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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周昕于2006年9月入职大洋保险公司,担任华南地区销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入职时,公司在与周昕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与周昕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周昕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加入与大洋保险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双方还约定周昕的月收入为1万元,其中1000元为竞业限制补偿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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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虽然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或程序签订书面合同,即形式要件欠缺,但其实质要件基本符合,且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劳动仲裁部门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事实劳动关系有:(1)以口头约定代替签订书面合同.温州私营企业招工基本上没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说了算数;(2)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企业承包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排和待遇,以聘任书代替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延续劳动关系,但没续签劳动合同;(4)所签合同部分必备条件无效或不明确.如劳动报酬没约定,工作内容不明确,或约定工伤事故由雇工自负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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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劳动关系争端不断增多,仅凭简单约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全面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开始摈弃劳动合同鉴证制度.通过申请劳动合同公证来确保合同效力和可行性。一、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劳动合同书文本通常由用工单位提供.所以在各条款中.常常规定一些剥夺劳动者权利、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原则相违背。公证机构要认真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存在免除用人单位责任、限制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包括限制劳动者怀孕、限制休息和休假、克扣减少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等违法条款。如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劳动者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所以有“要求劳动者交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的条款都是违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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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指的是劳资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或约定情形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的状态。从立法上进行区分,劳动合同中止可分为双方约定中止与单方中止两种,单方中止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与法定原因所引发。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做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双方应按照法定和约定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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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中最富争议性的论点,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即当事人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终止日期,劳动合同不会因为期限届满而失去效力。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并不是不可终止和解除,其终止基于法律的规定,并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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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2015,(11)
我司是一家医疗设备贸易公司,王某是我司的销售经理,入职时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为12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每月8000元。如果王某违约,应当向我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协议还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支付到王某在我司任职期间的工资卡账号内,若王某变更账号应当通知我司。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到期,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王某在我司要求下还签署了《竞业限制承诺函》,承诺函明确竞业限制期限从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承诺函中王某还填写了银行账号。事后,我司才注意到该账号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工资卡账号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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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研究生毕业后找工作时,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在其招聘广告中称:受聘期间月薪6000元,并发给住房、交通和通讯方面的补贴。经面试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6000元,但公司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没有明确住房、交通和通讯补贴等,考虑到招聘广告中已有承诺,我就未细究。可是,上班好几个月后,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贴。找公司询问,公司说只能按劳动合同办,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对公司没有约束力。请问,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约束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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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对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承担,往往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存在。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我们可以看出,员工的保密义务是一种合同上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通过合同规定,则一旦员工离开企业,就不承担保密义务。再看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可泄露公司秘密。根据此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没有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应承担法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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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技校毕业后应聘到某酒店当服务员,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2个月,免费试用,包吃包住,而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只是说试用合格后再确定合同期限,每月工资900元?2个月期满后,酒店以我曾遭顾客授诉为由,要求再试用1个月。可第三个月过后,酒店以我在试用期内仍表现不佳为由将我辞退。请问,该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我3个月是否就白干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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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实际从事约定的工作,对这一问题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答案,学术界也基本没有相关讨论,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随意安排劳动者"待岗"或者"调职"的现象却不少见。德国法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的发展,逐步承认了一般条件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完善了对劳动者"实际劳动权"的保护。借鉴德国法的经验,在我国确立"实际劳动权",不仅体现了劳动法理念的进步,而且有利于促进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规范劳动合同变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