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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应当着眼于解决值班律师制度面临的实践问题。我国值班律师面临着履职规定不完善、配套机制不健全和程序参与形式化三大问题。如果值班律师像辩护人一样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为唯一履职目标,则更有助于解决这些实践问题;同时,值班律师的定位中也应具有法律帮助者的应急保障色彩。因此,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是“准辩护人”,即在保留“法律帮助者”应急性的基础上,赋予其辩护人的权利和职责。  相似文献   

2.
刑事缺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受到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约束。在国际人权视野下审视,为保障被追诉人的公正审判权,缺席审判应在审前、审中及审后三个阶段设立三项保障措施,包括通知义务、律师帮助、重新审理。对此,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皆予以确认,但尚待在司法适用中进一步解释。通知义务的充分履行是缺席审判的前提,其履行程度应以实际知悉为标准,拒绝以公告等其他形式视为被追诉人知悉;律师帮助是对缺席被告辩护权的必要补充,为未委托辩护人的缺席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应当成为共识;重新审理是缺席审判的救济措施,但对重新审理的异议权应当予以限制,其赋权应以被缺席定罪之人此前是否放弃出庭受审的权利为标准,并明确重新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3.
目前,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不容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非常小,这种现象显然不利于法庭审理。为了解决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人提出应当提高证人出庭率。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是一味地提高证人出庭率反而是一种理论上的误区。由于证人证言未必可靠,中国多年来司法传统,质证效果难以保证等原因,片面强调证人出庭率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对公正审理刑事案件未必能够起到促进作用。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也存在误区,证人资格规定过宽,证人作证义务豁免,书面证言与口头证言之间存在矛盾等原因也导致了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情况的乱象。走出这些误区需要从完善证据立法等多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4.
一、病症 依笔者管见,律师参予刑事诉讼实践表明,主要存在以下病症: 病症之一:指定辩护不付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保证这一规定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11条规定:“除因死亡、重病、或者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特殊原因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因各种原因,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落实,证人出庭难,已成目前法院审判的一大困扰。多数情况下,证人不出庭,法庭仅就书面…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发生困难时,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以出庭说明情况。由于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与证人出庭作证存在区别,因此,应当明确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范围、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但这种处理方式将会导致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后续问题。被追诉人死亡后,如果其犯罪行为牵涉到财产刑或者资格刑的,仍有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之进行缺席判决的必要,毕竟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也是其依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一部分。因此出现被追诉人死亡的情形后,应对涉及到非法财产处理问题,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共同犯罪问题及判处附加刑问题的刑事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缺席审判时,必须由辩护人代理缺席的被告人在场,案件审理结束后,对于无罪的被告人要宣判无罪,以证明其清白,恢复其名誉,确认其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有罪的被告人,法庭仍然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主刑的,基于其已死亡的事实,应当同时宣布该刑罚因被告人死亡而不再执行;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附加刑的,则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也应在判决中载明并在判决生效后执行。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律师的性质、地位、资格、管理体制、酬金制度和律师的权利等方面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文章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律师也应当具有独立性,成为自由职业者;应当提高律师地位,有意识地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国家各级重要行政和司法工作;报考律师资格人员的学历水平应当提高,同时加强对报考人员人品的审查;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协会管理律师的行业管理模式;应当承认律师职业商业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9.
“法律援助”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似文献   

10.
理性、务实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正在全力推进,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势在必行。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控方的举证责任,并由此进而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一般不受限制、监控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知悉控方证据的权利;重新界定辩护人的职责,取消辩护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并增加和强化程序辩护的内容,承认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和地位;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突破刑事辩护的现实瓶颈。  相似文献   

11.
辩护律师执业难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痼疾”。近年来,国家层面的一系列举措初见成效,但并非“治本之策”。低效乏力的同体监督、息事宁人的行政协调、缺乏制裁的处理结果以及“运动式”的治理方式等无助于构建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长效机制。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同于诉讼权利。执业权利侵权纠纷本质上是发生在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特殊纠纷,应当建立专门的执业纠纷仲裁制度。为了确保仲裁的权威性、惩戒的威慑力以及救济的便捷性,还应当推进政法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人事管理制度,并建立律师执业纠纷解决网络平台。  相似文献   

12.
普通法系国家长期以来奉行律师和法官一体化的传统 ,法官从有执业经验的律师中选任 ,法院和律协分工合作 ,共同管理律师 ,律师作为法院的官员受到法院固有权利的约束和管理 ,律师则对法官的选任具有很大的发言权。这种一体化的传统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渊源 ,更有着完善的外部条件的保障。借鉴这一传统 ,我国应加强务实的法学教育 ;加大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力度 ;律师应成为法院的司法权下的“官员” ,而不是行政权下的“顺民” ;把律师从行政权的束缚中解救出来 ,建立律协和法院分工合作 ,相互制衡的律师管理模式 ,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律师的作用 ,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13.
我国侦查中的强制侦查到案措施包括:拘传、拘留、逮捕,立法的不足在于:第一,没有明确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的分离,混淆了羁押防范措施与强制到案措施之间的关系;第二,拘留所附带的关押期限太长,而使其变成一种准羁押的诉讼防范措施;第三,没有明确公安机关的无证强制到案措施,从而导致本属警察法所规范的留置盘问措施在侦查中滥用。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羁押与强制到案措施分离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缩短拘留所附带的监禁期限,整合留置盘问与其他强制到案措施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留置盘问作为紧急情形下的侦查强制到案措施。  相似文献   

14.
以法院庭审为界限,庭审之前的准备程序称为刑事审判前程序,庭审之后的程序,称为刑事审判后程序。这样划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辩护律师开庭前后的诉讼活动进行区分。应将辩护律师在休庭后择日宣判、一审判决送达后到上诉程序启动前以及死刑复核等阶段的诉讼活动纳入到刑事审判后程序中,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探究这一程序中辩护律师介入的立法缺陷、具体路径以及实践操作等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自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从原刑诉法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的变化必然导致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的变化。然而在诸多辩护权利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有无以及大小一度成为了探讨热点。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一项重要内容,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有无,直接影响辩护律师所发挥的辩护作用,也影响着控辩双方证据实力的强弱。  相似文献   

16.
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基本任务之一,世界各国普遍都以立法形式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证人出庭难是中国独特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下衍生出来的一种现象,它的存在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影响了司法公正。我国应在立法上完善对证人保护的规定,增加给予证人经济补偿的规定,并规定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应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控辩审三方的业务水平和应变能力,及时依法惩处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7.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控辩关系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内容进一步扩展,强化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缓解了控强辩弱的局面。为保障刑事诉讼中新型控辩关系的有效落实,检察机关应与律师协会形成交流机制,制定工作细则,细化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并设立维护律师诉讼权利的部门,强化律师诉讼权利受到妨害时的救济。  相似文献   

18.
我国律师会见权自1979年初步确立以来,历经40年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律师会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察法》下职务犯罪调查期间的律师会见权亟待完善;办案机关随意扩大会见许可范围,影响制约律师会见权;会见权的内容不明确,会见中律师执业风险大;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律师会见服务滞后;立法上缺乏救济程序和可操作性。为了强化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建议明确规定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律师辩护权,进一步明确律师会见权的内容,继续改善看守所硬件设施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作用,重视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制裁性立法。  相似文献   

19.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价值目标能否达到。辩护律师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承忍了巨大的风险。而辩护律师豁免权则能够使辩护律师免受不当法律责任的困扰,并因此切实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尽职尽责。为了避免辩护律师滥用其豁免权,危害诉讼秩序和司法秩序,对辩护律师豁免权也应当进行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中,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可能发现对被告人应适用的罪名和刑罚与检察院的起诉判断有所出入,此时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及刑罚,适用另一罪名和相应刑罚?台湾刑诉法采行变更起诉法条制度,承认法院有权变更起诉所引之法条,但须于案件事实同一性之前提下始得为之,并应践行一整套法定的"变更起诉法条程序"。大陆地区刑诉法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仅肯定法官变更起诉罪名权,但并无任何启动条件与实施程序之限制,相关理论研究亦存在不足,应借鉴台湾立法及理论之研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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