混乱。刑法体系的构建应当以刑罚观为价值指引,以刑罚概念为逻辑起点,用刑罚来约束和解释犯罪内涵,反对有罪无刑。刑法的扩张必须基于刑罚的必要扩张。只有坚持刑罚本位,才能塑造刑法的独特品格。  相似文献   

10.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使之与刑法相伴而生的一种刑事强制制裁手段.自从有了犯罪,也就有了刑罚.本文从刑罚的伦理性基础的视角,提出我国刑罚体系中死刑最终将被废除.建议将无期徒刑改为适用灵活,更能提高预防效果和改造积极性的不定期刑.重构有期自由刑,使自由行的制定和适用能够收到更显著的惩罚教育效果.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处罚与刑罚属于性质迥异而又密切相关的两种法律制裁措施。为了厘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可以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方面入手加以完善。一方面,统一立法的内容,实现行政处罚与刑罚转化程序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细化和调整两类法律的衔接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工作机制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樊文 《法学研究》2011,(3):112-137
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忽视或遗忘了刑法的特征与内在价值,高估了刑法影响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刑法一直保持着在功能化方向上的惯性,刑罚结构和刑罚适用面临着重刑主义的突出问题。我国的犯罪控制存在着惩罚主义的结构特征,然而惩罚主义的意愿和努力,并没能有效遏制犯罪规模和犯罪的总体严重程度迅猛发展的势头。在刑事政策和刑罚体系的主导思想没有做出重大调整前,刑罚轻缓化的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3.
梁凤荣 《法学研究》2009,(1):166-177
《吕刑》所反映的德刑并举治国思维及刑法制度与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刑法的构建。在法律思想方面,后世社会的明刑弼教、乱世重典及贤人执法理念与《吕刑》有渊源关系,在法律制度,古老的五刑、五听与赎刑也是后世同类制度的嚆矢。《吕刑》中关于上下比罪、简孚有众、其刑上备等定罪量刑原则又分别成为后世的类推、据众证定罪及重罪吸收轻罪等制度的示范。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种基本的刑事法律指导方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中早有体现;但是,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以数额为主导确定定罪量刑幅度法定刑的规定,存在诸多法律或技术上的障碍和困惑,以及对贪污贿赂犯罪处理上宽严失衡客观情况的存在,都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造成了困惑和尴尬,因此,完善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规范,并修改程序法以提高侦查机关依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能力,将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完善反贪工作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工作机制,成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王芳 《法学论坛》2020,(3):95-103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是一个制度集合概念,并与量刑密切相关。以5072份故意伤害罪判决为样本进行量化分析发现,通过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结案等不同途径实现的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力存在明显差别。其原因在于被害人满意程度是量刑阶梯设计的重要标准,而恢复正义为被害人满意作为量刑标准提供了正义基础。司法实践中应对刑事诉讼中积极赔偿对量刑的影响进行合理控制,降低不同类型民事赔偿对量刑影响的差异,推动"同案同判"的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16.
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利荣 《现代法学》2006,28(4):108-113
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相似文献   

17.
从刑法史的角度看,刑法规定存在着一个从个别立法到一般立法的演变过程。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分立是人类经验积累的结果,是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刑法总则固然重要,但离开了刑法分则,对不法行为定罪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刑法分则规范是犯罪分类的表述方式,刑法分则体系不仅是技术性问题,背后包含了一定的刑法价值理念。我国刑法分则除了对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以外,还包括一些刑法适用的引导性规定。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土地刑法规范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土地刑法规范存在立法目的以保护人类利益为中心,刑事法网不严密,以及个罪犯罪主体设定不合理、入罪门槛过高、司法认定困难等缺陷,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应予调整、完善。刑法应承认环境权益的独立性,并将其视为与人类利益并重的法益加以保护;还应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作相关修正。建议增设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征收不动产罪、破坏土地质量罪等3个新罪名,以弥补刑法保护的漏洞。  相似文献   

19.
刑法理论发展史上,经由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对立纷争,罪刑关系经历了从罪刑均衡到"人"刑对应的演绎脉络。我国当代刑法理论确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藉由刑事责任论的建构和充实,较为完美地实现了罪刑关系范畴中行为考察和行为人评价的统一。梳理从罪刑均衡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伴随刑法理论的发展,犯罪人逐渐实现从消隐到凸显的地位变迁。当代刑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日益重视行为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格特征的评价。以此为视角,我国刑法学应从理论上更加重视主观因素和行为人因素的植入,在实践中更加关注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和犯罪恶性的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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