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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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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在刑法学领域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从宽处理和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两分法不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设置没有按照两分法给予区别对待。建议以两分法为基础,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附加刑的范围和不适用的刑种逐项在总则予以明确,并完善分则规定。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理论上有力的观点是否定说.其理由是,由于刑法第4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无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一直都肯定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缺乏正确的理由支持.否定说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界限,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含义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决定未成年人的责任时,首先应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根据其法定刑,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果不需要判处死刑,就是遵守了刑法第49条的原则.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引用第17条第3款就足够了,但是,在绝对确定的死刑的立法下,会出现制度的弊病,以及在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引用第49条,才能解决问题.但由于第49条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必须修正才能更好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上虽然有若干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规定,但依然比较粗疏,刑罚体系总体上并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开来。未成年人在无期徒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刑罚的适用中存在着一定争议和困惑。为更好地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在刑罚适用上区别对待。对未成年犯罪人,应禁止适用无期徒刑,限制罚金刑的适用,并建立罚金刑配套制度,以及禁止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决定,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和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我国作为缔约国必须遵守该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财产刑对教育、改善未成年罪犯的作用有限,而且有悖于刑事法治公平正义原则,故而不宜对其适用财产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缓刑、犯罪报告义务的规定,是进一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仍有立法完善的余地。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排除在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之外,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刑法理论通说,也与立法解释的精神相违背。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区别于其他犯罪人不同的刑罚处遇要求,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表达。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在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而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中,这也成为未成年人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规范表达,应当充分重视对“但书”规定的认识和运用。  相似文献   

6.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目前还不宜将此制度扩张适用于犯罪的成年人,也不宜扩张适用于所有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但可考虑取消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犯罪性质的限制,扩张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罪名;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虽然应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不应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适用的必备前提;为了更好地实现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建议将考察职能由现在的检察机关,转移给社区矫正机关承担;同时,可考虑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禁止令制度。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犯理应享有更多获得假释的机会和可能,以使国家处罚未成年犯的政策和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而长期以来,法院对假释案件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仅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请的材料作出裁定,故而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慎之又慎,通常将假释面控制得很窄,服刑的未成年犯很难获得假释。将听证程序引入假释案件的审理,给听证参与各方提供了一个表达意见和主张的机会,使被报请的未成年犯获得假释的机会大为增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当下,需要从立法和实践运作两方面对未成年犯假释听证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以域外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立法为鉴,我国刑法应当在立法模式、刑事责任年龄、适用刑种、刑罚裁量和执行等方面予以改进,以促进我国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立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9.
假释在刑罚中的运用成绩斐然,被誉为是近代刑法的宠儿。对于少年犯而言,假释不仅具有很强的法律激励功能,而且还是避免少年罪犯被监狱犯罪因子过度污染的有效机制。在比较法的视野上,在世界上有诸多国家或地区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了区别于成年罪犯的明确的假释立法规定及实践做法。可以看出针对未成年罪犯的假释已经成为一种普适性的价值体现,从而成为一种司法共识,这在我国也不例外,少年罪犯假释应当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构建的重点考量之处。  相似文献   

10.
本文旨在探讨减刑、假释制度在未成年人犯刑罚执行领域的建立和完善。作者认为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改造成果、减少重新犯罪上具有特殊的意义。文章比较了一些典型国家的减刑、假释制度,提出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减刑、假释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和执法上的困惑,并对减刑、假释制度应有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对未成年犯行刑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将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执行刑罚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并将引发未成年犯行刑制度的变革。在社区矫正未成年犯工作上应采取以下措施:修订《监狱法》,增加关于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规定 ;制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条例》;提高未成年犯适用假释的比率,不断发展完善社区矫正未成年犯工作。  相似文献   

1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采取附属条文的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并分散于《刑法》、刑法修正案和若干司法解释之中。从顶层设计来看,我国现行条文对未成年犯罪人已经足以达到教育、感化和改造的立法初衷,创设独立的少年刑法既无必要也难以操作。少年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防止被情绪化的舆论或者民意所牵制,对于刑事一体化的推翻与重建不能一蹴而就,应首先考虑能否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予以弥补,而不是依靠单纯改变刑事立法模式以适应现实少年司法的需求。在未成年人构罪问题上,应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准入门槛,平衡成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防治。从具体问题来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降低,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3.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处置,虽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表面上是一种最为直接、快捷的解决方法,但它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种类较少、司法适用率较低的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困境的分析,提出以"三层四类"为体系框架,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进行重构,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在立法上的零散以及法律规定上的重叠,进而确保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4.
青少年的刑罚适用需要面对平衡罪刑法定原则与青少年保护主义这对矛盾的难题。通过立法设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与死刑最低适用年龄的做法,固然在形式上为青少年刑罚的认定设定了"明晰"的基准,但又面临或者适用僵化或者易于擅断的新矛盾。单纯将青少年的年龄、成长经历等作为量刑情节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只有通过司法民主化,在青少年刑事司法过程中建构起有效的民意与表达机制,才能在罪刑法定语境下实现对青少年的有效保护。日本裁判员制度下青少年死刑适用经验为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是要确定"刑法中的未成年人",虽然刑法领域的"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刑法的规定中不同,但均依赖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得以确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本上确定了什么范围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什么范围的人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制度。从宽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担当的全部领域,该原则既是未成年人特殊性在刑事法领域确认的基本标志,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基本前提。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立场是侧重于保护还是侧重于惩罚,直接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累犯制度、刑罚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构。在有所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潮流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与提高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并存,预示着惩罚和保护双向强化的趋势。单向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场并不彻底的基本态势,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直接与世界潮流对接提供空间和机会。应当立足于我国在刑事领域全面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再审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直接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罪犯是个特殊群体,需要予以特殊的立法和司法保护。本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若干思考和建议,期望我们的少年审判司法实务早日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和刑罚制度可依可据。  相似文献   

17.
朱壹 《法制博览》2014,(2):78-79
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要求刑罚的轻缓化,并且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了世界的趋势。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保障人权、保护社会、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树立社会法律信仰。我国要实现刑罚轻缓化,必须改变重刑刑罚结构,减少死刑的规定和适用,缩小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扩大罚金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多适用假释、减刑、缓刑的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未成年犯非监禁刑执行机制构建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未成年犯,应最大限度地适用非监禁刑,已成为理论学界及司法实务界的共识,但对于非监禁刑执行机制的构建这一研究领域,却很少有涉足。立法的缺失以及理论的不足导致了在实践中,非监禁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目前急需构建独立的未成年犯非监禁刑执行机制,既体现出刑罚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功能,又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确保未成年犯顺利完成重归社会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9.
王钧霖 《法制博览》2024,(6):109-11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现实选择,有助于减少刑事诉讼的时间和资源成本,将该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我国《刑法》中,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享有特别从宽待遇,这一原则旨在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政策是应当依法从宽而非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具有合法、合理的正当根据。在刑法规定的未成年犯特别从宽处遇的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无法律上的冲突,但实践中可能导致宽严失当、罪刑失衡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准确把握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针对其负面效应加以克服和消解,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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