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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许霆案中酌定减轻处罚情节适用问题引发的一些思考,检讨了我国刑法中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提出应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存在的法律和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刑法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法律依据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简略探讨了酌定情节减轻适用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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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剖析许霆案,并以许霆案为立脚点解读由罪刑法定原则延伸的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和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辩证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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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视野下传统工具主义刑法观之价值超越——对“许霆案”有罪判决的批判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涵。许霆无罪是贯彻和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许霆案”有罪判决的根源在于传统工具主义刑法观偏颇运行。超越传统工具主义刑法观,必须以维护人性尊严为前提,以树立目的权利观为核心,重新建构刑法机能的价值序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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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许霆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错误的。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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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入选"2007年度十大影响力诉讼",《南方都市报》高呼"许霆案重审判决,胜利属于法律",可是本文认为所谓的"胜利"一点也不属于法律,许多法律问题也没有"胜利地结束"。文中以许霆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构成盗窃罪为基点,拟从许霆案一审到终审的过程和结果中,反思我国刑法的谦抑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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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重审宣判,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是,本案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其关键在于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行为。本文将重点分析"秘密"与"窃取"的构成要件,指出在本案中,许霆的行为与之并不相符。最后,本文指出,本案的根本缺陷是判决书说理不足,从而严重与直接削弱了该有罪判决的信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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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在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争议,究其根源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在衡量犯罪时不精确性所导致的,在维护好罪刑法定原则下寻求妥当的解决方式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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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许霆盗窃ATM"一案作了全面的分析,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ATM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许霆是否构成侵占罪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同时提出了对于盗窃罪以及我国刑法改革的几点建议。本文既从法律的视角讨论了许霆一案,也从社会的角度对该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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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反制定罪论高举实质正义的大旗,强调量刑对定罪的反作用。然而认为该理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批评比比皆是,目前学界主要存在滥用司法权、突破构成要件限制以及违反传统的罪刑关系这三个批评意见。抽象意义上的滥用司法权以及违反传统以罪定刑的观念无法形成有力的批评,但量刑反制定罪不能突破构成要件的限制,在此前提下的量刑对于定罪的反作用正是该理论的合理性所在,这种解释论意义上的量刑反制定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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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ATM机取款一案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对许霆的行为定性并无不当,只是在量刑上脱离社会效果.忽略法律与情感的协调。鉴于目前立法滞后性带来的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在重审时,应该考虑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之下选择一个适当的有期徒刑对许霆进行处罚.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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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许霆案中的法治信息与专业要求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在明知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事后携赃款潜逃,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案的一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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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2):126-128
当下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同时存在,假定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发生后,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应当定罪量刑,但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并没有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甚至没有进入国家刑事诉讼程序。那么,罪刑法定与刑事和解之间是否存在着冲突与统一?两者究竟是什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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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许霆案判决提出以下几点商榷意见:一是许霆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二是如果许霆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定为何种犯罪行为;三是自动取款机是否可以代表银行的意志:四是银行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怎样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