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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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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2.
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强了法的可诉性,其中,对于公司解散,《公司法》新增了司法解散之诉,即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与此相适应,新《公司法》增设司法清算制度,扩大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对  相似文献   

3.
公司解散,特别是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十分棘手的问题。现将我们的观点分述如下:一、公司的解散程序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自愿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解散;股东会议决定的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的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通常有:公司成立的目的已经实现,公司已没有必要存在;公司成立的目的已无实现可能;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已无力经营管理;等等。二是破…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首次肯定了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该制度的运用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就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前置程序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的确立为  相似文献   

6.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受损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问题有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因新《公司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抽象,故于司法实践难以具体操作。本文通过对司法解散法律构成要件的评析,以期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赵渊 《法学评论》2012,(4):100-107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其利益如何进行有效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公司法所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成立和运行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因此股东之间的权力失衡状态更为严重,支配股东凭借手中多数表决权压迫小股东的情形层出不穷。有鉴于此,在我国公司立法中建立各种保护与救济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显得相当必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解散请求权规定与英国公司法中有关"不公平妨碍"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解散请求权规定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解散〔1〕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是公司法学中的一个颇为重要的概念。追溯1993年《公司法》,可以发现修订前的《公司法》在公司解散的制度安排方面只有两种设计:即第190条〔2〕规定的公司自愿解散和第192条〔3〕规定的公司强制解散。但实践中,公司需要解散的情形有时会超出以上法条款项的列举,以下两个实例就生动地反映了当时的立法空白:案例一:范某是华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该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华建公司成立时效益良好,但自1998年以来公司效益迅速滑坡,1999年3月,范某在股东…  相似文献   

9.
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司法裁判权与公司自治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妍 《法学论坛》2006,21(2):122-127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订案,其中第183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公司解散问题,虽然国外公司立法也有关于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适用时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在理解与适用这一规定时,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与公司自治必然产生矛盾,如果法院应少数股东的要求解散公司,多数股东的意志与利益也同样需要法律面对和考虑。如果公司在解散问题上的决议(该解散而不解散)对少数股东构成了不公平损害,法院是否只能通过强制公司解散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致大股东滥权或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时,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和对国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以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请求权主体、请求解散的法定事由、其它替代性的救济措施、特别清算程序和公告程序五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的颁布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公司僵局"类纠纷案件提供了司法解散的途径,但由于其中法条规定寥寥数语却又高度抽象,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则细化了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规定对打破公司僵局的救济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以下对司法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  相似文献   

14.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公司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操作困难很大,尤其是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争议很大。本文以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8号"林方清诉凯莱公司、戴小明解散公司纠纷案"为视角,讨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为司法机关判断公司解散的条件提供指导,逐步完善公司僵局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6.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实施之后,各地法院受理和审结了根据新公司法183条规定解散公司的一些案件,但是从各地法院的操作程序来看,可谓五花八门,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公司解散之诉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在无法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救济时而赋予的一种权利,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之巨不言而喻,本文遂就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非上市公司的几个程序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完善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公司法》对股东权的规定来看,既规定了股东的自益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也规定了股东的共益权,如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表决权等。既规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也规定了股东平等原则。既强调了对公司设立阶段作为股东前身的认股人的保护,也强调了对公司经营、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阶段股东利益的保护。既注重对大规模上市公司股东的保护,也不忽略对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但是,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于股东权的保护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且我国进行股份制公司改造的时间也不长,致使现实中的…  相似文献   

18.
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验资制度,并不再限制出资缴纳期限以及最低出资要求,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审查标准。如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法院应主动释明要求股东进行补充约定,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补充约定,司法可判令股东随时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出资期限可自由约定,股东在债权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也出于对出资期限自由约定的尊重,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机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申请破产清算实现其债权。新《公司法》下,股东抽逃出资责任仍然存在,但如股东仅履行部分到期出资义务,股东重新达成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以合法方式减少未出资部分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免除。  相似文献   

19.
李燕 《现代法学》2008,30(1):121-128
集中管理模式之下的公司董事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股东与董事之间难免会产生代理成本,为此法律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信托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我国《公司法》扩大董事忠实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归入权的具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  相似文献   

20.
公司僵局一直是理论界热烈争论的一个问题,旧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况下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和法院的司法解散权,还增加了其他一些相关规定。本文试全面分析公司僵局的原因及处理方法,探讨新公司法对该问题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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