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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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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晓 《法制与社会》2011,(13):75-76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款从规定之时就备受争议,有些学者建议将其认定为抢夺,有些建议认定为抢劫,还有学者建议将其废除。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携带”、“凶器”等的认定标准不同。笔者认为在考究这些认定标准后,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从几个方面逐一深入,是可以判定每一案件的性质。所谓废除说、认定为抢夺说等,可以摒弃。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解释与推论,是值得我们在以后的《刑法》学习中关注的。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对法律抑制的抢劫罪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导致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的案件认定存在争议。针对这一现象,笔者从新的视角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剖析,对“携带”和“凶器”两个概念分别界定,从而更深入的理解《刑法》第267条的规定,便于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是对准抢劫罪的规定。但由于该条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使人们在理解和实际应用时出现很多争议。在此,本文拟从该条的立法价值及其认定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做以阐释。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独立规定为盗窃罪入罪标准,合理界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须根据最新两高盗窃司法解释。凶器是指在客观上能够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认定用法上的凶器,须从三方面加以把握。携带具有随身性,行为人不能明示或暗示凶器,携带凶器行为应限定在盗窃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必须是有意携带凶器,主观目的是为了排除或者阻止他人反抗。  相似文献   

5.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将一把15厘米长的起子放在裤袋里,来到某居民小区准备撬盗自行车。行窃前,王某见孙某骑自行车路过,车篓内有一塑料袋,即乘孙某不备,上前将车篓内塑料袋抢走。塑料袋内有现金五千元。  相似文献   

6.
简论“携带凶器抢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刑法第 2 6 7条第 2款属特别规定而非注意规定。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 ,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 ,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特别是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和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的相并列。目前不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对于入户盗窃和扒窃的认定并没有多大的争议,但对于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刑法学界争议却比较大,并且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认定。因此,本文从刑法学界对携带凶器盗窃的争议出发,提出自己浅薄的见解,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的认定提供一点帮助。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抢劫罪,因此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款是修订后刑法的新增条款,其立法本意在于携带凶器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凶器抢夺会使  相似文献   

9.
本文案例启示:立法之所以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是因为两者侵害的法益与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或相似,也即两者之间在法益侵害、客观危险、主观恶性上存在相当性。在具体认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时,应结合"凶器"本身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携带凶器行为"的客观危险性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携带凶器并用于实施抢夺行为的主观目的而作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0.
李岚 《法制与社会》2015,(3):262-264
在2011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构成盗窃罪的一个行为,这成为刑法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刑法条文对“携带凶器盗窃”进行简要的概括,没有清楚的界定,因此导致理论界激烈的讨论,各自占在不同的立场进行解释,极大促进了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讨论.本文拟以在前人讨论的基础上,吸收各家精华,进行简明的分析.  相似文献   

11.
[基本案情] 2001车元月某日晚,李某在一农贸市场闲逛时,看见一中年妇女正在掏钱包付钱,乘该女不备,李某抢走其手中的钱包,逃跑中被市场管理人员抓获,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来后,从李某身上搜出匕首一把,清点钱包内有人民币1500余元。  相似文献   

12.
“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军 《法学》2013,(8):138-145
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立法新增的盗窃罪行为方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凶器是指打人或者杀人用的器具,以具有人身侵害危险性为其特征。应当对凶器作限制解释,将纯粹打算用于破除财物防护设施或者其他便利盗窃实行用途的器械排除在"凶器"之外。携带凶器的情节应当限定于盗窃实行阶段。携带凶器必须产生人身侵害的具体危险。应当注意区分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暗携着能够使人产生畏惧心理,客观上具有较强杀伤力,容易危害人身安全的器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不属于转化型抢劫,而属于法律拟制。"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不应有数额的要求,其既未遂应当以行为人有否取得公私财物为标准。  相似文献   

14.
“携带凶器盗窃”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列为与"入户盗窃"、"扒窃"相并列的犯罪类型,不受盗窃数额限制。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理解与适用"携带凶器盗窃"作一浅谈。一、对"携带"的理解(一)"携带凶器"是否要求向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明示"携带"本身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将凶器对外明示或者让被害人知悉之义.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界定为抢劫,旨在从重打击携带凶器的犯罪,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凶器的内涵,认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以及充分把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着重大意义。一、“凶器”的定义‘汹器”,常见的有匕首、折叠刀、三棱刀等。携带凶器抢夺具有很强的暴力胁迫性,立法者将该行为界定为抢劫,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1.携带“凶器”抢夺,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抢劫罪(特指携带凶器抢夺)的竞合;2.携带‘必器”抢夺不仅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由于该法条对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给人们理解的外延就更加宽泛。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4条就“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一种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唯一一种携带器械抢夺不定为抢劫的情况是:“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  相似文献   

17.
“携带凶器抢夺”型准抢劫罪立法否定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抢劫罪是相对于典型抢劫罪而言的一种抢劫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准抢劫罪,即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以及第267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型的准抢劫罪。后者是我国刑法上特有的规定,国外似乎没立法的先例。  相似文献   

18.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凶器”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且已被实际使用的器具。对于器具的无效携带(即在犯罪过程中未被使用)行为,不能适用因凶器的使用而衍生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出示、显露或使用了所携带器具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较大改动,其中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不再将盗窃数额作为认定构成犯罪与否的条件,而直接规定行为人一旦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行为的,即构成盗窃罪。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鉴于对某些事实认定的问题上缺乏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地、各部门对携带凶器盗窃这一新的盗窃罪类型的认定和把握标准不一,特别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形态的判断等,缺乏统一的标准,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希望从携带凶器盗窃的立法原意和相关要素的内涵、外延出发,对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明确。  相似文献   

20.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后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界定为抢劫,旨在从重打击携带凶器抢夺犯罪。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凶器的内涵,深入掌握立法精神,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着重大意义。一、凶器的定义所谓凶器,常见的有匕首、折叠刀、三棱括刀等。携带凶器抢夺具有很强的暴力胁迫性,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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