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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犯罪嫌疑人在“两规”期间如实供述纪检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后经证实检察机关立案时掌握的贪污贿赂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检察机关掌握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导致检察机关将原认定罪名变更为与之犯罪事实重叠的新罪名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肇事人报警并保护现场不属于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引发了较大争议。自首有刑法的固有价值和规范,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改变刑法对自首的认定,即使相关法规中规定了行为人有报告义务,也不影响对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作积极评价,这不属于重复评价。同时刑法本身也无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特别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可一般交通肇事罪中可以成立自首,这是自首制度本质和精神的体现,是司法实践中统一执法标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3.
自首种类中是否有特别自首情节、形迹可疑引发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未如实供述身份是否可认定为自首以及自诉案件中如何认定自首等方面存在争议,应该针对具体情形,依据自首的本质特征和立法本意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4.
孙瑞灼 《江淮法治》2009,(18):17-17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处理意见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来各方关注,特别是《意见》中“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的规定更是引起了广大网民的热议与质疑。  相似文献   

5.
赵继军 《法制与社会》2014,(16):261+267
投案的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自首是否能够成立。而自首又是一项法定的量刑情节,其规定较为宽泛,根据不同的案情,对被告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而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归案的一些情形表现,最终是否能够认定为投案,进而能否成立自首,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与理解。对这些情形予以剖析、澄清,无疑会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法67条规定了自首的基本定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对自首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对许多具体情形能否被认定为自首有着不同的认识,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期间的自首认定、对向犯的自首认定、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等。本文将着重对此进行分析,以期自首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7.
职务犯罪自首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行贿和介绍贿赂的特别自首认定,对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自首认定,对“如实供述”方面涉及的自首认定等自首特殊情形的论证,特别是对被“双规”的自首认定等,可进一步探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自首制度的适用,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罗熙  蔡晨程 《政法学刊》2007,24(3):28-31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上都将犯罪嫌疑人在党的纪检部门采取“双规”措施期间的如实交待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双规”期间的如实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判断的标准应是其交待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只有严格区分“双规”期间交待的不同情形,才能准确做出自首认定。  相似文献   

9.
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自首的基础路径是正确区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准确把握自动投案、余罪自首的本质特征,合理运用"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如"双规"、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期间的自首问题,强调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间有连贯性要求,重点把握自首不从宽处理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0.
司法信箱     
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Q 编辑同志: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时只供述了一罪或部分犯罪事实。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教育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或异种犯罪事实的,是否一并认定为自首?法院在审理中对此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一并认定为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一并认定为自首,不能要求被告人实施了多种或多次犯  相似文献   

11.
单位犯罪自首问题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本文从单位自首的理论依据出发,在肯定单位能够构成自首的前提下,基于与自然人自首相比较的视野,对单位自首的构成及司法认定进行了阐述,并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当然地代表单位自首、单位不能构成准自首、目的与动机不影响单位自首的认定以及单罚制前提下单位自首也应当被认定,等等。  相似文献   

12.
自首认定标准的演绎扩张与限缩——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是我国刑法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刑法本身规定有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两种情形.并分别明确其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自动性进行了演绎扩张解释。肯定了“送首”的成立。对于特殊疑难案件,司法实务个案的认定也作了进一步扩大适用。但是却对余罪自首的余罪范围作出了限缩解释.导致司法实务认定中的诸多困惑难以解决。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将自首的投案对象由司法机关扩张解释为办案机关.并将纪检监察机关对行为人采取的调查措施。视为法条余罪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不仅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和功利角度,而且从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司法文明的进步趋势.司法中对自首的认定标准适度从宽掌握,应是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办案人员经常对自首情节的认定问题产生分歧,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文立足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价值取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规定,对自动投案的本质予以深刻辨析。在此基础上,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四类特殊情形的自首问题逐一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14.
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行政义务,不等于自首,但只要符合自首条件,就应认定为自首;将交通肇事后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既未重复评价,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法益.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能限制自首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关于自首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疑难问题,集中体现在自首主体、自首时间、自首内容三个方面特定情形下的争议。本文指出解决这些问题需从自首制度建构基础上进行分析,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最高法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疑犯被亲友捆绑送至司法机关,即使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7.
于婷 《法制与社会》2012,(10):128+130
自首在我国刑法法治历程中可谓源远流长。早在奴隶制的西周时期,《尚书·康诰》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时至今日,我国仍然坚持这一刑事政策。然而,对于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主动向相关机关投案的情况是否还能认定为自首立法无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对理论界不同观点的剖析及对立法目的的探析,认为此种情形仍可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拘留条款中的重大嫌疑与犯罪嫌疑不具有同一性,物品痕迹具有犯罪后不久“显著”特征的重大嫌疑分子才可以认定其罪行已被发觉.侦查机关意料之中的罪行属于侦查方向的范畴,意料之中交代的罪行未必可以认定已被发觉.罪行发觉择一认定可以实现自首制度的法律精神和自首与坦白的不同价值位阶.择一认定即以怀疑的若干罪行中的轻罪视为已被发觉,重罪视为未被发觉;如果还有无罪可能性的怀疑,则认定罪行未被发觉.  相似文献   

19.
奚旭初 《政府法制》2009,(22):13-13
8月底,浙江省高院出台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此举引发争议。9月7日,北京市延庆县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仍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20.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刑事审判阶段,对自首的认定往往持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即只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和降低司法成本的价值就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文以为此种做法欠妥,要正确认定自首,从形式上必须严格遵循其法定构成要件的要求,在内容上必须回归到自首的本质上,同时还要考虑其适用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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