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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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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刑事诉讼应达到何种证明程度大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客观真实”论和“法律真实”论。在转型这一特定时期,刑事诉讼法修改已提上日程,为此我们应在借鉴两大法系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正确看待“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构建适合我国司法文化和司法实践的相对合理的具有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都不是刑事证明标准。“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之争是关于诉讼认识的观念之争 ,而不是关于刑事证明的标准之争。两者虽然在表面上就刑事证明标准展开了争论 ,但其基本观点却是一致的 ,学界将两者之争视为刑事证明标准之争的看法是一种误解。我国传统证据理论对刑事证明标准的错误概括以及对证明标准的主观性的忽视甚至否定 ,是这场讨论并没有真正涉及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3.
文章从我国首例民事上的宣告死亡作为刑事上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案件引起的争议谈起,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客现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客观缜密地辨析透视后,进一步引申和论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采取的现实标准:承认客现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前提下,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有助于缓解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以期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证明标准之争,随着法学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人们从民事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客观真实”标准的局限性、“法律真实”标准的可行性,重新认识,逐渐接受“法律真实”标准。  相似文献   

5.
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的最基本问题 ,也是当前我国证据法学领域研讨十分热烈的问题。这场学术论战的中心在于诉讼证明活动中应当坚持“客观真实”标准 ,还是应当坚持“法律真实”标准 ;其中最具争议的焦点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较而言 ,“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更具严密性 ,在实践中更具优越性 ,在体系上更具包容性。融合“客观真实”说合理内核后的“法律真实”标准 ,应当成为整个诉讼证明活动的统帅。  相似文献   

6.
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我国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的设计上 ,存在着片面追求客观真实而对其他价值保护不够的问题 ,科学的证明标准应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确立。“客观真实”寓于“法律真实”之中 ,没有“法律真实”作保障 ,“客观真实”将无从谈起。  相似文献   

7.
客观真实论和法律真实论都是关于刑事诉讼证明的具有价值的理论,目前两种理论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以客观真实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理论依据,以法律真实论作为构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表述和操作上设定为“确定无疑”符合我国的司法文化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和谐语境下关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现行刑事证明标准的缺陷已经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障碍。在坚持客观真实同时,应批判地吸收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的优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而达到既体现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又保障人权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案件事实形成包括两个互相交错的方面:一是对事实进行实体法律意义的判断;二是对事实之真假尊行认定。在真假认定中,首先,事实之真假认定受到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人的认识能力限制,另一个是程序法本身的价值目标障碍;其次,事实之真假的“证明标准”并不能以“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为依据,“证明标准”和“自由心证之客观性”具有统一性。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要求为"法律真实",从而实现了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演进.但是,"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绝不是对"客观真实"全然否定,"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客观真实"是民事诉讼证明活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法律真实"是实现"客观真实",从而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乃至实体正义的手段.而要通过以"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去实现"客观真实",则要求证据采信制度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现代自由心证原则.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的证明是应以客观真实还是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一直存在争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的存在缺陷,应以法律真实为理论基础,建立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并存的规定是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与制度探索共同作用下的新规定。尽管学界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不同的解读和认知,但两者并存的规定是立法者无奈却又不乏理性的选择,其实质是不再苛求传统的"客观真实"标准,但立法者又不完全信赖司法者对"法律真实"①标准的可控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是在两者之间。新的证明标准体现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结合,在证明模式上体现了印证证明与典型自由心证的结合,在证明方向上是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的结合。新标准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对于证明标准的掌握,有利于法官心证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也有利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和刑讯逼供问题的消解。  相似文献   

13.
对“客观真实说”的理性思考——兼论法律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建构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目前作为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从理论层面看,客观真实不仅与待证事实之间在性质、范围和哲学范畴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而且在适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上也存在诸如认识论主体条件适用的虚假性、使用实践检验标准的缺失、作为证明标准的违理性等缺陷,因此,要彻底抛弃客观真实说而代之以法律真实说,以科学地指导我国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14.
由于分别直接关联着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和犯罪的阶段形态,故"片面共犯"、罪数标准和"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了与犯罪形态有关的三个特别问题。基于事物的真相,"片面共犯"问题应按共同犯罪定性或处置,而罪数标准问题应以"犯意与刑法特别规定结合说"予以解答。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犯罪阶段形态的影响,应立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于犯罪意志的程度及最终结果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15.
诉讼目的主导着证明标准的构建,证明标准体现着诉讼目的的要求.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在诉讼目的方面的共性是发现真实、促进诉讼,更能体现其特质的是三大诉讼特有的诉讼目的,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的“保障人权”、民事诉讼的“解决纠纷”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权力”,这些特有目的与三大诉讼处理案件性质的差异息息相关,对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的建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2014年5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公证“过错”的认定再度引发了公证业界对公证证明标准的热议。长期以来,“真实”、“合法”作为公证证明的基本标准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实践中关于“真实”、“合法”的探讨也并不少见,但大都蜻蜓点水,仅停留于释法性的字面解读,致使原本耳熟能详的“真实”、“合法”之语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颇多歧见,让人无所适从。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公证实务需要,分门别类对“真实”、“合法”在公证证明标准语境下的多重语义进行梳理,才能更加全面理解“真实”、“合法”之内涵,确切把握“真实”、“合法”之尺度,理性对待公证“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7.
在法官主持的讯问中,针对被告人的说谎行为刑事诉讼中有两种立法规制,英国规定被告人具有真实供述义务而德国赋予其说谎权。说谎权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但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诉讼效率的实现。这与我国对英国和德国的法律特点的总体认识出现背离。通过对英、德两国司法制度的比较,揭示了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立法要注意与该国其他法律制度相契合,要与本土资源相吻合。进而思考我国在立法规制被告人的说谎行为时应当予以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刑、民事诉讼目的的不同,导致刑、民事证据法在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方法、证明对象、证据调查原则、证明责任、法官形成心证的资料范围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我国应当制定与各诉讼相适应的证据法典,或补充完善三大诉讼法中证据法的内容,而不宜制定统一证据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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