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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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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数股东权益回归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我国股份公司发展的进程。如何为少数股东权益提供切实、适当的法律救济,已成为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实体法上逐步完善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完善董事义务,强调董事的民事责任;强化监事会的作用,赋予监事会代表公司诉讼权,同时应规定监事违背义务对公司负有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股东代表诉讼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种诉权,它对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股东代表诉讼不仅涉及大量的实体问题,更兼具诸多程序规范之特质。本文试图以程序法为中心,研究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及法院在此类诉讼中的作用,旨在促进我国构建完善的股东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3.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法律将股东大会中持股份额占多数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确保公司经营决策之效率,建立合理的公司机关制度,保护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起着重要而有益的作用。但资本多数决原则不应被绝对化,否则公司的多数股东就可能依靠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上的优势而为所欲为,以至为了实现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防止公司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而为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历来为  相似文献   

4.
累积投票制的设立,可以通过增加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弥补直接投票制的不足,实现股东地位的实质平等。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控制董事会、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但是,由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缺陷,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其适用过程中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切实可行。同时。累积投票制度应慎重适用,并注重发挥其他配套制度的共同作用。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本愿。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中小股东权益保障问题在制度层面取得很大进展。然而受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以及政府对于资本市场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控股股东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通过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立惩罚性赔偿机制,规定集团诉讼制度,成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协会,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投资热情,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目前 ,我国理论界十分重视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但并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利益有从普通制度外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纠纷往往具有合同纠纷的性质 ,小股东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与全体股东间的合作关系有关 ,家族公司中还掺杂了婚姻、血缘等亲情因素 ,使得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而实践中 ,大股东滥权使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现象极其普遍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保障几乎是空白 ,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救济。我国急需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即赋予小股东某些特殊权利、规定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的义务与责任以及规定小股东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7.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保障股东权益的一种独特的法律救济途径,也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最后屏障。只有赋予股东派生诉权才能使股东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在认真分析借鉴外国股东派生诉讼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现代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试论相互持股现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 ,逐渐出现了不少相互持股现象 ,在政策上也得到了支持 ,对此理论界有的论者表示赞成乃至积极提倡 ,而有的论者则极力反对 ,分歧较大。为此笔者做了一些探讨 ,形成为下文 ,希望能加深对相互持股现象的认识。一、概念和形态相互持股 ,又称交叉持股 (Cross -share holding) ,有学者将之定义为 :“两个以上的公司 ,基于特定目的 ,互相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 ,而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① ;有的学者则认为“相互持股就是指一家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持有控股股东或者处于该股东控制链中的其他公…  相似文献   

9.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难以真正完全实现的问题,只要扩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注重在公司僵局中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诉讼方式以及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等制度和加强第三方审计,才能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问题,法律更倾向于公司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在个案中往往因公司多数决制度造成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问题.虽然法律为小股东设定了股份收买请求权及公司解散制度等救济途径,但此类规定更加侧重在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完整性的基础上再对小股东权益进行救济,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大股东压制行为是滥用权力且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根基,该种行为应由法律规制,而不能仅仅拘泥于“资本多数决”、“股权平等”等原则而对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事实视而不见,法律应持积极态度介入,强化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股东间实质的平等和自由.  相似文献   

11.
作为公司资本最重要和最本质的来源的小股东投资理应受到重视和保护,本文综述了我国公司存在的侵犯小股东权益的现象,提出了以维护效率和公平的同步性作为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阐述了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措施。  相似文献   

12.
上市公司收购会改变股东权益的现状,特别是会给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以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在这些利益主体中股东权保护尤显重要,尤其是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其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因而,有必要从信息披露、强制要约收购、股东表决权排除、反收购规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为了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我国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但法律并没有对股东代位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作出特殊规定,而是适用民事诉讼的通常收费办法,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收取诉讼费用。确立诉讼费用收取制度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诉,并制裁违法行为,减轻国家的负担。我国有关股东代位诉讼费用的收取,应当适用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采用按件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以鼓励股东代位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4.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立法对股东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能等作出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法律适用中的若干不足。面对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自己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决议 ,中小股东常因现行公司立法相关规定之空白而无能为力。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企业并购中法人治理结构之磨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如何按照分权和制衡的原则来管理公司 ,协调企业资本供给者和资本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治理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因所有权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关系的问题 ,在并购中 ,公司治理结构法律成本体现为因经理人员与投资者、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潜在利益不一致而对并购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争夺产生的成本 ,可能包括以下诸如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之诉、股东派生诉讼、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引发的成本。在企业并购中追求的1+1>2的效果 ,决定了如何对合并企业进行磨合成为企业合并成功与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评2005年《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因自身权益遭受公司、董事及控制股东不法行为的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公司出资人的身份而提起的诉讼.相对于派生诉讼而言,股东直接诉讼提起权对于股东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赋予股东诉权才能使股东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只有赋予股东诉权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通过增强股东权利和设定救济途径,保障投资安全,以达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一、资本多数决之缺陷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所持的股份成正比,股东持股愈多,表决力愈大。而从法律上讲,公司任何重大决策都是股东集体表决的结果,因此,股东大会中拥有控制权的多数股股东的意志往往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少数股股东产生拘束力。作为一项决议原则,资本多数决是随着股东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逐步确立的,它是股份平等原则在公司表决方式上的集中体现,不仅基本平衡了股东的利益关系,而且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提高公司决策的效力,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途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最近几十年的公司发展中,一方面公司股份日益公众化和社会化,另一方面控股股东不断借助于新的机制和形式强化或滥用大股东权力。在此情况下,应当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关法律机制,加强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直接诉讼权,并赋予代表诉讼提起权。  相似文献   

19.
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派生诉讼是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种有效的事后救济方式。本文在分析比较了几个国家和地区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原告股东诉讼后费用承担等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的运作情况和诉讼现状,对我国未来相关立法作了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20.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一)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显而易见的是,原告首先必须是受害公司的股东,即在提起诉讼时拥有公司的股票。至于诉因行为发生时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是否应当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以及该股东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要求,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 第一,持股数量与持股时间之限制。为了防止滥用派生诉讼,必须对持股时间与持股数量有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4条明确规定,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才有代位诉讼权。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持股时间为三个月以上,持股数量为其总数的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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