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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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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是既判力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判决的既判力在一般情形下仅发生于当事人之间.这一原则不仅有助于纠纷的终局解决,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能够为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提供程序保障.作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确定判决对于诉讼系属后的承继人及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亦有效力.为他人之利益而作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对于该他人也有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既判力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的缺失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权益的程序保障方面存有重大缺陷,也造成了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混乱局面.应当完善既判力制度,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限制在确定判决既判力相对性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2.
郑晓曦 《法制与社会》2011,(11):120-121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理论基础。在现代诉讼法理论中,既判力是一个用以说明判决效力的基础性概念,既判力的意义及其规则是"解释现代民事诉讼判决效力圣经"。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功能体现在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诸多方面,在诉讼程序中完善了法的本质。然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以我们必须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既判力和民事再审这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认识到两者客观、必然的冲突,寻找两者相平衡的支撑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3.
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既判力是关于诉讼终结的诉讼理论,其中的既判力本质问题是在理论上说明既判力的效果来自何方以及作为什么现象来对待。关于既判力的本质,主要的代表性学说有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权利实在说、新诉讼法说、折衷说。既判力的本质,应当从既判力的根据和目的两个方面寻求答案,因此,既判力的本质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其依据在于国家的审判权,其首要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是为了当事人的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5.
"证讼"是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核心含义是"证实讼争"。在通常诉讼时期,证讼是指诉讼双方在裁判官面前对讼争事项的确定,意味着法律审的终结和事实审的开始,陪审员必须依据证讼中确定的争点进行判决、使针对同一案件的诉权消灭以及使新债代替旧债,这些效力构成后世"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的最初雏形。进入非常诉讼时期后,诉讼二阶段的区分不再存在,证讼的术语虽仍得保留,但仅意味着在法官面前的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其重要作用已成为明日黄花,其效力部分前移到起诉阶段,部分由判决替代。现代民事诉讼法中,区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的做法以及诉讼标的、既判力和诉讼系属理论等方面,无一不受到证讼制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与我国民事诉讼不同,德国民事诉讼法至今未确立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通过既判力主体相对性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内"和"执行外"救济措施以及另行起诉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障体系,因此德国并没有引入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强烈愿望。不仅如此,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虽然在第三人保护方面有积极效果,却对民事诉讼既判力体系、法律安定性及司法权威有明显破坏作用。分析与总结德国民事诉讼法在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也从另一个角度有助于我国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科学定位与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7.
王涛 《法制与社会》2011,(34):111-112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传统既判力理论认为既判力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而不及于判决理由。然而这一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弊端。由此,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了修正,典型代表有既判力扩张说矛口争点效。本文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诉讼实践,指出我国目前不宜赋予判决理由以既判力,合理的思路是,在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再赋予判决理由一定的拘束力。  相似文献   

8.
刘水莲 《法制与社会》2014,(13):112-113
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是连接民事诉讼法学各大理论的纽带,是民事诉讼法学各大理论的基础。本文通过对诉讼标的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界定,深入分析了诉讼标的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不同诉讼标的理论的既判力客观范围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进一步研究了诉讼标的理论对既判力理论发挥的基础性机能。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中的既判力及司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良骥 《河北法学》2002,20(Z1):160-165
既判力理论是诉讼法学中非常重要的课题,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此的研究却是刚刚起步。在总结借鉴民事诉讼法和外法域行政诉讼诉讼既判力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既判力的理论问题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一个试探性研究,主要从既判力的界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司法实践中的既判力四大块内容加以论述,希望对今后行政诉讼法学中有关既判力的研究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理论在维护司法权威,稳定社会关系以及实现诉讼经济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当然,既判力的存在并非绝对完美,再审便是为弥补既判力的价值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而设置的补充性救济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仍存在诸多问题,怎样在既判力理论的指导下构筑更加完善的再审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11.
萨维尼将民事诉讼法分为诉讼程序规范和实质诉讼法,并对之以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别,将实质诉讼法当作其创建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萨维尼以实体诉权理论(私法诉权说)为基础,运用动态分析方法,按照诉权与抗辩权、争讼程序(争点决定)、既判力、替代判决、权利恢复之顺序构建了实质诉讼法体系。从法系意识论上考察,实质诉讼法理论曾对法国法、苏联法影响甚极,又通过苏联法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理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没有着实接受苏联法学的实体诉权理论,以致沦为只见“诉讼程序”而不见“诉讼实体”的诉讼程序法学。本文藉萨维尼实质诉讼法理论之初介,图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之再定位,通过树立以诉讼程序和诉讼实体相结合的民事诉讼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民事诉讼法学,使之得以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时也为提升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品质作出其应有的学术贡献。  相似文献   

12.
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相似文献   

13.
既判力理论被视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后诉的拘束力。判决对诉讼对象的权利及法律关系作出的法的判断具有有权的确定力,这种效力相对于诉讼程序上的形式确定力而言,称为“实质上的确定力”或只对后诉产生效力,称为“既判力”,这种效力因判决的确定而  相似文献   

14.
谭振波 《河北法学》2003,21(1):154-156
既判力理论的核心在于拘束法院及当事人不得轻易动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以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法律的和平性。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不小的矛盾。合理解决这一矛盾要从探讨并运用既判力理论的本质和法律价值入手 ,提出综合性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之一,值得商榷,因为其对民事诉讼的既判力产生了过度的破坏,不利于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错误已经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救济措施,并能起到有效的救济,若再将再审作为其救济的途径,势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有违诉讼效益的原则.所以文中从既判力原则.诉讼效益、管辖错误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反对的理由.  相似文献   

16.
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鹏鹏 《法学研究》2014,36(1):150-170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17.
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关系 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产生,而所谓判决主文的判断亦即对于诉讼标的之判断。由于诉讼标的有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不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一般认为,采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大,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范围较小。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以实体法规定的具体实体权利为诉讼标的概念,以实体法律规范为识别诉讼标的之标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只能及于该具体的实体权利。因此,只要实体法上规定  相似文献   

18.
定期金给付判决是根据判决基准时判定的事实对未来预测而作出的给付判决,因而该判决可能与将来实际情势产生重大差异。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相应调整”和“作为新案受理”,但在制度设计上忽视了前诉与后诉之间的牵连关系,致使出现系列理论和实践难题。相应,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变更判决之诉这一特殊诉讼程序,来对原定期金给付判决进行修正,解除其部分或全部既判力,给予权利人以提出新主张的救济机会,追求实质公平。在此,可以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在既判力理论视角下构建我国变更判决之诉,为在情势变更情形下调整定期金给付金额提供程序保障,以实现定期金给付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9.
论诉讼标的的定性与识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标的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学说浩繁,观点庞杂,至今尚未形成众说归一的局面。不可否认,诉讼标的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这一方面是由于无论是法院从事审判活动,还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围绕诉讼标的这个中心来展开;另一方面,诉讼标的问题的解决,也是解决诉的制度,判决的既判力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等诸多问题的理论前提。一般认为,诉讼标的理论是关于诉讼标的的含义和性质,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及诉讼标的与其他相关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的理论观点,其中,诉讼标的的定性和识别是其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20.
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再审制度是为了纠正已有既判效力判决的瑕疵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这意味这再审制度往往会对既判力造成威胁。本文将在阐明分析既判力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作者对我国再审制度改革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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