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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3):44-47
<正>晋发改规发〔202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山西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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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9):28-33
<正>苏发改规发〔202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对我省2017年公布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6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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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6):13-18
<正>京发改规〔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北京市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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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7):69-70
<正>晋发改规发〔2023〕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我委对《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形成的《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33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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