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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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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翁连新 《法治研究》2006,(10):66-67
一,赔偿义务人问题首先,要解决保险公司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出台前,这个问题几乎不存在。《道交法》出台后,大量原告已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现行三者险应属于商业险。商业性的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可以直接成为被告,法律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商业性责任保险中,应该赋予被害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权利。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将出台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将出台。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交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时  相似文献   

4.
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真正意义上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道路交通案例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责任限额也非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正在制定中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保险公司责任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王军 《公民与法治》2005,(10):42-4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作为法定授权部门的国务院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监会也没有制定和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意义上的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6.
李飞 《中国律师》2011,(12):50-50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虽已确立,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下简称76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困惑。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与现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如何?76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应当如何理解?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险条例》)出台前,能否依照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强制险条例》出台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对于2004年5月1…  相似文献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9.
张勇 《天津律师》2005,(5):17-19
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广大群众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其中。对机动车和驾驶员”落户”管理问题、摄录机动车违章行为的处罚程序问题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责任分担问题.意见较为集中,观点不尽一致。  相似文献   

10.
一、我国实行两类保险相结合模式的现实合理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以强制保险实现对受害第三者的基本保障,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通过机动车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责任和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1.
《司法业务文选》2013,(Z1):85-92
1.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2.
《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赔偿责任”的理解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相似文献   

15.
一九九一年底,我省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一九九七年,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和《保险法》颁布实施后的新形势,我省对30号令进行了修订,颁布实施了省人民政府133号令,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我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  相似文献   

16.
陈彩先 《江淮法治》2011,(11):34-3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确立提供了依据。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为前提),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等问题加以探讨,指出76条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8.
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交强险已经8年,既发挥着保险保障价值,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缺陷,亟待用先进的现代责任保险理论对其进行重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确认受害人之直接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它是责任保险理论中需研究的学术焦点,更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未做明文规定而涉及到我国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使我国交强险制度能够适应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同时,能够填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空白点,实现其与《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立法间的统一协调。其次,确认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司法价值:则在于能够为法官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处理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审判的改革。  相似文献   

20.
【要点提示】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者损失,若对第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判定两机动车对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超出被保险车辆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以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有权拒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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