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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理论认为,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①,理由是前者基于物权而产生,后者则基于债权而产生,由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应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此存在这样一个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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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排他效力与物权优先效力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物权效力。物权排他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斥同一内容的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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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者肯定了物权的优先效力,但对民法基本原则存在一些分歧,分歧主要表现在,对优先效力的内容和表现的分歧,物权优先效力的关系等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各学者对民权优先效力的不同观点。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给出自己的理解。就物权效力得四种效率;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进行分析,将重点探讨物权优先于债权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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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及其效力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动产担保物权并存的四种情形及其效力关系进行了探讨。同类担保物权并存时,在效力上应实行“设定优先”原则;不同类担保物权并存时,其优先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转担保物权与原担保物权并存时,应以转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应以优先权的效力为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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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种类,一般认为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海上运输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船舶与货物。因而,担保物权在海上运输中主要表现为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及货物留置权。下面分别做一论述。 一、船舶优先权 (一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船舶优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目前,学者们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多种定义,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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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采取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方法。此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并非意味着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相反,交付后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尤其是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下,登记应当优先于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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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区分物权和债权,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明确物权的长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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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之考量
不动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赋予了不动产租赁权优先於一般债权的物权般的优先效力,立法究竟出於何种考虑不无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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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房屋租赁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只是赋予了房屋租赁权部分物权效力,即优先效力,承租人受到的保护程度比较低,这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立法有必要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赋予房屋租赁权物权的绝对效力,即将房屋租赁权规定为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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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优先请求权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这种优先请求权就其法律性质来说,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它的产生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且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具有对抗善意的船舶受让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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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请求妨害人或法院排除妨害 ,恢复对物正常支配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来源于物权 ,但却独立于物权 ;因物上请求权特殊的行使条件、目的、方式而与债权请求权相异。从督促权利人维护权利及整个社会经济有效率的发展和进步等因素考虑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应有时效的限制。权利人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如果发生与其他权利的竟合 ,物上请求权应有优先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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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秩序体现为财产关系上的“到此为止的安宁”。存在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具有内部性的侵权、合意、或者对合同的效力评价等因素,是物权秩序形成的主要障碍。因此,通过限制意思自治、设定做成外观与查询公示的法定义务,以及通过公信原则、强制有效与相对不生效的效力评价方案,并借助无因性法律技术,具有社会性并超越交易相对性的物权秩序得以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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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物权的理论问题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准物权较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命名优点明显。观察和界定准物权的客体 ,宜采取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变化的方法。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大多具有复合性。准物权的产生离不开所有权这个母权 ,也时常需要行政许可 ,前者起“遗传”和“分娩”的作用 ,后者具有“催生”和确认的功能。准物权客体之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准物权的母权。准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但有特殊性 ,物权的追及效力极少适用。关于准物权的单行法总体上属于行政法 ,但它们建构的基石却是准物权。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未从渔业权、狩猎权的层面规定 ,使其行政法规范的大厦不稳 ,存在结构性缺陷 ,立法目的反倒不易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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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偿债务同时存在 ,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税收优先权一旦与担保物权竞合 ,则必然发生冲突。本文首先认为 ,我国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基准判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 ,会导致抵押权和质权的目的落空 ,因此该基准应改为纳税核定时间。其次 ,留置债权的效力不受纳税核定时间的影响 ,应改为优先于税收受偿。再次 ,税收优先权与私法优先权的协调 ,应分门别类地进行 ,税收并无必然的效力优势。最后 ,税收征管法可以理解为有关税收优先权的一般法 ,海商法、破产法、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特别法。只是破产程序中将担保物权之效力绝对置于税收优先权之上 ,其合理性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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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本文作者认为物权的重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可成为权利的客体,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连同租赁权等形成权利群。它们是物权法规制的重心。配置妥当这组权利群,处理适当上述关系,尤其是协调好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既是物权法内部和谐性的需要,也是一定社会理念的体现和对立法技巧的检验,因而,制定我国物权法必须重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