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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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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有无调查取证权,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的空白地带.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中调查取证权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制的缺位,此项权力在实践中作用发挥不尽人意,以至于造成了对该权力本身价值的否定.最近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一次提到人大常委会议事日程,通过这次修法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行使的具体边界予以明确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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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诉事由,是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即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民事抗诉权,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于再审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民事抗诉工作运作上分歧较大,加之部分抗诉权运用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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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使抗诉权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使抗诉权之我见潘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审判机关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处理的特殊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对此类案件行使抗诉权?此类案件的申诉应由刑事检察部门受理,还是由民事检察部门受理?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应将此类案件的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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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权分置导致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共同行使抗诉权,当两级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抗诉书及支持抗诉意见书会分别叙明理由,尽管这种做法符合检察一体化原则,但正式文书内容上的差异容易给人混乱感觉,并进一步影响检察职权的行使。为此,可以灵活掌握检察一体化原则,并对抗诉法律文书进行适当的改革,增强抗诉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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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释法说理工作不全面、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存在预期偏差等原因,存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情形。在此类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面临制度障碍。可以通过设置认罪认罚上诉审查程序、认罪认罚二审程序、抗诉权期间计算新制度、检法抗诉衔接机制等方式,保障检察机关依法、依规、有效行使抗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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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检察抗诉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职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认识上的不同及司法实践操作中的不一致,影响了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权的有效行使。一、现行民事、行政检察抗诉面临的两个现实问题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抗诉规则》)第四十七条中列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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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作为民事抗诉中的一项具体权力,其存在应该是与民事抗诉的目的一致的,应该为最有效、最准确地实现目的提供保障,一切与实现民事抗诉权目的无关的权限都应该剔除在外,这是调查取证权界限的根本原则。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着眼点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监督,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拥有民事抗诉权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这一个授权性的条文中,我们能隐约看出立法者只是把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抗诉权的对象,这一点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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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定和法律技术的粗疏 ,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和民事诉讼活动之间存在着前提性、结构性的断裂和缺失 ,致使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启动艰难。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来源于公民的权利 ,是公民权利的转化、实现和保障形式 ,它的顺利启动和行使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破解程序困境的思路是 ,以契约精神为理念 ,将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的实现看作是全部国家机关对公民和社会的义务。在各种相关机关中 ,由人民法院就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向当事人进行宣告 ,借以建立起民事审判监督和民事诉讼活动的链接 ,使民事抗诉权顺利启动 ,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是最能维护和体现正义、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方法。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实现 ,也将是法院和法官对中国法治的独特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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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抗诉范围限定为生效民事裁判,导致未生效民事裁判的检察监督出现缺位,不利于及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正程序,应以此为契机,将未生效民事裁判纳入抗诉范围。此外,为保障未生效民事裁判抗诉权的正确行使,还应将其与民事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有机结合,明确限定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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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通过行使抗诉权要求再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立即和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尚需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来启动该程序。这一做法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无端地延长了再审程序的审理时间,应予以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应当赋予检察院再审启动权,由接受抗诉的法院立即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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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实行检察抗诉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宪政需求和现实意义。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难以履行监督审判权的职责;对自行发现的错误裁判案件,启动再审抗诉程序缺乏制度保障;依申请启动的抗诉程序,检察抗诉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抗诉案件再审的审级,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地位。改革和完善检察抗诉制度应对抗诉权的具体行使手段、程序及抗诉层级进行完善,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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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行息诉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这就构成检察机关息诉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立法精神及职责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公正裁判的任务。因此,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对息诉工作也颇有探索的必要。 一、息诉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应当包括:支持人民法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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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民事抗诉权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虽然这些条款对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且法律的适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后,至今仍未对其补充修改,这就使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抗诉权时,有时会无章可循,同时也使人民检察院抗诉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民事案件抗诉权立法缺陷日渐显露,笔者认为,其主要表现为:一、法律条文本身对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限制(1)人民检察院对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做出的裁决抗诉无据。(2)抗诉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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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所谓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抗诉案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活动的权力。其是一项保障民事抗诉有效实施的具体权能。民事抗诉工作虽然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但是,民事抗诉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范围的规定比较抽象与空泛.导致人民检察院无法查证民事裁判是否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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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职权。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检察机关只能以抗诉方式行使监督职权,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为弥补目前单一使用抗诉方式的局限性,本文拟结合办案实践,对在民行检察工作中适用检察建议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规范完善检察建议作浅显探讨,使检察建议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