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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未成年人民事司法领域,离婚父母因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问题引发的纠纷占到一半以上。此类纠纷因特殊身份关系而引发,与普通经济生活中的财产类民事纠纷相比,有着伦理性鲜明、权利主体特殊、涉及利益复杂等特性,致使司法实践面临法律空白多、矛盾易激化、取证难度大等困境。故以更好地适用法律、预防纠纷为出发点。通过对苏州法院近三年的抚养类纠纷进行专项调研,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努力寻求一些更为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的方法和对策,希望对此类纠纷的预防、对规范今后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均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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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领域中,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紧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离不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深入研究。因此,应当以抚养关系和抚养纠纷为切入点,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解读抚养关系。可以对诉讼过程中征求子女意见的程序进行改革,并在审理中适当向职权模式倾斜,发挥审判人员的职权,以此弥补子女在地位和能力上的天然弱势,保障其得以表达自己独立的意志。针对目前由于未成年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无法就抚养问题与父母双方同时抗衡的盲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指定代理人制度进行灵活适用,实现对子女救济。  相似文献   

4.
贺爽  康金娉 《法制博览》2023,(23):85-87
婚姻不仅仅是男女双方感情的问题,其中还涉及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目前,离婚率逐年攀升,单亲子女的数量随之增加。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物质生活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而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的处理十分复杂,现有规定仍有进步空间。故而本文以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为切入点,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究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5.
俗话说:龙生出来的是龙,凤凰生出来的是凤凰,老鼠生的的孩子天生就会打洞。这种说法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其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每个家庭中父母对子女都有一套独有的教育风格。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权利,这是父母的基本权利。父母可以选择子女就读什么样学校,可以选择严厉式或者鼓励式的教育风格来教育子女,可以选择对子女的教育内容等等。  相似文献   

6.
我国《著作权法》和《美国版权法》有关职务作品内涵的规定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两国法院对职务作品的认定分持不同的标准。我国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主要围绕何为工作人员以及何为工作任务两要素展开,但尚未形成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自1976年《美国版权法》施行以来,美国法院对职务作品认定历经了控制权准则、实际控制准则、代理准则、正式的薪水制准则和多因素平衡准则。  相似文献   

7.
王立东 《法制博览》2024,(2):145-147
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定义、法律框架、认定标准与要素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讨论了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的定义和特征,分析了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相关法规对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其次,探讨了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要素,讨论了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最后,展望了未来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目的:探讨农民工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行为与自我意识健康之间的关系。方法: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广东省内抽取8000名未成年人,对其施测一般资料问卷和儿童自我意识量表。结果:农民工子女未成年犯(农民工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者)组的自我意识各因子和总得分都低于城市常模,差异具有显著统计学意义(P〈0.001);农民工子女未成年犯组的行为、合群、幸福因子及总得分低于农民工未成年子女组,躯体外貌和焦虑因子得分高于农民工未成年子女组,差异均具有显著统计学意义(P〈0.001);农民工未成年子女组的行为、智力、焦虑和幸福因子及总分得分低于本地居民未成年子女组,差异具有显著统计学意义(P〈O.01);结论:自我意识状况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水平,越轨行为问题具有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9.
宪法中,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虽然是一类特殊群体,但是他们的受教育权利也应当得到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对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关注不够,这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10.
苏红 《法制博览》2024,(12):69-71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婚姻法的焦点议题。法律始终坚守以子女利益为核心,确保其全面发展并强调父母的共同责任。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倾向于推广共同抚养,但也会考虑到某一方可能不适宜抚养的实际情况。但在实践中,如何客观评估父母的抚养能力,以及如何合理确定并确保抚养费用的正当使用等问题,均为不小的现实挑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文章提议建立更为详细的抚养协议机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加强对子女的心理疏导及社会支持。  相似文献   

11.
为全面了解莆田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体系及实施情况,准确界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科学建构基于这些需要的研究指标,本文结合社会工作实务经验,概括和总结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上的介入空间和救助模式,深入探讨制度、文化和社会心理等不同层面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并建构切实可行的救助模式.  相似文献   

12.
薛晓莉 《法制博览》2021,(11):191-192
收养这一制度帮助许多无法养育子女的家庭过上了和谐美满的幸福生活,而由收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引发其他问题,产生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杂音.科学厘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抚养主体的法律身份对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市场的持续发展,企业经济、生产方式得以进步,劳动关系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此,法律上对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有着相对新型的挑战,且劳动关系也具备着独有的属性。下面,本文从劳动关系认定关键性因素角度出发,总结劳动法从属性、劳动法视野下从属关系决定的挑战性及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刘昱含 《法制博览》2023,(18):47-49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订时增设了正当防卫行为在部分暴力罪行下的特殊规定内容,主要针对正当防卫适用的特殊环境进行界定。但是由于法条的表达不够精确,在学术界以及执法中存在诸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界定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结合特殊防卫权的各项要件以及防卫限定标准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对特殊防卫权的内涵、认定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特殊防卫权认定标准界定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不仅给人们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而且对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但是互联网领域道德标准还未形成。为此,本文主要论述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具体适用标准,并对其认定标准的构建进行了分析和探究,以便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6.
宋琦 《法制博览》2023,(6):157-159
在社会实践中,针对极为特殊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对于受伤职工进行权益保障的问题,当前法律建设法制优化中要正视这一存在的现实问题。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拒绝对于员工进行后续的权益保障等,不符合法律要求,但针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有必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在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具体形式的基础上,使各个认定主体各自承担责任,确保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的有效。  相似文献   

17.
根本违约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继,并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所采纳,已成为现代合同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各国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却并不相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平衡了两大法系的规定,对根本违约采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被国际贸易合同广泛参考,其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又限制了其适用。我国《合同法》中也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的实质内容,为我国合同解除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法定解除事由。但其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借鉴《公约》对其加以修改或解释。  相似文献   

18.
祁怡然  杨鑫 《法制博览》2023,(2):117-119
物联网、大数据的广域发展给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和企业用工形式带来巨大变革,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助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形态多元、形式灵活的新型就业形态发展势头强劲。这些新型就业模式在降低劳动力成本与繁荣市场经济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同时,新型就业模式的特质也衍生出劳动成果数字化、维权困难、监管成本增加等新问题。现行《劳动法》规则存在滞后性,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责任分配问题无法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规则。传统“单一调整”模式无法有效回应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互联网公司的复杂关系。亟待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特征及认定标准角度出发,合理应对新型就业模式的风险问题,在现有《劳动法》框架下重构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模式,促进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19.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层原因体现在执行手段有限、执行对象特殊、协助执行主体单一、父母关系不睦等方面,深层原因则是:探望权的利益主体错位;离婚诉讼中过度对抗导致夫妻矛盾更加激化,影响探望的实现;探望作为手段取代了探望本身的目的,探望方式简单机械。应以儿童福利为中心,重新构建探望的权利义务体系,从源头上缓解父母的对立,减少执行障碍,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助作用,强化阻碍探望权执行的制裁措施,以确保探望权的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20.
《法制博览》2017,(8):27-29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尽管专利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对职务发明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争议,这主要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条文解释,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问题,首要解决的是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也就是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不管是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不同依据的划分标准。这些标准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难免有所偏颇。在设定职务发明判断标准时,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始终坚持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属性,即权利平衡,除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外,还应当考虑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均衡。长期以来,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之一。纵观国际社会,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立法习惯,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兼顾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合同的作用是解决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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